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陜西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全面深化鹽業體制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陜西鹽業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模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具有競爭力的龍頭企業,逐步建立市場化食鹽運營體系和新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體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全面放開食鹽價格,非食用鹽運銷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我省鹽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食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鹽業體制改革穩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二、主要任務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以現有的3家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在我省設立食鹽生產分支機構。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加強產銷一體合作,鼓勵社會資本采取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合作的方式進入食鹽生產領域。鼓勵鹽業企業加強鹽產品研發,滿足不同層次消費群體差異化需求。
(四)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的107家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有條件的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盡快建成完全市場化模式的陜西鹽品交易平臺并投入運行,加強對食鹽市場的動態監控,引導食鹽批發企業在交易平臺上交易,實現交易公開透明,確保食鹽銷售主渠道作用,保障陜西食鹽市場有序競爭。支持各市、縣、區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堅持食鹽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安全及食鹽市場的管理與監督。省鹽務管理局是省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省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證行業穩定發展。各市、縣、區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鹽業工作,要加強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部門的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h級鹽業主管機構要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快推進陜西鹽業綜合管理平臺(包含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創新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全省鹽業市場運行及儲備管理動態監管、省域食鹽價格波動預警、鹽政執法信息化,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七)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預警,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八)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將小工業鹽產銷交易納入陜西鹽品交易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縣、區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鹽生產、批發企業要建立生產和銷售檔案,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防工業鹽注入食鹽市場。各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用鹽市場的管理與監督,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涉鹽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九)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相結合的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的安全供應。省、市兩級政府各承擔全省一個月食鹽平均消費量的儲備量。省級食鹽儲備資金由省本級財政負責解決,省鹽務管理局負責管理并委托省鹽業專營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輪儲,確保儲備到位。市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本級食鹽儲備、儲備庫建設等給予支持,建立和完善市級食鹽儲備體系,加大本地區應對區域災難性事故造成的食鹽短缺預防能力。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完善企業儲備制度,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三、保障措施
(十)完善鹽業法規政策。省級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鹽業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可管。
(十一)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省鹽務管理局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范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省鹽務管理局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鹽業企業信用管理的規定制訂我省鹽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鹽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陜西和各地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和退出等機制。省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三)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地區及碘缺乏地區合格碘鹽供應,確保全省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組織開展省內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碘缺乏地區范圍和食用碘鹽含量平均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會同省鹽務管理局、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辦等有關部門,推廣榆林、延安市碘鹽配給經驗,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地區和革命老區群眾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
(十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要密切關注鹽業市場動態,緊急突發情況下,由省鹽務管理局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市級政府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十五)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實行政企分設。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對陜西省鹽業專營公司進行重組,由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省鹽務管理局負責業務管理。重組后的陜西省鹽業專營公司主要負責省級儲備鹽的存儲和輪換、邊遠地區食鹽供應、新鹽品研發、跨省經營、陜西鹽品交易平臺管理等事項。各市、縣、區鹽業公司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系統性處置歷史遺留的債務問題。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各市、縣、區政府具體負責本級鹽業企業改制、重組和職工安置等工作,落實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加強鹽業市場監管。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制販假鹽或以工業鹽假冒食鹽等各類涉鹽違法行為,全面排查食鹽生產、運輸、流通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鞏固“食鹽安全村”成果,不斷凈化鹽業市場,保障食鹽安全。
四、組織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貫徹落實。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解決鹽業體制改革中的有關問題。
(十八)強化責任落實。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細化工作分工,形成整體合力,確保我省鹽業體制改革平穩到位。各市、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任務的推進落實,要明確各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做好市場監管、食鹽儲備和科學補碘等各項工作。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媒體,廣泛報道鹽業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增強市場信心,維護市場穩定。
(二十)分步實施改革。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F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