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2018〕3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0日
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928號),落實水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調動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性,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地表水水質改善情況的跨區橫向補償,并作為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依據。
第三條 按照水環境損害補償的原則,依據市環保局發布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月度評價及排名結果,對各區人民政府實施財政獎補或扣減財力措施,并在媒體公布獎懲結果。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扣減相關區的財力中等額調度,原則上市財政不額外安排資金。
第四條 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進行月度評價。首先對本市各行政區的綜合污染指數、同比變化率、出入境濃度比值三項指標分別進行評價、排名。然后將各區三項排名的位次數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區水環境質量綜合排名。如遇三項排名位次數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況,則依次根據綜合污染指數、同比變化率、出入境濃度比值數值確定排名先后,數值小的排名靠前。
第五條 地表水環境質量月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區,不予經濟獎懲;排名第7位的區,獎補2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獎補資金增加20萬元;排名第10位的區,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
第六條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及排名,同時函告市財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將上一年度各區資金獎懲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并由市財政局按照審定結果與各區辦理資金結算。各區按相關規定使用或上繳獎懲資金,并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統籌用于本區水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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