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16〕5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切實做好本市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二)目標任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務等工程建設領域和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項目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四)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再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在施工現場作業的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并逐步實現實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業也要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做好所承接項目的勞資管理工作。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查處企業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做好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對使用零散工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五)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認真執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督發放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據工資支付表,委托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將工資劃入分包企業銀行賬戶,并監督分包企業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三、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日常監管,對曾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2016年12月底前,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務等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全市統一的工資保證金制度,并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情況的行業。工資保證金實行銀行專戶管理,只能用于支付企業拖欠的工資,如需使用,應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過工資拖欠行為的企業實行退還或減免措施,對曾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顚S?。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建設單位或分包企業發生工程質量、計價計量、合同價款等爭議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合同價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完成竣工結算,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全市勞動用工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將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失信企業納入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備忘錄,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市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在工程建設領域,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禁止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五、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
(十二)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建設,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公安機關要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及時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凍結相關銀行賬戶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
(十三)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勞動爭議“六方聯動”機制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被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有條件的仲裁機構,可單獨設立欠薪爭議案件受理窗口,并指定仲裁庭集中審理涉及農民工的欠薪爭議案件。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加強隱患排查,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各級政府要在一般性支出預算中安排欠薪應急周轉金,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或企業負責人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為農民工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其解決臨時生活困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欠薪突發事件的現場穩控、矛盾化解等工作。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被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繼續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等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六)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立項。
(十七)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經農民工簽字確認的工資表和考勤表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受理電話、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并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市政府負總責,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完善目標責任制,制定實施辦法,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執行制度不嚴格、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以及欠薪案件高發頻發社會影響惡劣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十九)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人力社保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協調小組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單位分管領導。各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協調小組,具體協調解決本區域發生的企業工資拖欠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及時督辦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其他相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二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曝光典型違法案件,引導企業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企業,定期開展上門宣講、法律培訓等活動。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