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文化局等部門《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6〕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文化局、市財政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文物局、市體育局《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31日
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意見
市文化局 市財政局 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市文物局 市體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15〕28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34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牢牢把握全國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政策引領。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將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相銜接,與文化、體育事業單位的改革創新相銜接,制定協同配套、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規范。
2.有序引導、以點帶面。統籌考慮區域和城鄉差異,進一步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培育孵化多種類型的公共文化服務力量,規范和引導各種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按照“整體規劃、穩步推進、試點先行”的思路,因地制宜,突出重點,以點帶面,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3.程序規范、注重實效。堅持信息公開、程序公開的原則,及時發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年度計劃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建立健全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機制,按照以事定費、以質競價的方式選擇承接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完善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切實提高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準確把握不同區域人民群眾的公共文化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斷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目錄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建立起與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工作目標
2016年底,各區政府出臺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具體購買目錄,初步建立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制度,形成統一有效的工作機制。到2020年,全市建立比較完善的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制度,形成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文化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購買內容
(一)購買主體
包括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
從事公益服務的其他文化、體育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可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參照執行。
(二)承接主體
主要包括:
1.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
2.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3.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
4.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
5.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6.其他具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務能力的法人機構。
(三)承接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3.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6.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中無違反合同行為,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且通過年檢或資質審查合格;
7.具備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專業資質要求;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承接主體資格認定制度
實施承接主體資格認定制度,采用資格審查、業績審核的方式,根據購買內容,分類建立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資格優先推薦名單。
(五)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向上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2.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和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3.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規劃、運營與管理;
5.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6.公共文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7.公共文化項目的研究分析和績效評估服務;
8.其他需要購買的公共文化服務。
三、購買機制、經費預算和績效管理
(一)制定指導性目錄
市文化局、市財政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文物局、市體育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具體購買目錄,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購買主體要在年度部門預算資金范圍內編制年度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計劃,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購買程序
1.購買主體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特點以及服務市場發育情況確定購買方式。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政府采購范圍以外的項目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多種方式。購買主體要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購買服務項目的名稱、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項目金額、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蹤監管、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標準等內容。采取組團方式承接項目的承接主體,要明確一家牽頭單位,并在申報書和合同中明確各單位的任務和分工。
2.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長可為三年。
3.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保質、保量、按時履行服務內容。承接主體不得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工作轉包第三方,但經購買主體同意可將部分輔助性工作分包給第三方。
4.購買主體負責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以履約情況、項目實施效果和資金審計結果為重點,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驗收時可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并出具意見。檢查驗收結果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測評,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
(四)提供資金保障
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預算與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有機銜接,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同步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計劃,并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于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實施。
(五)加強績效評價
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并制定相應的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建立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綜合評審機制??冃гu價結果作為年度編制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文物、體育等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認真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強化監督管理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檢查,確保購買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現象發生。
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實行激勵和退出機制。對社會信譽和商業信譽良好、連續兩年以上或多次提供優質服務的承接主體,購買主體可予以優先選用。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對存在不符合資質要求、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要記入信用檔案,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注重宣傳引導
各區政府、市相關部門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和有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各區政府要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細則。
附件:北京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附件
北京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1.公益性舞臺藝術作品的創作、制作、演出與宣傳推廣
2.公益性美術、書法、攝影作品等創作、制作與傳播
3.公益性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與宣傳
4.公益性出版物的編輯、印刷、復制與發行
5.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的制作與傳播
6.公益性廣告的制作與傳播
7.公益性少數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譯制與傳播
8.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
9.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產品的創作、制作與傳播
10.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制作與傳播
二、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和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1.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活動(含戲曲)的組織與承辦
2.公益性電影放映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3.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4.公益性文化藝術、文物展覽展示的組織與承辦
5.公益性文化普及活動(含培訓、講座、輔導等)的組織與承辦
6.公益性體育競賽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7.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8.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國民體質監測與體育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9.公益性青少年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10.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11.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1.文化遺產的普查、保護、傳承、展示與傳播
2.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普及推廣與交流展示
3.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4.其他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規劃、運營、維護和管理
1.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的研究與規劃
2.公共圖書館(分館、室),文化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中心,村(社區)綜合文化室(含書屋),村(社區)博物館等運營、維護和管理
3.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非遺展示場館等運營、維護和管理
4.公共劇場(院)等運營、維護和管理
5.公共數字文化設施和服務平臺的研發、運營、維護與管理
6.文化廣場、公益電影放映點的運營、維護與管理
7.廣播電視轉播覆蓋公共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8.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9.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和監管
10.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
五、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1.民辦圖書館(室)、文化館(中心)、村(社區)文化中心(含書屋)、美術館、博物館、演出場所等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2.民辦演藝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票價藝術演出
3.民辦實體書店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閱讀推廣活動
4.藝術品經營單位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藝術品展覽
5.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上網服務
6.民辦電影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觀影服務
7.民辦體育場館設施、健身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8.其他社會文化體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六、公共文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1.市、區公共文化人才的培訓和考核
2.鄉鎮(街道)綜合文化中心專管員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3.村(社區)群眾文化組織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4.文化志愿者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5.公共劇場(院)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
七、公共文化項目的研究分析和績效評估服務
1.公共文化服務重大課題研究及出版
2.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第三方調查、統計、評估分析等
3.公共文化設施、民辦文化設施免費開放、運行情況和服務效能的評估論證
八、其他需要購買的公共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