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管理、監督和維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政務服務網是指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整合各類政務服務資源,通過網上大廳、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形式,結合第三方平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一站式辦事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包括互聯網政務服務門戶、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業務辦理系統和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四部分。
第三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是指各級政府及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且行使相應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和組織,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
第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主要指由申請人發起,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監管實行統分結合,省市縣分級負責。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推進政務服務網深度應用,協調督促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本級分廳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在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的推廣應用和單位進駐、事項辦理、流程優化、網上運行的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政務服務實施機構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政務服務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聯合辦理。
(三)負責制定電子監察規則和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對各地、各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的線上線下服務開展電子監察和績效考核。
(四)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在線咨詢、建議、糾錯、投訴等分辦、督辦和監督,匯集各方需求,協調督促優化改進。
(五)負責對安徽政務服務網信息發布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省編辦、省法制辦、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和標準化;省發展改革委和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的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
第八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要在安徽政務服務網開展業務辦理,負責本單位網上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內容核定、權限設置、辦事指南編制等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業務系統與安徽政務服務網對接聯通;負責向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反饋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變更需求等。
第三章 政務服務事項管理
第九條 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由省編辦、省法制辦牽頭按照統一標準、自上而下的要求編制,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
第十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由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省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負責本系統對口單位實施清單標準化。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機構職能調整變動及權責清單、公共服務清單的調整等情況,編制、法制等部門負責調整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根據目錄清單調整變動,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負責對實施清單作相應調整,清單調整的審核流程與編制審核流程相同,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在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操作維護。
第四章 平臺應用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安徽政務服務網辦理,實行統一查詢、統一管理、在線辦理、在線反饋、全流程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要確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環節具體辦理人員及其權限,辦理人員按權限各負其責。安徽政務服務網采用實名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參數和數據。如遇人員變動等確需修改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由本單位管理員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及時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或電子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做出補齊補正、不予受理、退件等決定。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實行聯合辦理,由主辦部門統一收件、轉遞相關、分頭辦理、統一反饋。主辦部門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協調確定。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時,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本人到場提出申請的以外,應當接受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提出的申請;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紙質材料外,應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絡上傳的電子材料,不得強制要求提供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應當公告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辦理事項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申請辦理事項,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使用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煽康碾娮雍灻蛘唠娮雍炚屡c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有現場踏勘、專家評審等特殊環節的,可在線下進行操作,其過程和結果應如實錄入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系統。
第十七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可由主辦部門通過政務服務管理平臺向有關部門提出協辦要求,協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辦理意見并反饋主辦部門。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依托省、市兩級互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實現。
第十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中產生的事項信息、電子證照、證明、批文等政務服務信息應基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全省范圍內共享互認。
第二十條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將辦理過程和結果信息、其他渠道產生的信息以電子化形式,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交換到網上政務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和結果信息保存原則上以電子證照化類型文件為主;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負責對本單位產生的信息進行保存并歸檔,必要時將電子文件轉換為紙質文件歸檔。
第六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分級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的安全保障、技術維護和持續優化工作。
(一)負責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并實施數據安全保護制度、安全運行檢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預案;對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保障安徽政務服務網整體安全。
(二)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日常技術維護、迭代升級、持續優化及配套基礎設施保障工作。
(三)負責安徽政務服務網數據交換平臺體系通暢運行,保障各地、各部門政務信息實時共享。
第二十三條 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服務數據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服務數據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服務數據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的管理,負責本單位網絡和業務系統終端的安全;負責對進入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的事項及其過程、結果等公開信息的保密檢查、數據安全審核等工作。建立接觸政務數據的內部和外部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有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編制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等應建立常態化的培訓機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和技術培訓,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六條 安徽政務服務網運行維護、配套設施、改造升級、人員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 依托電子監察系統,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從事項公開信息的完整性、事項辦理的時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內容規范性等方面,對政務服務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節進行電子監察。按時效、流程、內容、裁量(收費)、廉政風險點等要素存在的異常情況,分類制定電子監察規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上政務服務事項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明察暗訪、服務評價、第三方評估、媒體監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政務服務網建設和應用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