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切實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強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對于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于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予以分類保障。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救助標準上浮不低于10%。對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的;父母雙方重殘、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50%發放生活補貼,對其中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在分類保障的基礎上,采取補差的辦法落實生活補貼。對于其他困境兒童,各地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醫療。對于困難的重度殘疾、重病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提高5%,大病保險首段起付線降低50%。符合醫療救助條件未滿14周歲的困境兒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頂線分別提高10%。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孤兒、屬于特困人員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從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全額資助。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三)強化教育保障。將困境兒童納入教育資助范圍,享受學前1年免費、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和高中免學費政策。對于殘疾兒童,建立和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確保視力、聽力、智力、肢體殘疾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規定標準,對不具備入學條件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服務。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強化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對于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無法查找到親屬的兒童,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交由兒童福利機構照料,有戶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無戶籍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于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及時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實施康復救助制度。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人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有條件的應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的殘疾人康復項目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二、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
(一) 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縣級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加強各類縣級救助服務機構以及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暢與縣級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系,將困境兒童保障申請受理納入“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依托上述部門(組織)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辦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各級群團組織特別是工會、共青團、婦聯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殘聯組織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三、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督查落實。各地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常態化督查考核機制,強化激勵問責,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各有關部門和組織要積極推動制定完善兒童福利、兒童保護和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政策,加強困境兒童動態監測。
(二)加強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為困境兒童提供預防、治療、康復等服務。各地兒童福利機構要與當地醫院建立合作機制,為機構及周邊殘疾兒童提供康復、醫療服務。
(三)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