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16〕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精神,切實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
進一步完善本市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學生集體戶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優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且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的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優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范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件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范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手續,事實收養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件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本市農村地區因婚嫁戶口已遷出的原我市戶籍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向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謴蛻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持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往外地過程中因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過期的戶口遷移證件或者遺失說明向簽發地派出所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向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經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其他原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向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員,在我國國內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優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的,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戶口人員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登記戶口。
三、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實施意見精神上來。要加強組織領導,細化任務,落實責任,明確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要認真做好工作配合和銜接,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各類疑難問題;要加強對各區的督促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檢查。同時,抓緊按程序做好有關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修訂準備工作。
(三)認真核查登記
各區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區域無戶口人員底數,并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的備案和比對核驗,以及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及兒童的DNA比對,確保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并及時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情況通報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
(四)嚴格依法辦事
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認真履職盡責,切實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工作。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要認真履行主動申報戶口義務,如實反映未登記戶口原因,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對弄虛作假騙取戶口的,依法依規注銷本市戶口;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