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陜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寶貴自然資源。保護土壤環境是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為切實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制訂本方案。
總體要求: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90%。
一、開展土壤污染監測和調查
(一)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合理設置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縣(市、區)域全覆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各市縣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政府落實,不再另外說明)
(二)深化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土壤調查和例行監測及專項研究的基礎上,制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方案,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提高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力爭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及趨勢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嚴格執行土壤保護法律法規
(四)嚴格依法治“土”。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并實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標準、技術規范。(省政府法制辦、省質監局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五)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工、電鍍等行業,產糧(油)大縣(見附件1)以及各市建成區等區域。(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六)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環境監管網格作用,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林業廳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七)組織農用地類別劃定。根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要求,以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按污染程度對農用地進行類別劃定,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為重點確定優先保護區域,明確范圍和面積,建立優先區域地塊名冊和土壤管理數據庫。在關中灌區噸糧田產業帶,渭北、陜北旱作高產玉米產業帶,陜南油菜水稻一體化產業帶和陜南、陜北高產高效馬鈴薯產業帶等四大糧食功能區進行試點,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試點區域2019年底前完成類別劃定,其他地區2020年底前完成類別劃定。劃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后,數據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對陜南林地、陜北草地、關中地區園地等其他農用地逐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省農業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八)開展基本農田劃定。按照陜西省耕地生態紅線,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周至縣等16個縣(見附件2)作為全省重點,由省級指導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其他縣由各市負責完成劃定工作。產糧(油)大縣要制訂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省政府將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九)加強優先保護類耕地監管。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開展詳細調查,建立例行監測制度。各縣要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及其周邊污染源進行排查,嚴格源頭污染控制,強化風險管控;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內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醫藥、焦化、電鍍、鉛蓄電池制造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農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十)推進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渭南市潼關縣、漢中市勉縣、安康市漢濱區、嵐皋縣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訂實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實現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達到48萬畝。(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十一)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對重度污染耕地要嚴格管制用途,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糧食等農作物和牧草,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有序開展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要制訂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58萬畝。(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二)加強林草園地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十三)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市、縣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
(十四)明確管理措施。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準入。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
(十五)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城鄉用地評定標準》等,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為合理選擇城鄉發展用地提供依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的企業用地達標率達到100%。(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十六)加強飲用水源地土壤保護。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制度,各市應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在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陸域一級保護區內,開展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監測。調查水源地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及污染源情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參與)
(十七)加強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市、縣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自2018年起,在陜北地區開展利用燃煤電廠脫硫石膏改良鹽堿地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八)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十九)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
(二十)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有關政策規定,對重點規劃環評和有色金屬、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醫藥、鉛蓄電池、采礦選礦、印刷、危險廢物、加油站等可能對土壤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要將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環評的重要內容,并監測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環境質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二十一)加強企業污染監管。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環境和產生的污染物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各市、縣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對全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要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要堅決關停。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十二)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13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集中的區域(見附件3),自2017年起,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西安中核藍天鈾業有限公司和中核陜西鈾濃縮公司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按規定頻次、規定項目開展監測。(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屬行業污染。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涉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按照鉛酸蓄電池等行業標準逐步淘汰落后產能。鼓勵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二十四)規范工業廢物處置。制訂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錳渣、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汞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整治方案。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并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二十五)控制化肥農藥污染??茖W施用化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到2020年,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見附件4),推廣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二十六)回收利用廢棄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在西安市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關中地區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二十七)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咸陽市旬邑縣、渭南市澄城縣、延安市洛川縣等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二十八)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
(二十九)減少生活污染。不斷提升廢棄物資源綜合循環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收集、利用、處置的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程度。城鄉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建筑垃圾實行集中收集、清運、定點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資源利用率達到30%以上。在咸陽、渭南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建設;在西安、寶雞、咸陽、渭南、延安市開展餐廚垃圾處理試點;在咸陽市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資源化利用。深入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新增完成4200個行政村的環境綜合整治。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
(三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十一)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按照先規劃后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分級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確定治理與修復目標、優先區域、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各市規劃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三十二)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選擇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有計劃、分步驟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2017年底前,開展1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2020年前,開展5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3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十三)強化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同時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有關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三十四)強化目標任務落實。各市要定期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鼓勵開展土壤修復與治理、生態恢復與綜合開發、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等方面基礎研究,探索生活垃圾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新技術、新模式。在省重點研發計劃中設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點專項,重點突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無害化處理等關鍵技術。引進土壤環境保護專家,多途徑培養土壤環境監測學科帶頭人。(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科學院等參與)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根據土壤修復與治理試點情況,對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加大推廣應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建設成果轉化平臺。開展技術交流,引進土壤污染風險監測預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污染土壤修復再生開發和風險管控策略等先進管理模式和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科學院等參與)
(三十七)促進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九、構建土壤環境管理體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體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建立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和跨市、縣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積極開展土壤環境監測、調查、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級財政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點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技術改造等重點項目和優先保護類耕地等重點區域;將農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及農村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資金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形成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四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執法、應急能力等建設,建立土壤環境應急系統,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培訓,省級、各市每年分別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每3年開展1輪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培訓。(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一)完善激勵機制。研究制定相關激勵政策,鼓勵、扶持企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清潔生產、農用資源綜合利用、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項目。(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地方稅務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四十二)開展先行區試點。2017年底前,潼關縣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試點,編制建設方案,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設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各市可選擇有條件的縣自行開展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三)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促進多元融資,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和引導涉重金屬等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監局、陜西證監局、陜西保監局等參與)
(四十四)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網站、微博、微信平臺等,對超標排放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省環境保護廳、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五)開展宣傳教育。制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發揮“三秦環保世紀行”“秦風熱線”等作用,支持環保志愿團體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樹立保護土壤人人有責的意識,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十、強化責任體系
(四十六)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2016年底前,制訂并公布本行政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明確責任主體;每年要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實施進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七)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牽頭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要抓好統籌協調,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八)落實企業責任。排污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監測與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重點企業要帶頭落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參與)
(四十九)實行目標責任制。省政府與各市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從2017年開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對各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況進行督查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考核辦、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有關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有關市、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各市(區)、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土壤環境目標如期實現。
在貫徹落實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件:
1、產糧(油)大縣清單.pdf
2、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重點縣清單.pdf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集中區域清單.pdf
4、蔬菜產業重點縣清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