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統計資料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6]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統計資料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8日
北京市統計資料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統計資料發布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發布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北京市統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統計資料發布工作。
本辦法所稱有關部門是指生成和掌握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統計數據的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以及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統計資料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統計調查或者依據有關統計制度規定利用行政記錄取得的,反映相關行政區域或者業務領域情況的統計數據等。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取得的統計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應及時發布,供社會公眾查詢。
統計資料由生成該資料的部門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發布工作機制,依法發布本機構組織實施統計調查項目取得的統計資料,并定期發布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資料。
有關部門應指定本部門負責統計資料發布的工作機構,明確責任人和工作職責,依法做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資料發布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發布統計資料:
(一)本單位或者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相關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公開出版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渠道。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制定統計資料年度發布計劃,明確統計資料發布的時間、內容、方式、頻率、渠道等。
有關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統計資料發布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及時公布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資料年度發布計劃;有關部門應同時通過相關渠道公布本部門統計資料年度發布計劃。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按照統計資料發布年度計劃向社會發布統計資料。確需對發布計劃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說明調整的具體事項和理由;同時,有關部門應在發布公告前將調整情況告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九條 有關部門確需發布年度計劃以外的統計資料,應于擬發布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十條 有關部門擬發布的統計資料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其他部門發布的統計資料存在內容重復、交叉情況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調相關部門進行核對,未經核對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對擬發布統計資料的數據質量進行評估和審核,切實保證統計數據質量。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發布統計資料時,應對統計資料涉及的相關內容予以說明和解釋。對已發布的統計資料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說明調整或者修改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同級有關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