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應急指揮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2.3 市應急指揮機構
2.4 現場指揮機構
2.5 運營單位
2.6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4.3 省指揮部應對工作
4.4 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件調查
5.3 處置評估
5.4 社會救助
5.5 外事協調
5.6 獎勵和處罰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電力保障
6.7 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組織培訓
7.2 社會宣傳
7.3 預案演練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8.2 事件分級標準
8.3 預案管理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不斷提升運營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能力,科學、高效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襲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運營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級)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運營單位以及專家組組成。
2.1 省應急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成員:省交通運輸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網信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外辦、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安徽省總隊、省電力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省交通運輸廳:指導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運營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組織專家和相關技術人員研究制定應急救援工作方案;根據省指揮部決策部署,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參與運營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2)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網信辦):負責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新聞發布、輿情收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和網站開展運營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加強對互聯網相關信息的管理。
(3)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揮、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開展交通管制,協助疏散乘客和相關人員;組織消防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和滅火工作;指導做好重要目標、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4)省財政廳:會同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為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
(5)省環保廳:負責指揮事發地做好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參與因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處置。
(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揮、協調事發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協調沿線區域建設工程和附屬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以及沿線周邊道路、供水、供氣和建(構)筑物的搶險處置等工作,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7)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視情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8)省外辦:負責協助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外籍人士在省內遭遇運營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9)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專業救援隊伍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10)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處置,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11)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運營突發事件公用通訊網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參與事件原因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12)武警安徽省總隊:根據省指揮部部署,負責協同有關方面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參與人員搜救、社會治安維護和群眾疏散轉移等工作。
(13)省電力公司:發生電網大面積停電時,按照職責組織開展供電線路和設備的電力應急搶修,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正常供電;發生其他電力中斷突發事件時,協助運營單位做好電力應急搶修,必要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可視情增加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副總指揮,并增加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兼任。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指揮部決定和部署,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城市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
(3)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評估事件損失及影響情況;
(4)擬定省指揮部相關文稿,根據授權發布相關信息;
(5)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市應急指揮機構
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相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4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5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針對可能發生的運營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與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2.6 專家組
各級運營突發事件組織指揮機構及運營單位應設立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專家組,為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3.1.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開展風險分析與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可能受到影響時,應及時報告運營主管部門。
省及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運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將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告知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信息通報同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3.1.2 監測內容
(1)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情況等;
(2)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等;
(3)突發大客流和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等信息。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運營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異??赡軐е逻\營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向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發出預警;因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運營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樓宇或移動電子屏幕、當面告知等多種渠道及時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行動
按照經研判發布的預警信息,運營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對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設施設備及環境狀態的預警,組織專業人員迅速對相關設施設備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項防范工作。
對于突發大客流預警,應及時調整運營組織方案,加強客流情況監測,在重點車站增派人員加強值守,做好客流疏導,視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時申請啟動地面公共交通接駁疏運。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組織運力疏導客流。
對于自然災害預警,要加強對地面線路、設備間、車站出入口等重點區域的檢查巡視,加強對重點設施設備的巡檢緊固和對重點區段設施設備的值守監測,做好相關設施設備停用和相關線路列車限速、停運準備。
(2)應急準備
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調集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輿論引導
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公布咨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 預警解除
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省交通運輸廳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運營突發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省及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4.1.1 Ⅰ級、Ⅱ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指揮部負責應對處置工作。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運營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運輸廳向國務院或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
4.1.2 Ⅲ級、Ⅳ級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省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或派員指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城市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對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省指揮部給予支援和指導。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時應明確各級應急響應的責任主體。
4.2 響應措施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財產損失。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員搜救
調集專業力量和裝備,在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F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應嚴格根據運營突發事件性質、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F場處置人員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事發現場相關規定。
4.2.2 現場疏散
根據預先制訂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引導現場人員安全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的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2.3 乘客轉運
根據需要疏散乘客數量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組織和調整運力,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余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交通車輛,迅速將現場乘客進行轉運。
4.2.4 交通疏導
采取封閉車站、調整線路等手段,設置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范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 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做好傷員搶救、轉運及疾病防控等工作。在專業的醫療衛生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前,由運營單位組織對傷員進行必要的救助。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
4.2.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組織消防搶險隊伍,開展火災搶險作業。
4.2.7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劃定警戒區,確保應急運輸通道暢通,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擴大。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8 信息發布
采取政府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采訪、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運營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運營突發事件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等。
4.2.9 運營恢復
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時組織評估;當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后,運營單位應盡快恢復正常運營。
4.3 省指揮部應對工作
省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人員、裝備及技術支持;
(3)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事發現場,了解運營突發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協調開展應對工作等;
(4)研究決定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省委、省政府決策;
(5)統一組織信息發布、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工作;
(6)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告省委、省政府。
當運營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超出省級處置能力和范圍時,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申請國家層面的協調處置。
4.4 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在確認處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基本消除,經現場專家組認定后,省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規定,依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有關補助、補償、撫慰、撫恤、轉移人員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資的歸還補償、救援物資的及時補充、生產生活秩序恢復、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加快消除運營突發事件的影響。
5.2 事件調查
應急狀態解除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文件資料并歸檔;省人民政府或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處置評估
運營突發事件響應終止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相關專家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依法對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確定處理結果,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5.4 社會救助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和應急處置結束后的個人、組織或相關機構捐贈的物資和資金等社會救助,由民政部門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5.5 外事協調
運營突發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應遵照國際慣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妥善協調解決在突發事件中涉外人員的醫療救護、安撫工作、經濟賠償、法律糾紛等事宜。
5.6 獎勵和處罰
省及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調查報告,對在處置運營突發事件中做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處置運營突發事件中瞞報、漏報、遲報信息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應根據本地域、企業應急實際需要和特點,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明確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工作。
6.2 裝備物資保障
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按照“歸口管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相關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儲備,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
6.3 通信保障
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6.4 交通運輸保障
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構建應急運力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狀況等信息,制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方案,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保障人員疏散。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6.5 資金保障
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省及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對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由政府承擔的應急專項經費快速撥付機制。
6.6 電力保障
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電力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電力保障體系。運營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配置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對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期間電力可靠供應。
6.7 技術保障
支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臺,實現信息數據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及風險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 監督管理
7.1 組織培訓
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運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面向應急指揮和應急處置人員,以運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為重要內容,開展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各類培訓。
7.2 社會宣傳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編寫公民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手冊等宣傳資料,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醒目位置擺放以供市民取閱;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媒體,積極向社會公眾宣傳相關安全知識。
7.3 預案演練
省及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運營單位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演練,全面提升跨部門協調配合和快速反應能力。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運營主管部門應督促運營單位按照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通過演練鍛煉隊伍、發現問題、完善預案,不斷提高實戰能力。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運營突發事件:主要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
8.2 事件分級標準
8.2.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8.2.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8.2.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8.2.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8.3.2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運營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要求,制定本市、本單位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