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名牌評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名牌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徽知名品牌培育、創建和管理,加快推進全省質量品牌升級,提高產品、服務質量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安徽名牌產品、安徽服務名牌(統稱安徽名牌)的評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安徽名牌產品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制造業等經濟組織生產的品質優良、市場占有率高、質量信用好、綜合效益顯著、發展前景廣闊,并按本辦法予以評定的產品。安徽服務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務業組織通過商品或勞務的服務過程為消費者提供被社會各界普遍認可的優質服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滿意度和信譽度,并按本辦法予以評定的服務項目。對獲評為安徽名牌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統稱為安徽名牌項目。
第三條 安徽名牌評定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消費者滿意為宗旨,以政府引導、推動、監管為保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四條 安徽名牌評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動態調整、科學公正、不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全省名牌發展戰略,聯合省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組成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名推委),組織開展安徽名牌評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名推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名推辦)設在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年度安徽名牌申報指南、評定計劃、評價細則等工作文件,對申報組織開展集中培訓;
(二)征集組建安徽名牌評定專家庫,并實施動態管理;
(三)成立專家評審組,開展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等評定活動;
(四)處理省名推委日常事務,完成省名推委交辦的工作。
省名推辦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等方式,將安徽名牌評定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委托有關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實施,所需經費從安徽名牌評價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實施名牌戰略的組織領導,制定獎勵扶持政策,鼓勵本地區各類組織爭創安徽名牌,推進質量品牌升級。
各級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名牌戰略的實施,包括制訂名牌培育計劃,提出名牌發展措施,開展名牌培育、推薦,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報安徽名牌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在安徽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建立適應行業發展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并有效運行;
(三)具有先進可靠的基礎設施和運營條件,申報項目采用先進技術標準,質量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市場競爭力較強,在省內同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
(五)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擁有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申報項目的注冊商標和核準使用范圍一致;
(六)經營業績、綜合效益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七)依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重視組織文化建設,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形象。
第九條 申報安徽名牌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商標權糾紛,或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應獲得行政許可或強制性認證而未獲得的;
(三)近3年內,在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巡查、暗訪)中存在不合格或嚴重問題的,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發生國外通報、索賠事件的;
(四)近3年內,因質量、環保、產業政策和知識產權、商業信譽等方面存在違法行為,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或職業病危害事故(件),或有較多較大投訴、媒體曝光負面事件,經查證屬實的;
(五)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的;
(六)存在其他省名推辦認為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 省名推辦依據本辦法,結合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質量品牌工作實際需要發布申報指南,公布年度安徽名牌具體申報條件。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文化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市場評價主要對申報項目的市場地位、市場競爭力、品牌影響力進行評價,包括市場占有率、主營業務收入、品牌價值、品牌知名度、出口規模、服務業網點密度與服務半徑、服務對象增長率等指標;
(二)質量評價主要對申報組織的實體質量水平、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技術基礎、檢驗檢測能力、質量教育培訓、生產經營現場管理規范化程度等進行評價,包括一二產業申報項目的產品質量技術指標、執行標準先進性、計量保證能力,服務業申報項目的消費者滿意度、服務標準化等級、消費者投訴處理辦結率等;
(三)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組織的盈利能力、成長性和財務健康狀況進行評價,包括實現利稅數額及增長率、總資產貢獻率、資產負債率、成本費用利稅率等指標;
(四)發展評價主要對申報組織的領導能力、技術研發水平、自主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和資產規模、發展潛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包括制造業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企業技術中心等級,服務業勞動生產率、營業網點增長率、服務業增加值增長速度、電子商務轉化率等指標;
(五)文化評價主要對申報組織的文化理念、發展規劃、管理架構、質量信用、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評價,包括質量管理機構建設、設立首席質量官、品牌培育規劃、使命愿景價值觀確立實施、社會責任報告、質量信用報告、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等指標。
對在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如獲科技進步獎、取得發明專利、主導制定國家標準、通過國際先進認證等)的組織,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省名推辦會同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結合不同行業的發展特點,制(修)訂有關行業領域的評價細則。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安徽名牌評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由省名推辦每年5月31日前公告本年度安徽名牌具體申報條件以及受理申請期限。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填寫《安徽名牌申請表》,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須真實有效,報所在市、省直管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省屬企業可通過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申報。
各市、省直管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根據以上分工,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核查,并形成推薦意見報省名推辦。
安徽名牌申報實行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三統一”,簡化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能,逐步實現網上辦理、動態反饋。
第十五條 省名推辦牽頭負責,會同省農業、經濟和信息化、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環保、旅游、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檢驗檢疫、消保委等有關單位,開展申報組織條件資格審查工作,主要審查申報組織的法人地位、管理體系、質量水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注冊商標、經營業績、消費者投訴、守法誠信記錄等情況,并在省政府網站上對申報項目的主要經濟(業務)指標進行公示,確定資格審查合格項目名單。
第十六條 根據申報項目的行業分布情況,按照“雙隨機”原則組建若干專家評審組,對申報資料進行綜合評價、量化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對資料評審發現疑點和質量安全風險的申報項目,應組織專家實施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省名推辦匯總專家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結果,組織召開省名推委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審議提出本年度安徽名牌項目初選名單。
第十七條 省名推辦將安徽名牌項目初選名單在省主要新聞媒體和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省名推委召開全體會議對公示名單和反饋意見進行審議,確定年度安徽名牌項目名單。
省名推委全體會議審議時,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同意人數達到參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審議事項方可通過。
第十九條 以省名推委名義對年度安徽名牌項目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徽名牌項目獲評組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徽名牌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內,確認為安徽名牌的項目可在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經營場所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安徽名牌標志。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徽名牌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安徽名牌稱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不得冒用安徽名牌標志;被撤銷安徽名牌稱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不得繼續使用安徽名牌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安徽名牌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與其近似的標志。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安徽名牌項目獲評組織應持續加強質量管理、自主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并配合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開展名牌發展跟蹤分析。有效期內,安徽名牌項目獲評組織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或職業病危害事故(件),或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撤銷其安徽名牌稱號,并書面告知被撤銷安徽名牌稱號的組織,被撤銷安徽名牌稱號的組織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 安徽名牌項目獲評組織在安徽名牌證書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安徽名牌標志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復評。
省名推委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申報組織開展資格審查,通過復評的,可以繼續使用安徽名牌標志。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復評或復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安徽名牌標志。
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安徽名牌項目獲評組織可申請延長1個年度參加復評,期間應停止使用安徽名牌標志。
第二十四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法進行申報的組織,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社會征信系統,3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申報。已獲評為安徽名牌的項目,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省名推辦從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消費者等社會各界人士中選聘人員組建監督員庫。在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社會公示等環節,省名推辦抽選監督員成立監督工作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評審專家和參與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紀律作風實施監督,及時制止違規行為;
(二)受理評價過程中的舉報投訴,并組織調查核實;
(三)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調查核實后建議省名推辦和有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安徽名牌評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參與安徽名牌評定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省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3〕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