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7〕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關鍵一年,也是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重要一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十一屆十二次、十三次全會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為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根據這一指導思想,現就做好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立法工作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堅決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堅持立法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為疏功能、轉方式、治環境、補短板、促協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市委有關要求,制定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法規規章,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二、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市相關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要認真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問題導向,統籌考慮各方面利益訴求,科學設計能夠有效解決實際問題、盡可能兼顧各方面利益訴求的制度規定。要完善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特別是注重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相關方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健全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積極吸收合理意見,對未吸收的意見給予必要的解釋說明。
三、認真組織實施立法工作計劃
市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于力爭完成項目和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起草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階段性工作目標和責任分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加快立法工作進度。對于調研項目和后評估項目,市相關部門要深入研究、充分論證,形成書面報告,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對于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市相關部門要按照全市統一工作部署,對納入清理范圍之內的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做到應清盡清、不留死角。不能按時完成立法任務的,有關部門要書面向市政府說明原因。
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推進相關工作的進展情況,加強立法項目的立項審查和草案送審稿的法律審查工作,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進。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0日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重點是: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時、高質量完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維護城市安全運行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78項。其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共10項,包括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項、擬出臺政府規章9項;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共17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8項、政府規章9項;調研項目共48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28項、政府規章20項;后評估項目共3項。此外,開展政府規章全面清理工作。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10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項)
1.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2.行政機關歸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修訂)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起草)
3.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修訂)
(市水務局起草)
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5.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
(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6.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修訂)
(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7.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8.郵票和集郵品管理辦法(廢止)
(市郵政管理局起草)
9.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二、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17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8項)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3.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4.節約用水條例(草案)
(市水務局起草)
5.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6.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7.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8.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解決辦法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2.工資集體協商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內部審計規定
(市審計局起草)
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農業局起草)
5.文物保護單位巡視檢查報告制度暫行規定(修訂)
(市文物局起草)
6.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修訂)
(市體育局起草)
7.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8.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規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9.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市維穩辦起草)
三、調研項目(48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28項)
1.北京城市副中心城市管理條例(草案)
(市政府法制辦、通州區人民政府起草)
2.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草案)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3.信息化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市經濟信息化委起草)
4.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市農業局起草)
6.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7.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科委起草)
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
(市科委起草)
9.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10.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市文資辦起草)
11.發展中醫條例(修訂草案)
(市中醫局起草)
12.志愿服務促進條例(修訂草案)
(團市委起草)
13.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4.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草案)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6.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7.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18.住房租賃管理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首都綜治辦起草)
19.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20.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訂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21.燃氣條例(草案)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22.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規定(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23.人民防空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防局起草)
24.公共安全技防管理條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5.司法鑒定條例(草案)
(市司法局起草)
26.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
(市保密局起草)
27.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委起草)
28.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20項)
1.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2.行政執法監測檢查辦法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3.地下水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起草)
4.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質監局起草)
5.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6.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7.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保護辦法
(市南水北調辦起草)
8.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9.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修訂)
(市知識產權局起草)
10.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若干規定
(市殘聯、市民政局起草)
1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管理辦法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2.代征道路用地管理辦法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3.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14.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市環保局起草)
1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6.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8.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修訂)
(市民防局起草)
19.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市地震局起草)
20.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四、后評估項目(3項)
1.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市質監局負責)
2.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市文物局負責)
3.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市公安局負責)
五、全面清理政府規章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對現行政府規章(1949-2016年)進行全面清理,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