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預防與打擊
違法處理垃圾行為長效機制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含建筑渣土、余泥,下同)、工業固體廢物等各類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構建政府負責、部門監管、綜合治理、運行通暢的長效工作機制,切實維護我省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預防與打擊違法處理垃圾行為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垃圾處理全過程管理機制
(一)積極推進垃圾減量化。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各類垃圾源頭減量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垃圾分裝分置。積極推廣“綠色施工”,優化施工流程,革新施工技術,推廣新型建材,大幅降低建筑廢棄物的產生量。制定建筑廢棄物處置計劃,合理安排需回填的建筑廢棄物。大力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源頭管控,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鼓勵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有效減少各類垃圾的產生和排放。
(二)嚴格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加快建立“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模式,著力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生活垃圾處理網絡。嚴格垃圾清運處理服務準入,依法實施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許可,加強對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單位資格核查。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的承運人要依法取得相應的服務許可,憑核準文件運輸,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其他垃圾。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轉包運輸行為。運輸垃圾的各類車輛、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行,保持密閉裝載,嚴禁中途丟棄、遺撒、傾倒垃圾。對海上運輸垃圾,不能提供運輸合同、不能說明運輸目的地、涉嫌違法傾倒垃圾的,海洋與漁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依法嚴厲打擊。
(三)加強垃圾處置監管。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各類垃圾要分類進行收集、貯存,依法進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原則上應就地就近處置,確需跨界轉運處置的,須經移出方、接收方協商一致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實行聯單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垃圾,不得超范圍受納或者處置垃圾,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相關類別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四)提高垃圾處理能力。嚴格落實建設規劃,科學布局選址,積極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燒、填埋、資源化利用、有害垃圾處置于一體的垃圾處理設施,妥善解決“鄰避”問題。充分考慮地區垃圾生成特點、環境兼容性和群眾訴求,合理布設收運站點,協調垃圾處理設施配置,實現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加大垃圾中轉站、無害化處理設施、綜合處理設施的建設力度,確保垃圾處理能力滿足城鄉發展需要并適當超前建設。
(五)加大資本參與力度。加快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產業化發展,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垃圾處置基礎設施。按照項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資有效配置等原則,做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總體謀劃、綜合平衡、儲備管理等工作。通過PPP綜合信息平臺及時公開項目信息,鼓勵金融機構為相關項目提供貸款授信、發債承銷、支付結算等綜合金融服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和技術開發給予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二、加大對垃圾處理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加強立法保障。按照省人大立法計劃推進《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工作,加快制定《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處理條例》,完善垃圾治理地方性法規體系。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積極開展我省海洋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立法工作,推動修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
(二)嚴格監督執法。加強對各類道路、山溝、河岸、湖邊、海灘等場所的巡查,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違法排放和傾倒垃圾的行為。加強對過境運輸垃圾車輛、船舶的監管,依法就地查處證照不全、涉嫌違法運輸及傾倒垃圾的車輛、船舶。加強對垃圾處置單位的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招標協議、無許可資質或者超核準范圍處置垃圾等違法行為。加強對非法進境固體廢物的打擊整治,規范和完善執法部門查獲非法進境固體廢物處置程序。
(三)強化“兩法”銜接。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加強信息通報、案情會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對違法處理垃圾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或未經許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單位應嚴格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等工作,必要時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聯合辦案。
(四)健全約束機制。健全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將垃圾處理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等信息公開平臺公開違法處理垃圾的行政處罰信息,督促違法企業公開受行政處罰情況、改正違法行為計劃或者承諾等信息。健全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充分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和企業信息公示情況,對違法企業經營行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實行市場禁入。
(五)加強社會監督。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媒體和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及時曝光違法排放、傾倒、處置垃圾行為的典型案件,強化警示震懾。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建立健全有獎舉報機制,積極動員廣大群眾監督、舉報違法排放、傾倒、處置垃圾行為。充分發揮街道、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強對垃圾收集、轉運的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打擊的高壓態勢。
(六)開展公益訴訟。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為契機,推動檢察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科學評估違法處理垃圾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三、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和監督問責
(一)壓實市縣鎮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市縣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垃圾治理主體責任,將打擊違法處理垃圾行為作為改善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組織制定本地區防治違法排放、運輸、傾倒、處置垃圾行為管理職責清單,統籌開展各項工作,完善垃圾處理模式,確保垃圾規范處理制度化、常態化。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港口碼頭和垃圾運輸企業的管理,堵住非法轉運出口,建立健全防治違法運輸、傾倒垃圾污染海洋應急響應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有效處置違法傾倒的垃圾。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落實經費,對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預防與打擊違法處理垃圾工作、應急處置違法傾倒垃圾以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提供經費保障。
(二)落實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落實監管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加快推進處理設施建設;完善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理體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同城管執法部門統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處理處置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處理行為,及時轉運、處理查扣的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環保管理工作;對垃圾處理單位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嚴格監督管理;對所轄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參與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推動各類垃圾處理項目做好立項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及時公布須限期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鼓勵和引導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高清潔生產水平,積極推動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垃圾運輸車輛的監管,配合公安交管部門查處違法運輸行為;強化對船舶在港裝卸環節的監管,禁止違規裝卸生活垃圾,嚴禁違法裝卸、堆放、轉運建筑廢棄物,發現裝載各類垃圾的船舶出港,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協助開展執法查處;聯合相關部門加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的管理工作,減少水域污染。
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加強所轄區域內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上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傾倒垃圾案件并代表國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海事部門負責對非法裝載、運輸垃圾的船舶進行登輪檢查、查處;發現可疑船舶,要進行登輪檢查,并負責查處船舶的海事違法行為,對不具備海上運輸垃圾處置手續或者發現船舶違法傾倒垃圾行為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海洋、海事、海警、公安邊防等具有海上執法職責的部門要組織力量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尤其是對珠江口粵港毗鄰的海域、海灣、海島周邊等重點地點要加大巡查頻次,發現大面積海漂垃圾要及時通報海域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行為的查處,發現內河違規裝載垃圾要及時向當地海事部門通報。
公安機關負責加強對垃圾運輸車輛違法運輸行為的查處;及時審查行政執法單位移送的案件材料,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在規定期限內立案偵查,并根據案件需要適時介入指導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涉嫌有組織犯罪的要全面偵查違法處理垃圾的組織運作情況,嚴肅打擊組織者、策劃者和雇傭者,徹底切斷違法犯罪鏈條。
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為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建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有關單位參加的垃圾治理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具體由牽頭部門另行按程序報批。各地要參照省的做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本地區的垃圾治理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
(三)強化監督問責。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打擊違法處理垃圾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對工作不落實、問題較突出的地區要約談相關負責人或掛牌督辦。因工作不力造成海洋等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的,要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可提請省人民政府追究垃圾裝船出港城市和垃圾產生城市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