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陜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我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職責分工,規范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都應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 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信息資源共享服務。
(三) 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及我省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
(四) 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指導和組織省級各部門、各市(區)政府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推動全省共享平臺體系建設,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向省政府提交工作報告。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各市(區)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確定共享平臺管理單位,組織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做好共享平臺建設和管理,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省信息中心協助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平臺體系,具體負責省級共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開展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與共享平臺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建設省、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市目錄要在省級注冊,并實現互聯互通。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根據法定職責,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在共享平臺上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政務部門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在線編制、離線工具、系統對接等方式,進行本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編制。
第九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規范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和審核。各政務部門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政務部門對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實行動態和實時更新,保證共享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對本部門資源目錄,每季度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
第十條 省級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編制本系統、本單位的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管理,應當指導下級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各市(區)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本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省發展改革委匯總各部門、各市(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形成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第十一條 共享平臺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內網)和共享平臺(外網)兩部分,分為省市兩級。
共享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平臺(外網)應按照國家及我省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省級共享平臺負責全省政務部門信息資源的交換和共享。市級共享平臺負責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的交換和共享??h級不建共享平臺,已有平臺的逐步向市級共享平臺遷移。省、市共享平臺互聯互通,互相開放實時數據接口,實現省市及各市之間的數據共享,共同構成全省共享平臺體系。省級平臺與國家共享平臺實時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同級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交換共享信息。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內網或電子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同級共享平臺。新建的需要跨部門交換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同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同級共享平臺。
第四章 共享與使用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A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A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三)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安、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十五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條 建立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網信辦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數據與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政務部門應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務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資源,應當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省信息中心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和信息資源安全監測,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完善身份認證,并建立信息資源定級及人員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追蹤、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當對信息資源及副本建立應用日志審計,確保信息匯聚、共享、查詢、比對、下載、分析研判、訪問和更新維護情況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記錄保留時間不少于3年,并根據需要將使用日志推送給相應的信息提供和使用部門。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省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級各部門、各市(區)政府和省信息中心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向省政府報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標準委會同省信息中心,在已有國家和我省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建立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采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網信辦建立我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營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信息化建設等專項資金統籌安排,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并將機構人員信息向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如有變動,應當及時更新。省發展改革委應定期組織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
(一) 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 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 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四) 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