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等專項責任清單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7]2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專項責任清單》《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專項責任清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緩解交通擁堵專項責任清單》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發后,要及時在“首都之窗”和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專項責任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有關單位、各區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完善保障措施,切實抓好落實;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
三、市編辦要會同市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對專項責任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不斷優化完善,做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
附件:1.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專項責任清單
2.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專項責任清單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
5.緩解交通擁堵專項責任清單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5日
附件1
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專項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職責分工,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首都社會穩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62號)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市級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民政局
1.負責自然災害的統計、核查,分析評估災情趨勢。
2.負責及時掌握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生活需求,開展對受災群眾的應急救助工作。
3.負責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災后救助工作。
4.統籌安排生活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款物。
5.開展農村受災群眾住房恢復重建所需款物方面的救助工作。
6.辦理遇難人員遺體火化等事宜。
7.負責救災物資采購、儲備以及儲備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工作的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工作。
2.組織市屬新聞單位公布接受捐贈熱線、配合開展慈善募捐義演等宣傳活動。
(三)市發展改革委
1.協助市商務委保障災后市場供應,保持物價基本穩定。
2.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立項審批及資金保障。
(四)市教委
1.負責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
2.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災生活困難學生的教育救助工作。
3.負責指導教育機構開展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
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過程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及應急衛星通信保障工作。
(六)市民委
負責提出少數民族群眾災后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建議。
(七)市公安局
1.負責維護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2.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3.負責指導區公安分局對自然災害期間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進行調查,并向區民政部門報送疑似與自然災害相關的死亡人員數據和信息。
(八)市財政局
1.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資金管理,建立與突發事件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2.會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級應急救助資金及援助資金撥付工作。
3.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九)市人力社保局
參與制定因災傷亡人員的救助撫慰標準。
(十)市規劃國土委
1.配合做好室外應急避難場所、救災物資儲備場所用地有關工作。
2.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救災物資儲備庫等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劃工作。
3.參與地質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十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1.負責組織對安置受災群眾的建筑進行安全性鑒定。
2.指導災后房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工作。
3.負責對倒損房屋恢復重建進行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
(十二)市城市管理委
負責組織做好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的供氣、生活垃圾處理等保障工作。
(十三)市交通委
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對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疏散轉移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十四)市農委
1.負責牽頭進行災后農業生產基礎數據的統計匯總。
2.參與農業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十五)市水務局
1.負責組織恢復供水系統,保障受災群眾生活用水供應。
2.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十六)市商務委
1.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2.聯合市發展改革委保障災后市場供應和物價基本穩定。
(十七)市旅游委
1.負責協調做好在京旅游團隊的疏散安置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旅游星級飯店(賓館、度假村)等單位受災游客安置工作。
(十八)市衛生計生委
1.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對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
2.負責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及時監測飲用水源,保證飲水衛生安全。
3.組織專業人員對受災群眾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4.指導區衛生計生部門開展因自然災害死亡人員的認定和統計信息報送工作。
(十九)市審計局
負責依法對有關救助款物、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十)市國資委
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相關市屬國有企業完成應急救災物資的生產任務。
(二十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負責依法做好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落實工作。
(二十二)市質監局
1.負責本市應急救災物資生產環節質量監督工作。
2.協調產品質檢機構對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測。
(二十三)市安全監管局
因生產安全事故需緊急疏散安置事故周邊群眾或給予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時,負責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二十四)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負責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協助做好捐贈藥品的檢測和接收,確保藥品質量。
(二十五)市體育局
1.配合市、區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工作。
2.根據需要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啟動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相關工作。
(二十六)市園林綠化局
1.按照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園、綠地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工作。
2.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相關工作。
3.參與森林火災等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二十七)市民防局
1.負責人防工程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設施建立救災物資短期儲備和救災物資發放場所。
2.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避難場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相關工作。
(二十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
2.及時開通“綠色通道”,確保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救災人員通行。
(二十九)市公安局消防局
1.負責指導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保障應急救援任務需求的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
(三十)團市委
負責組織志愿者協助做好社區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三十一)市紅十字會
1.做好受災群眾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緊急階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務。
2.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十二)北京鐵路局
負責救災物資和捐贈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及時調度安排物資裝卸和發運,確保在途物資運輸安全。
(三十三)北京海關
負責協調北京口岸的救災捐贈物資進出關手續辦理及貨物相關監管工作。
(三十四)市地震局
1.負責全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相關業務指導工作。
2.參與地震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三十五)市氣象局
1.負責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2.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做好氣象信息服務保障。
(三十六)北京保監局
1.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災后保險理賠受理、賠付等工作。
2.配合做好災情核查統計,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三十七)民航北京安全監督管理局
1.負責協助航拍災區受災情況。
2.協調完成空投救災物資等任務。
(三十八)北京衛戍區
按照部隊參與應急救援有關規定要求,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運送救災物資。
(三十九)武警北京市總隊
1.配合事發地政府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2.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救災物資發放點等區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盜搶救災物資事件發生。
二、專項指揮部及工作機構職責
(一)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
1.研究制定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統籌協調和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指導或協助區政府做好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自然災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形勢分析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統籌協調救災捐贈、救災物資保障等工作。
4.負責會同其他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相關事故、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5.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應急救助隊伍以及應急救災物資、資金等援助工作。
6.分析、總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7.負責指導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救災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二)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
1.組織落實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措施;負責本市人員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傷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組織擬訂、修訂與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各相關單位制定、修訂與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3.負責收集分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組織自然災害形勢分析研判,預測自然災害形勢,提出預防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分析評估災情形勢和災區需求,提出相應的救助措施。
4.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各相關單位應急救助工作的準備和執行情況;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5.承擔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的值守應急工作和技術系統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相關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工作;承擔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新聞發布工作。
7.負責接受救災捐贈款物,統籌調配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公布相關捐贈物資、資金發放信息;負責組織協調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急援助工作。
(三)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現場指揮部
負責協調、指揮受災地區應急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對災區的應急救助措施。
三、區政府職責
(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和工作體系。
(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助工作。
(三)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四)負責建立應急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制定相應應急救助預案。
(六)負責統籌規劃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外)應急避難場所。
(七)負責本區災害救助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八)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Ⅲ級、Ⅳ級響應的應急救助及災后救助工作。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情統計上報工作。
(十)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和發動社會捐贈活動。
(十一)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救助款物的發放。
由市編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流程圖,并會同市民政局、市應急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清單的相關解釋和調整工作。
附件2
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專項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明確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工作職責分工,提高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能力,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62號)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市級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交通委
1.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各公路養護單位做好高速公路、縣級以上一般公路鏟冰除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客貨運輸單位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做好運輸市場秩序維護工作。
2.組織協調京津冀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三地冰雪災害天氣交通保障應急聯動和道路鏟冰除雪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
1.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的報道,組織協調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應對雪天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做好互聯網宣傳及信息服務工作,加強輿情應對與管理。
2.負責協調做好京津冀三地雪天道路交通信息發布、新聞宣傳和社會輿情引導工作。
(三)首都精神文明辦
負責組織動員全市公共文明引導員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所服務公交站臺積雪清掃工作。
(四)市教委
負責會同市氣象局結合降雪預測,提出本市中、小學及托幼機構全部或部分停課建議,由區教委、學校根據所在區域降雪情況靈活掌握,實施彈性教學方式,降低社會交通壓力,保障出行安全。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
負責做好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通信保障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雪天交通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協調做好京津冀三地公路滯留車輛及人員、生活物資發放的秩序維護工作。
(七)市民政局
1.負責會同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安置,統籌協調基本生活類款物的調撥和發放,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配合屬地政府統籌協調京津冀三地開展生活必需品、應急物資的相互支援和保障工作,做好滯留人員安置。
(八)市財政局
負責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協調落實雪天交通應急保障單位應急設備、物資等的經費保障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組織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不含鐵路、水利、交通、園林等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做好雪天施工安全和施工現場周邊交通維護工作;做好工程搶險準備,應對降雪對在施工程造成的不利影響;確定閑置工地作為特別緊急情況下的殘雪消納場地。
(十)市城市管理委
1.負責制定城市道路鏟冰除雪作業標準、工藝規程;負責組織全市城市道路、快速路、街巷胡同等的鏟冰除雪工作。
2.負責協調有關電力企業做好交通設施雪天運行所需外部電力的正常供應工作。
(十一)市水務局
負責確定有關市屬河湖作為積雪傾倒點,做好相關積雪消納保障工作。
(十二)市商務委
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十三)市衛生計生委
1.負責組織雪天交通突發事件中傷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負責協調京津冀三地因冰雪災害天氣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十四)市社會辦
協助相關部門組織發動社區居民參與掃雪鏟冰工作。
(十五)市園林綠化局
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及相關單位對綠化帶、路樹進行修剪、清理,避免出現因積雪導致倒樹折枝等影響正常交通問題。
(十六)市城管執法局
負責部署和督促檢查各區城管執法機關開展社會單位鏟冰除雪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交通安全;加強交通組織疏導,提供交通疏導信息,必要時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分流疏導交通。
2.負責京津冀三地采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協調聯動。
(十八)市公安局消防局
負責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火災撲救和人員救援等應急工作。
(十九)市氣象局
1.負責提供長期、中期天氣變化趨勢預測和每日天氣預報;遇有突發異常天氣,及時提供短時臨近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情報。運用科技手段,進一步提高降雪預測的準確性,并在降雪過程中加強監測,為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負責在每年10月底至11月上旬進行降雪預測分析,指導鏟冰除雪工作。
3.負責配合市教委提出全市中、小學及托幼機構全部或部分停課的建議。
4.負責向全社會發布雪天預警。
5.完善京津冀三地雪天交通氣象會商和相關信息通報機制,及時傳遞氣象信息和雪情預警。
(二十)市通信管理局
負責為全市雪天交通處置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一)北京鐵路局
負責做好S2線掃雪鏟冰和運力組織工作,維持車站正常運營秩序。
(二十二)北京衛戍區
負責組織調集所屬部隊協助保障單位做好鏟冰除雪工作。在地方政府依靠自身力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時,負責提供應急搶險車輛支援。
(二十三)武警北京市總隊
負責組織調集武警部隊協助保障單位做好鏟冰除雪工作。
(二十四)武警交通第三總隊
負責組織指揮武警交通部隊協助保障單位做好鏟冰除雪工作。
(二十五)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負責所轄城市道路的鏟冰除雪工作。
(二十六)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所管養高速公路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做好雪霧天氣時高速公路(含服務站)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3.負責四環路主路及相關道路的鏟冰除雪工作。
(二十七)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做好雪霧天氣時高速公路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二十八)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京通快速路管理分公司
1.負責京通快速路主路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做好雪霧天氣時高速公路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二十九)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京滬高速公路(北京段)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做好雪霧天氣時高速公路(含服務站)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三十)北京市政路橋管理養護集團有限公司
負責本市縣級以上一般公路的鏟冰除雪工作。
(三十一)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所管養110國道和京新高速公路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
(三十二)北京通達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負責所管養高速公路的鏟冰除雪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與物資免費通行,為救援車輛提供指引服務。
2.配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道路封閉工作;做好雪霧天氣時高速公路應急服務保障工作。
(三十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負責保障雪天城市公交系統正常運轉,及時調整運力,保證運營秩序正常,確保行車安全;做好機場、火車站及省際客運場站的公交保障工作。
(三十四)北京祥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雪天客貨運輸應急保障工作,保障本公司公交、出租汽車、省際、旅游等客運及物流運輸安全;做好機場、火車站及省際客運場站的運力保障工作。
(三十五)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
負責所轄地鐵線路(城市鐵路)在雪天的正常運營工作;如遇大客流,及時加開臨時列車、視情況延長運營時間,保證運營安全。
(三十六)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
負責本市軌道交通4號線、14號線的雪天正常運營工作;如遇大客流,及時加開臨時列車、視情況延長運營時間,保證運營安全。
(三十七)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機場工作區各主干路(包括非機動車道),第一、二、三航站樓以及迎賓橋等區域的鏟冰除雪工作。
(三十八)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負責雪天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電力保障工作。
(三十九)北京急救中心(120)、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
負責做好雪天交通突發事件中傷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工作。
二、專項指揮部及工作機構職責
(一)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
1.負責指揮、協調本市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保證全市雪天交通暢通。
2.研究制定本市雪天交通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檢查各成員單位及保障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4.監督、檢查各相關單位落實雪天交通保障應急設備及物資的儲備工作。
5.分析、總結本市雪天交通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組織落實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及保障單位開展雪天交通保障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制定、修訂雪天交通保障應急預案。
3.負責向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預警信息。
4.負責本市雪天交通保障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5.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6.負責本市雪天交通保障應急演練工作。
7.負責本市雪天交通保障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
當雪天交通保障應急工作超出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職責范圍時,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和協調相關工作;涉及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處置職責范圍的,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報請市應急委,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四)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當需要發布橙色、紅色雪情預警時,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審核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的預警發布和解除建議,并報市應急辦;市應急辦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其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2.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雪天交通突發事件時,負責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雪天交通應急保障相關工作,并進行相關審核。
3.雪天交通應急保障工作結束后,負責審核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上報的各成員單位及保障單位對本系統雪天交通應急保障工作的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市應急辦。
三、區政府及相關地區(天安門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雪天應急工作的協調和指揮,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會單位及群眾參與鏟冰除雪工作,并及時向市雪天交通保障臨時應急指揮部反饋情況。
(二)因降雪造成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大面積擁堵時,負責車輛滯留人員所需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物資保障工作。
(三)負責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滯留人員臨時安置等后勤保障工作;負責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由市編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雪天道路交通應急保障工作流程圖等,并會同市交通委、市應急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清單的相關解釋和調整工作。
附件3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分工,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順暢,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首都社會穩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62號)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市級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交通委
負責交通行業各單位的應急組織協調工作;研究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指導意見;負責督促落實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項處置措施;參與配合本市運營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
負責組織協調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報道及發布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應對運營突發事件安全知識的宣傳,做好互聯網宣傳及信息服務工作,加強輿情應對與管理。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
負責做好本市運營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通信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
負責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現場的封控、警戒工作,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協助運營企業進行客流疏散。
(五)市民政局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做好運營突發事件受災人員安置,開展應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會同市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制定受災人員救助標準,統籌協調社會捐贈事宜。
(六)市財政局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負責市級應急資金保障及監管工作。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求時,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使用應急儲備資金。
(七)市規劃國土委
負責組織、指導專業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重大地質災害開展應急調查工作。
(八)市環保局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的環境應急監測,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建議,協助相關單位處置環境污染,并對事發時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工作進行監督。
(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軌道建設工程施工時,負責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參與組織開展原因分析、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委
1.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供氣、供熱及地下管線設施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2.負責協調有關電力企業做好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電力保障。
(十一)市水務局
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供水、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
(十二)市商務委
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十三)市衛生計生委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中傷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和相關救援信息報送工作。
(十四)市臺辦
負責指導、協調做好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臺灣同胞相關工作事宜。
(十五)市政府外辦
負責指導、協調做好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員相關工作事宜。
(十六)市質監局
負責對因特種設備引起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按規定權限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七)市安全監管局
負責依法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八)市園林綠化局
負責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侵限的樹木、樹枝、樹葉進行清理。
(十九)市民防局
負責協助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內部所屬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重大、特別重大人防工程事故的處置工作。
(二十)市城管執法局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時,負責督導屬地城管執法機關配合做好對運營突發事件車站周邊市容環境秩序治理和保障工作。
(二十一)市重大項目辦
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軌道建設工程時,負責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參與組織開展原因分析、責任調查和處理工作。
(二十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負責組織指揮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和疏導分流,提供交通疏導信息,維護現場交通秩序,確保搶險通道暢通。
(二十三)市公安局消防局
負責組織指揮運營突發事件中滅火搶險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二十四)市氣象局
負責提供氣象信息服務,監測天氣變化,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降雨、降雪情況信息,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
(二十五)市通信管理局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時,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的通信恢復工作;為運營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六)北京鐵路局
加強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之間的聯系,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和信息溝通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及單位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七)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負責督促和協調首都機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二十八)北京衛戍區
負責組織調集所屬部隊趕赴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實施核生化事件的搶險救援、現場封控警戒等。
(二十九)武警北京市總隊
負責組織調集武警部隊趕赴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實施搶險救援、現場警戒等。
(三十)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加強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之間的聯系,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和信息溝通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及單位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十一)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1.負責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電力保障。
2.因所轄電網故障引發運營突發事件時,負責組織對所轄電力系統實施搶險救援。
(三十二)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1.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業主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做好與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單位、運營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
2.在突發情況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包括資金在內的協助工作,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共利益。
(三十三)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單位(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快軌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負責在建線路與既有運營線路連接部位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保質期內運營設備設施搶險救援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做好涉及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搶險救援工作。
(三十四)公交企業(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祥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做好運營突發事件車站周邊及沿線地面公交線路的運力調整工作,及時疏散客流。
(三十五)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1.負責或配合相關部門處置運營突發事件。
2.建立健全本單位應急指揮和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負責本單位運營線路應急處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災害蔓延,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二、專項指揮部及工作機構職責
(一)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
研究制定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負責指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總結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相關工作,必要時協調交通運輸部和相關省市參與本市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本市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負責發布相關預警信息;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提出啟動、結束應急響應和應急響應升級的建議;負責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上報重要信息。
3.負責協調本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工作。
(三)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決定,協調指揮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提出本市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修訂建議,指導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交通執法總隊軌道交通執法大隊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制定、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建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相關工作信息,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重要信息。
4.負責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負責本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負責本市運營突發事件隱患排查以及相關應急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本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本市運營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本市運營突發事件總結和調查評估工作。
(四)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
1.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重點做好監測預警、情況通報等工作。
2.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線網協調調度以及應急指揮;組織制定、修訂軌道交通路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制定、修訂相關應急預案;負責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停運、搶險增援等應急處置建議。
3.參與運營突發事件總結、評估;負責組織開展運營突發事件路網協同處置演練。
(五)市交通安全應急現場指揮部
1.根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置的指揮和協調。
2.劃定事件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理及其他強制措施;研究判斷事件性質及危害程度,組織實施現場搶險救援、事態控制和消除隱患等。
3.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情況,提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并做好應急處置結束后相關材料、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
三、區政府及相關地區(天安門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職責
負責參與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運營突發事件中受災人員安置,提供后勤保障,并做好相關工作。
由市編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等,并會同市交通委、市應急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清單的相關解釋和調整工作。
附件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分工,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最大程度消除其危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62號)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市級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
(一)市衛生計生委
1.負責組織制訂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技術方案。
2.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對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開展檢查、督導。
3.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地區進行隔離控制等措施建議。
4.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5.經授權,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6.組織開展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培訓與演練工作。
7.承擔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監測、風險評估,做好衛生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
8.與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部門、本市相關單位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聯防聯控合作機制。
9.組織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
1.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研究提出新聞發布方案,正確引導輿論。
2.組織新聞單位開展相關防病知識宣傳;加強互聯網信息管理,收集、跟蹤社會輿情,及時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及時、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澄清事實,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中外新聞媒體采訪,主動引導輿論。
(三)市發展改革委
1.組織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價格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
2.參與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制的規劃與計劃。
3.參與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被征用物資、勞務等的補償標準和辦法。
(四)市教委
1.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校外教育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采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措施。
2.組織做好在校學生、兒童、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市教委直屬單位和有關高校轉發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實施停課管理并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應急措施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4.指導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協助配合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五)市科委
1.組織相關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技術;組織開展應急防控技術科研攻關,解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重大科技問題。
2.組織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六)市經濟信息化委
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密切關注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2.必要時,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3.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4.優先放行衛生應急車輛和人員,并根據需要開設衛生應急救援交通“綠色通道”。
(八)市民政局
1.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救助工作;指導區政府組織做好群眾安置,會同商務等部門及時組織生活必需品和有關物資的調撥和發放;對困難群眾開展基本生活救助。
2.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登記、儲備管理、調撥和發放等工作。
3.組織做好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4.會同財政等部門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亡人員和防控工作中傷亡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并給予必要的救助;對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進行復核;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進行烈士評定。
(九)市財政局
1.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處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經費,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2.保障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衛生應急隊伍培訓演練、防控知識宣傳、應急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物資儲備、京津冀聯防聯控等工作經費。
3.保障醫療救治基地、衛生應急專家團隊、志愿者隊伍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
4.組織做好相關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市人力社保局
1.組織制訂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2.依據職責分工,做好國家關于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3.協助解決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報銷問題。
(十一)市環保局
對由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環境污染,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依法及時公布相關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1.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實施建筑工地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進行防病知識宣傳教育,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自我防護。
2.必要時配合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實施工地封閉式管理等具體措施。
3.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配合醫療機構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建筑工地轉發預警信息。
(十三)市城市管理委
1.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協調對實施隔離、封閉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理,保障環境清潔。
2.采取必要措施,優先保障醫療衛生機構的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正常運行。
(十四)市交通委
1.組織協調有關企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處置人員以及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工作。
2.按照傳染病防治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衛生計生部門落實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控制措施。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在交通場站播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十五)市商務委
1.負責物資儲備和生活必需品供應管理,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2.組織做好對本部門主辦的有關經貿活動參加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活動期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問題。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商場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十六)市旅游委
1.組織協調涉及旅游行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旅游團隊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旅游行業有關單位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3.組織做好對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海內外旅游團隊中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跨地區傳播擴散問題。
(十七)市臺辦
負責指導、協調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臺灣同胞相關工作事宜。
(十八)市政府外辦
1.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員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承擔涉及在京境外人員疫情情況的領事通報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外國駐京使館開展領事探視,并配合做好對在京境外人員的傳染病防控工作。
3.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境外媒體應對工作。
(十九)市工商局
1.依法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相關市場,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2.按照職責分工,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二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負責依職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等的儲備、監管及調用。
(二十一)市園林綠化局
1.依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2.組織做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野生動物傳播傳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3.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野生動物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通報監測結果。
(二十二)市農業局
1.負責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動物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督促有關責任人落實相應防控措施。
2.依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3.組織做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畜禽類動物傳播傳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4.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畜禽類動物攜帶病原體及變異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通報監測結果。
5.組織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檢疫,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運輸。
(二十三)天安門地區管委會
1.當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協調配合衛生應急處置機構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共同開展處置工作。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轄區內游客播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二十四)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
1.當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協調配合衛生應急處置機構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共同開展處置工作。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轄區內乘客播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二十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
協助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二十六)市紅十字會
1.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
2.組織所屬緊急醫療救援隊伍開展現場搶救、院前急救等工作。
3.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
4.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情況,積極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后重建。
5.依法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
(二十七)北京鐵路局
1.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開展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傳播。
2.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鐵路運輸暢通,組織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向鐵路乘客播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二十八)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1.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對旅客開展檢疫、查驗及傳染病病例報告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傳播。
2.組織、指導、督促、檢查民航各單位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
3.必要時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4.必要時建立“綠色通道”,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應急物資航空運輸暢通。
(二十九)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組織做好海關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置工作。
2.組織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二、區政府職責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報告工作;建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區恢復重建等應對工作;組織制定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專業處置隊伍,組織培訓和演練;按照平戰結合原則,指定后備醫療救治機構;及時組織排查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安全隱患;安排本行政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組織做好應急物資、技術儲備以及相關人員的保障工作。
由市編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等,并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市應急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清單的相關解釋和調整工作。
附件5
緩解交通擁堵專項責任清單
為進一步明確緩解交通擁堵相關重點領域工作職責分工,改善全市交通運行狀況,提高交通服務水平,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62號)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房屋征收拆遷工作責任
市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中,征地工作是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占用集體土地的,應按照程序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房屋征收拆遷工作是指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以及對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進行拆遷的工作。
(一)市交通委
1.負責市級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進工作。
2.負責組織區政府按照市政府相關建設計劃要求,編制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方案,并按方案組織實施。
3.負責研究解決影響市級道路及配套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重點問題。
(二)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政策。
2.負責按照權限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
3.負責按照投資政策安排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市級資金。
(三)市規劃國土委
1.負責研究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有關政策措施,加快推進項目征地工作。
2.負責協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問題。
3.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批復;對超出本市權限的,加強與國土資源部的匯報溝通工作,積極爭取支持。
4.負責按照市政府關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要求,批復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以及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拆遷相關政策措施,并加強對各區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五)市園林綠化局
依職責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占用林地、伐移樹木(林木)等有關行政許可工作;對超出本市權限的,加強與國家林業局的匯報溝通工作,積極爭取支持。
(六)區政府
1.負責按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制定征地拆遷方案,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解決征地拆遷工作中相關問題,確保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2.負責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環節以及征地拆遷環節組織做好群眾工作。
3.負責做好與市相關部門對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相關手續辦理。
(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負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2.負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人員安置工作。
二、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工作責任
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工作,是指在核心區(東城區、西城區)范圍內,由區政府組織區相關部門實施的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級道路建設工程。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通州區(北京城市副中心)次干路、支路建設工作可參照執行。
(一)市交通委
1.負責編制年度緩解交通擁堵行動計劃,公布全市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項目安排。
2.負責區級次干路、支路相關信息匯總上報;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推進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工作;督辦重點工作任務,并對任務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相關檢查。
(二)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配合市交通委下達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牽頭組織進行資金評審,落實補助資金。
2.負責將列入年度建設任務計劃的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打包納入市級重點工程。
3.負責將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項目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發展改革委,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三)市規劃國土委
1.負責對區級次干路、支路道路設計方案及市政管線項目綜合、市政管線設計綜合等審查工作。
2.根據職責權限,負責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手續辦理。
3.負責將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權限下放至區規劃國土部門,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四)市環保局
負責將非跨區的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環保局,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將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施工許可證審批權限下放至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六)市水務局
負責將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水影響評價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區水務局(涉及市管河湖管理保護范圍的除外),并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七)市園林綠化局
根據職責權限,負責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項目涉及的園林綠化審批手續辦理。
(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負責區級次干路、支路項目建設中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審批工作。
(九)區政府
承擔區級次干路、支路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次干路、支路建設項目儲備、相關手續辦理、資金落實、征地拆遷、工程實施及驗收接養等工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推進次干路、支路建設;負責研究制定加快本區次干路、支路建設的相關意見;負責落實市政府關于次干路、支路建設任務要求,完成年度建設工作任務。
(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協助、配合征地拆遷相關工作,協助做好建設過程中的社會穩定等工作。
三、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責任
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是指以街道、鄉鎮區域或特定功能區為單位,結合用地類型和交通特征,開展次干路、支路建設,實施疏堵工程項目,加快完善交通設施,優化自行車步行環境和公交站點設置,加強停車規范管理,做好大型活動交通組織、城市保障車輛作業時間管理、交通秩序整頓等工作,打造交通運行組織高效、交通節點暢通、空間資源有效配置的區域。
(一)市交通委
1.負責指導區政府開展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
2.負責編制年度緩解交通擁堵行動計劃,明確有關單位區域交通綜合治理任務。
3.負責制定區域交通綜合治理評價標準,并組織實施區域交通綜合治理項目效果評估。
4.負責監督指導區管城市道路的自行車、步行系統治理工作。
5.負責協調將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區績效考評體系。
(二)市城市管理委
1.負責指導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規范設置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協調有關單位處理城市管理問題。
3.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單位落實相關作業規定。
(三)市園林綠化局
負責審批道路綠化系統與停車、自行車、步行等系統的銜接方案。
(四)市城管執法局
1.負責指導、督促各區城管執法機關依法依職責對流動無照經營、非法營運、未經許可占路違法建設、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響交通通行的突出問題進行查處。
2.負責指導、督促各區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對機動車停車場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綜合管理和執法,以及大型活動、人員密集場所交通秩序的統籌協調。
2.負責指導各區路內車位施劃管理和執法工作。
3.負責規劃設置城市道路交通標志設施、占路施工審批,并指導各區開展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六)區政府
1.統籌區屬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區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2.負責制訂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年度計劃。
3.負責將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區績效考評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對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承擔區域交通綜合治理屬地責任,負責推動轄區內各單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沿街(巷)單位門前環境衛生、綠化、社會秩序維護工作的監督指導,特別是重點做好學校、醫院、商業場所、旅游景點門前綜合整治工作,切實規范交通秩序。
四、停車設施建設工作責任
停車設施建設工作,是指在規劃配建停車場、社會獨立建設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停車場及臨時停車設施設備建設過程中,明確投資、規劃用地保障、項目驗收等職責分工,促進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力協作,積極推進停車設施建設。
(一)市交通委
1.負責組織制定本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并會同相關部門對停車設施建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督促考核。
2.負責統籌停車設施年度建設任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停車設施建設工作。
3.參與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4.參與擬訂經營性停車設施建設標準、核算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
5.參與建立完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驗收體系。
(二)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將新建軌道交通配套停車場建設方案納入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審批。
2.負責統籌安排政府投資停車設施項目建設資金。
(三)市財政局
負責配合市交通委研究停車設施建設有關資金支持政策。
(四)市規劃國土委
1.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制訂年度用地計劃,確定用地規模。
2.負責停車場規劃手續審批。
3.組織制定停車場配建標準,建立完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驗收體系。
4.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及其他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協助市規劃國土委建立完善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驗收體系。
(六)市民防局
負責推動將民防設施優先用于停車。
(七)市重大項目辦
負責牽頭推進軌道交通新線及在建線路配套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建設工作。
(八)區政府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
2.負責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3.對居住區不具備建設停車設施場地條件的,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
4.對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區域,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設置臨時停車場。
5.鼓勵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居住區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
(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對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經業主同意后,配合相關部門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
2.負責協助、配合轄區駐車換乘停車場征地拆遷,以及其他類型停車場征地相關工作,并做好建設過程中的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責任
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是指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建設工程沿道路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代征道路用地,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圍內自行組織實施道路工程建設工作,并在竣工驗收后移交給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職責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委
負責市管城市道路的驗收、接養工作,指導區管城市道路的驗收、接養工作。
(二)市財政局
負責對接養的市管城市道路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三)市規劃國土委
負責梳理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的代征道路基礎資料,并將有關資料提交相關區政府。
(四)市園林綠化局
負責做好代征代建道路綠化的質量監督、指導等相關管理工作。
(五)市城管執法局
負責督導各區城管執法機關依法依職責查處城市道路相關違法行為。
(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據職責和權限,負責接管驗收城市道路的交通標牌標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并做好養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區政府
1.承擔區管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的主體責任。
2.負責梳理本行政區域內代征代建道路有關情況,明確責任單位,建立臺賬。
3.負責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代征代建區管道路的驗收和接養工作,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管等。
4.負責督促和監管非政府投資建設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道路移交接養前履行養護管理責任。
5.負責組織拆除本行政區域內代征代建道路項目涉及的違法建設。
6.負責將落實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務納入本區績效考評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對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停車秩序管理工作責任
停車秩序管理工作,是指明確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停放區域(泊位)確定、設施管理、企業經營管理、違停處罰等停車秩序管理中的職責分工,促進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力協作,積極做好停車秩序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委
1.負責本市停車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2.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實時發布。
3.負責對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服務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4.負責指導各區停車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實行電子收費。
5.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
負責依法處理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未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的行為。
(三)市公安局
1.依法受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
2.負責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對單位或個人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行為,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五)市城管執法局
1.負責指導、督促各區城管執法機關依法依職責查處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場發生的相關違法行為。
2.依法依職責查處未經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的違法行為。
(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設置。
2.負責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予以公示;對違規擅自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依法進行處罰。
3.負責根據道路實際狀況以及維護交通秩序需要,在道路上加裝隔離設施;對違規擅自損壞、挪移、拆除隔離設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4.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依法向社會公告;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泊位。
5.對有條件的,負責在交通客運換乘場站、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車專用上下客車位。
6.負責對違規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負責對在尚未明確劃定執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先行予以處理。
7.負責會同城管執法部門具體劃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范圍。
8.負責對在道路上違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9.負責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對違規擅自設置的,依法予以處罰。
(七)區政府
1.根據本市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區域停車誘導系統,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2.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停車設施的運營服務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3.負責推進對本行政區域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實行電子收費。
4.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停車管理的宣傳和文明引導工作,對違規停車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及時調解因違規停車引發的糾紛。
5.負責將停車治理工作納入本區績效考評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對停車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建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加強轄區內機動車停車的自我管理。
2.對轄區內單位和居住區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典型案例,對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的工作經驗,以及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的有效做法,進行廣泛宣傳,形成示范效應。
3.負責對轄區內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行為進行巡查,及時予以制止并舉報。
4.承擔停車秩序管理屬地責任,做好停車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文明引導,對違規停車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及時調解因違規停車引發的糾紛。
七、責任落實機制
在緩解交通擁堵工作中,市交通委負責結合本專項領域特點,編制年度緩解交通擁堵行動計劃,確定年度工作任務及牽頭部門,細化工作目標,明確完成時限。按照“誰牽頭、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由牽頭部門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建立工作聯動、信息交換、聯合執法、督促反饋等工作機制,及時研判、處理相關信息。對企業和群眾咨詢政策、反映問題等,首問部門要主動服務,積極協調,及時反饋。
各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切實形成工作合力。牽頭部門要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召開緩解交通擁堵項目協調推進會,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協同配合不到位的,要通報有關問題,并以會議紀要形式抄送相關部門。如工作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或因督促指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條件保障不到位,導致緩解交通擁堵項目進展緩慢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等,牽頭部門要及時將相關問題通報市交通委,并由市交通委向市政府作專題匯報。
由市編辦在本部門網站公布緩解交通擁堵工作流程圖,并會同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清單的相關解釋和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