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基礎
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庫管理辦法》《廣東省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組建方案》等三個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9日
廣東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管理,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7〕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是我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決策、管理的基礎和重要依據。按照規劃先行、政府主導、對接市場、有序推進原則,規劃布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滾動儲備、動態調整、資源配置、跟蹤管理和綜合分析,實現項目建設全流程、規范化管理。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對全省或區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公路、鐵路、機場、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環保和科技等領域的重大項目。
第三條 入庫項目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三)列入已經批準的規劃綱要、區域規劃、重大專項規劃的基礎設施項目;
(四)納入省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實施的基礎設施項目。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不納入本項目庫。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庫,統籌管理入庫項目,依據項目庫編制基礎設施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省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前期工作計劃。省有關部門負責中央駐粵單位在我省投資建設項目、省屬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屬項目的初審和申報。
第五條 項目庫依托全省統一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通過互聯網運行管理項目申報、審核、更新、查詢等工作。項目入庫后,各項報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凡申請中央和省級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資金,以及由省配置資源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
第六條 各地、各部門實時共享項目庫信息,對入庫項目推進建設全過程實施審批、服務和監管,包括行政許可、政府內部審批、備案、評估評審、技術審查、資金等建設要素對接,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監測。
第二章 項目謀劃儲備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圍繞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重大專項規劃,統籌謀劃事關發展全局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省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中長期發展需求,謀劃儲備本行業重點推進的項目;各地按照輕重緩急,謀劃儲備本地重點推進的項目。
第八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條件成熟的項目,申報納入項目庫。
申報項目需包括以下基本信息:項目名稱、項目背景、項目論證情況,以及建設類型、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等。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申報入庫項目實行“掛號”管理。申報單位要及時組織開展儲備項目各項前期研究工作,并提出論證報告。
第十條 對提交論證報告的儲備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審,提出項目評審意見。
專家評估論證工作費用由省發展改革委從前期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地市對項目評審意見進行集中審核,對符合規劃布局、建設必要性的項目,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正式納入項目庫。
第三章 入庫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入庫項目實行唯一代碼制度。項目按照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編碼規則賦予代碼,按照一項一碼原則歸集項目信息。
第十三條 入庫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申報單位可申請前期工作經費,用于規劃研究編制、方案編制,以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方面。前期工作經費開支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在每年8月底前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全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明確工作內容、責任單位和前期工作經費,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對批準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應當作為省級財政投資補助,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對于省市共同出資的項目,已獲得省級前期工作經費支持且批復建設的項目應在省級出資中抵扣前期工作經費。
對未獲批準等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前期工作經費核銷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批準后作核銷處理。已經安排的前期工作經費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繳,調整用于其他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前期工作項目,各地、各部門組織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入庫項目予以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入庫項目涉及多部門辦理事項的,申報單位應當提前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銜接。省國土資源、林業、海洋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做好項目的統籌平衡和資源共享,統籌保障入庫項目各項建設要素。
第十八條 項目庫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接,及時辦理入庫項目審批、核準和各項報批手續,并通過數據對接的方式自動獲取項目審批信息。
第十九條 入庫項目根據推進階段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對前期工作已完成、建設手續基本完備、擬開工建設的項目,自動調整為新開工項目;對已開工建設、尚未竣工投產的項目,自動調整為在建項目;對已建成的項目,自動調整為投產項目。
第二十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入庫項目監管,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存在問題,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基礎設施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中明確的項目建設時序和投資規模,對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第四章 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庫管理和運行工作包括:項目入庫、信息動態調整、項目進度管理、項目退出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庫與國家、省相關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和及時更新。按照誰錄入、誰更新的原則,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專人負責項目庫管理和運行,及時更新項目信息。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建立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專家咨詢委員會,設立或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論證評審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入庫項目信息,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由于國家和省投資政策變更、建設條件不具備,無法繼續推進的項目,由原申報單位提出退出建議,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將項目從項目庫中移除。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項目庫工作考核機制。對工作完成較好的地市、部門,給予通報表揚、政策傾斜等獎勵支持;對工作完成較差的,進行通報批評并減少前期工作經費安排。
第二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庫運行管理進行監督指導,督促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項目申報和數據更新工作。省審計部門對項目庫運行實施在線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廣東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庫工作流程示意圖
附件:
廣東省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庫工作流程示意圖
廣東省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各類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力促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根據《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7〕70號),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以我省行政許可通用事項目錄為基礎,全面梳理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再造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序,切實解決審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審批時效低等問題,為推進項目建設提供有力制度支撐?;舅悸窞椋?/p>
——精簡審批事項。對影響審批效率的事項和環節,通過取消、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整合等方式進行精簡。
——下放審批權限。按照下放權限與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依法采取委托或授權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實行審批權限下放或委托行使。
——縮小實施范圍。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小實施項目范圍,制定項目審批工作規則和辦事指南,提高審批效率。
——實行并聯辦理。對同一階段的審批事項合理并聯。部門內部同時受理、同步辦理、聯合審批、一文出具;跨部門容缺受理,依托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一門式、一網式辦理。
——分類簡化手續。對不同類型投資項目,分類改革,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健全監管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整合監管力量,共享監管信息,實現協同監管,確保項目依法依規建設。
二、主要內容
(一)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
投資項目立項、報建、驗收階段可能涉及的審批事項121項,經優化改革,取消3項;改為征求涉及部門意見2項、涉及安全的強制性審查或評估8項,不再列入審批事項;整合35項為9項。優化整合后,保留審批事項82項。
——立項階段
1.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2項:
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2項,明確實施項目范圍,規范中介服務,破除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
2.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6項:
(1)下放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企業投資不涉及跨流域、跨海、跨大江大河、跨地市的以下項目,下放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新建水庫外的水利工程,水電站,背壓式(含抽背)燃煤熱電項目,22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省主干管網外的輸氣管網,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高速公路、國道外的公路項目,三級以下通航段非收費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危險廢物處理、醫療垃圾處理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2)下放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辦理?!墩藴实耐顿Y項目目錄》外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涉及辦理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確認手續、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確認手續、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其他需要省綜合平衡的建設條件和資源條件外的項目備案,全部下放屬地辦理。
(3)下放工程招標核準權限。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市、縣管項目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式。待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后實施。
(4)下放省管項目用海預審權限。由地級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圍填海、自然岸線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計劃指標征得省海洋漁業部門同意后,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5)下放國家和省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權限。不涉及跨地市和鐵路、機場、核電等具有區域影響力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下放地市。待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后實施。
(6)委托實施省管項目用地預審。將省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委托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
3.縮小實施項目范圍5項:
(1)項目建議書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均須履行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對列入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重大專項、基礎設施年度投資計劃或相關決策文件的項目,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單純購置項目,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單純購置項目,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可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核。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環境影響較大、資源開發利用,除可能引發社會公眾不同意見、反應強烈外的項目,可不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核。
(4)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范圍為:核電廠;核燃料后處理廠;核供熱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廢物處置場;其他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設施工程;壩高超過200米或庫容大于100億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及以上地區內壩高超過100米的1、2級大壩;特殊設防類(甲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重要區段油氣輸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30g及以上地區內的單跨跨徑超過150米的特大橋;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鐵路橋梁;涉及光氣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構)筑物和廠房;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5)氣候可行性論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等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4.實行并聯辦理13項: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工程招標方式核準2項,發展改革部門內部并聯辦理。
(2)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招標核準2項,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內部并聯辦理。
(3)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工程招標方式核準、節能審查3項,發展改革部門內部并聯辦理;不再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標方式核準、節能審查2項由發展改革部門內部并聯辦理。
(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2項,國土資源部門內部并聯辦理。
(5)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企業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海預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核4項,跨部門并聯辦理。
(6)政府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海預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核、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5項,跨部門并聯辦理。
——報建階段
1.取消3項:
取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3項。其中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待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后取消。
2.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2項:
(1)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水利部門意見。
(2)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改為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水利部門意見。
3.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5項: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5項,明確實施項目范圍,規范中介服務,破除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
4.整合21項為8項:
(1)將“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環評文件審批”2項,合并為“環評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1項。
(2)將“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1項。
(3)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城市樹木審批”2項,合并為“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1項。
(4)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
(5)將“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遷移、損壞水利工程設施審批”2項,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審批”1項。
(6)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2項,合并為“取水許可”1項。
(7)將“建設工程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申請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2項,合并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及其以下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1項。
(8)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
5.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9項:
(1)下放環評審批權限。將不涉及跨地市項目的省級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廣州、深圳市。水利類項目中的改建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能源類項目中的背壓式熱電項目、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或氣化發電(包括熱電)項目、燃氣發電(熱電)項目、改建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水電站、風力發電項目,交通運輸類項目中的改擴建國家高速公路、改建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采掘冶金類項目中的采用天然氣為燃料的軋鋼項目,機械建材類項目中的改擴建拆船項目,輕工紡織類項目中的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味精生產項目、檸檬酸生產項目,重污染行業統一定點基地內或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查通過的地級市行業整治規劃環評審查意見明確可下放環評審批權限的電鍍(含配套電鍍工序)項目、印染(設漂染工序)項目、鞣革(以原皮和藍濕皮等為原料)項目,燃氣發電(熱電)項目,珠江三角洲地區總規模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燃油鍋爐(余熱利用除外)等20類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地級市。
(2)委托、下放能評審批權限。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節能審查委托廣州、深圳市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及以上項目節能審查下放市、縣投資主管部門實施。
(3)將省管項目不涉及跨地市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不涉及跨地市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7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港口非深水岸線使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等6項事項權限,下放地市。其中下放港口非深水岸線使用審批,待省人大常委會修訂地方性法規后實施。
(4)將省管權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及以下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委托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6.縮小實施項目范圍15項:
(1)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的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2)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實施范圍為按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劃分,國務院和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初步設計審查。
(3)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政府投資項目中,單純購置項目不再審批初步設計概算。
(4)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5)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實施范圍為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6)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其中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醫療機構項目,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7)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實施范圍為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單體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消防設計審核。
(8)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施范圍為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建設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實施范圍為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備)的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安全條件審查。
(10)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實施范圍為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重點科研單位和軍工單位周邊安全控制范圍內項目,出入境口岸、郵件和快件處理場所、電信樞紐等項目,依法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的其他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1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實施范圍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海上風電和陸上風電項目。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12)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實施范圍為國家基準氣候站觀測場、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區域氣象觀測站、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1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廣東省地質災害易發分區圖劃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15)施工許可。實施范圍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7.實行并聯辦理25項:
(1)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2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內部并聯辦理。
(2)政府投資項目的環評文件及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取水許可、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遷移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港區內港航設施使用岸線審批、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審批、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海域使用權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20項,跨部門并聯審批。
(3)企業投資項目,除上述20項外,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3項,跨部門并聯辦理。
8.實行聯合審圖。
試點開展項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聯合審查工作,盡快推開規劃、建筑、人防、消防等“多圖聯審”,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9.規范開工管理。
依法依規加強項目開工管理,統一明晰辦理施工許可的材料清單,精簡審批要件,確保項目開工既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又簡化手續、加快辦結。
——驗收階段
1.委托或認定第三方機構實施1項: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1項,明確實施項目范圍,規范中介服務,破除行業、地區壁壘和部門壟斷。
2.整合14項為1項:
將“人防工程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規劃驗收)”、“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節能驗收”、“抗震設防驗收”、“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驗收”、“通航安全核查”、“航道專項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14項,合并為“聯合驗收”1項,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3.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行使審批4項:
(1)工程結算審核、竣工財務決算審批2項,部分移交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本部及不向省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省級單位的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省財政部門審核或批復;其他省級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或批復,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2)填海項目竣工驗收1項,委托地級以上市行使。
(3)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不涉及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1項,下放地級以上市。
4.縮小實施項目范圍2項:
(1)消防驗收。實施范圍同消防設計審核。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可不再開展消防驗收。
(2)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二)著力推動重點領域改革。
針對重點領域投資項目特點,分類施策,進一步簡化程序,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并做好與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銜接。
1.合理劃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簡化項目審批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須依次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等手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有以下情形的,可簡化辦理相關程序,市、縣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1)前述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范圍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列入規劃項目,且國家和省有明確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規??刂祁~度的,不再上報省政府,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商省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后,直接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逐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論證并商省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后,直接批復初步設計概算。
(3)單純購置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論證并商省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后,按程序核定購置面積和購置金額。
(4)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商省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后,按程序批復初步設計概算。
(5)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不納入基本建設管理范圍,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6)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省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有關部門要采取并聯審批方式,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7)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嚴格落實先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安排預算的有關規定,對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不具備執行條件、未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提高財政資金支出效率。由財政全額投資,尚處在項目申報階段并已落實建設資金的,且確需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可從經批準安排的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安排部分前期工作經費。此類項目應在當年內完成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確保預算資金及時安排支出。
2.高速公路改擴建項目,涉及生態保護區的,若項目采用沿舊路兩側或單側擴建,免除唯一性論證環節。公路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評審且路線方案穩定后,即可開展初步設計工作。
3.簡化農村公路項目相關手續。優化農村公路用地報批手續。取消農村公路用地預審,進一步優化農村公路整體用地審批程序,加快農村公路用地審批工作。簡化鄉村道路環評審批,鄉村道路新改建工程環評采用登記表方式備案。
4.優化涉海審批程序。已列入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和建設計劃的項目,在審核審批階段用海方案發生調整,如方案調整仍在原申請用海范圍內,用海面積減少,不涉及用海方式變更,可直接按減少后的用海面積提出用海審批申請;如用海位置或用海面積變化不大,且用海方式變更后對海洋環境影響明顯變小的,可在開展補充論證后,按補充論證后的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積提出用海審批申請。
5.產業園區已辦理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且仍處于法律法規有效期內,符合產業園區功能規劃的園區內項目,簡化辦理相關手續。
6.涉及生態保護區(生態嚴控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審批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不作為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前置條件,非法定不得開展建設活動的規劃區不作為相關審批的前置條件。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壓實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注重發揮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和行業管理部門專業優勢,整合監管力量,加強后續監管。各有關部門要完善規章制度,制定監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促進監管工作標準具體化、公開化。
2.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依法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覺規范投資行為。要嚴格執法,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投資建設行為。實施投融資領域相關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建立異常信用記錄和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確保投資建設市場安全高效運行。
3.創新監管方式。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項目申報、在線辦理、監督管理、電子監察,實現部門間橫向聯通,部門到地方各級政府縱向貫通。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確保項目合法開工、建設過程合規有序。強化在線監測、項目審計、稽察、執法檢查等手段,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健全部門協同監管聯動工作機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時交換項目信息,相關部門的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實現互聯互通,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全程監督。
4.強化信息公開。項目審批、監管和處罰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會及時公開,監管信息和處罰結果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共享,對不按要求公開信息的行為予以追責。充分利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以投訴、舉報、曝光等方式參與監督。
5.健全獎懲機制。充分發揮信用記錄作用,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信評價較差或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項目參建單位,進行重點監管。對列入異常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的單位,在投資準入、政府補助資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計劃指標安排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省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調整審批事項清單,優化審批事項流程,明確審批事項具體實施范圍和實施辦法并公告實施。
(二)省有關部門要在本方案優化審批流程基礎上,對本行業清理整合后保留的審批事項,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爭取對外承諾辦理時限總體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三分之二左右,為辦事企業和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審批服務。
(三)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項目代碼制度,按照標準規范改造相關業務系統,實現與項目代碼系統對接。項目單位在申辦業務時應對項目進行賦碼或檢驗,將代碼作為項目建設周期唯一身份標識。各業務系統應及時將項目審批過程信息推送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相關業務系統未對接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前,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供標準窗口供各地各部門填報使用。
(四)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對各地各部門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建立獎懲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作扎實推進。
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組建方案
為加快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政府投資和社會資本緊密融合,提高基礎設施供給質量和效率,持續擴大有效投資,根據《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7〕70號),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目標
由政府投資引導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通過直投項目和參股行業、地市子基金,為我省基礎設施重大項目提供資本金,社會投資人對項目跟投跟貸、聯合投資,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省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加快建設現代化基礎設施供給體系。
二、基金設立
基金名稱: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
基金規模:基金規模不低于5000億元,根據資金使用和項目儲備情況安排規模。
基金類型:有限合伙制。
資金來源?;鹩烧蜕鐣顿Y人共同出資。其中:政府首期出資規模200億元。省政府出資120億元,分兩期撥付到位,基金注冊后及時到位50億元,2017年12月底到位70億元。部分地市政府出資80億元。地市政府出資原則上與省政府出資同步。政府后續根據社會投資人實際到位資金情況,按照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1:9的比例增加出資規模。
基金首期規模4000億元,其中,社會投資人首期認繳出資3800億元。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通過公開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向銀行、證券、保險、大型企業募集資金。社會投資人出資采取承諾出資,一次認繳,分期實繳。具體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執行。
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子基金組建。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和社會投資人牽頭成立行業子基金,支持地市政府出資成立地市基礎設施投資子基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行業和地市子基金應根據行業屬性、地方實際和項目特點制定組建方案和操作細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
與平安集團合作設立并管理中國廣東發展(平安)基金,主要投資大型基礎設施,如高快速鐵路、城軌、機場等。規模1500億元,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出資5%(75億元),首期到位30億元,其余由平安集團出資。中國廣東發展(平安)基金作為子基金,與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同步組建。
省鐵路發展基金按照省政府清理整合省級政策性基金的要求進行規范,納入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作為子基金管理。
基金期限?;鸫胬m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5年,部分建設周期過長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期限可延長到30年。原則上當期募集的基金兩個會計年度內提款完畢。
投資范圍?;鹬攸c支持基礎設施項目庫中的準經營性項目,兼顧部分經營性項目。
投資方式?;鹂梢跃C合運用投資資本金、參股子基金投資、聯合投資等多種方式支持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鹬饕苯油顿Y基礎設施項目資本金,同時作為母基金參股符合條件的地市和行業子基金。項目資本金不低于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
投貸結合。鼓勵和引導銀行類合作金融機構在股權投資基礎上,以債權形式為項目建設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和支持短期流動性貸款。
聯合投資。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人通過聯合投資等多種方式對基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股權投資。
收益模式及分配原則?;鹗找娓鶕椖款愋痛_定,資金實際投放后計算收益。根據基金收益情況,對社會投資人予以讓利。
基金擔保。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作為基金合作擔保機構,需要擔保機構增信的項目,可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擔保。
基金架構圖如下:
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架構圖
三、基金管理
咨詢委員會。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和出資的地市政府負責同志,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資委、金融辦等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專家、股東代表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首席委員,對基金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基金投資戰略提出咨詢意見,為基金發展提供決策支持。
基金管理人。省發展改革委組建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和基金普通合伙人(GP),吸引社會投資人共同發起設立廣東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履行基金管理職能。
基金管理費。以優惠費率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費,用于維護基金管理公司日常運營需要。具體管理費率在合伙協議中另行約定。
基金托管人?;鹕鐣顿Y托管銀行由社會投資人自行選擇,相對集中托管?;鹪谕泄茔y行設立專門賬戶,歸集投資人資金,按約定及時劃撥至投資項目,并歸集項目投資收益和本金退出資金。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在托管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中明確。
四、基金投資
投資決策機制。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議項目投資及退出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基金管理公司和社會投資人代表共同組成,成員5-7人,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基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交易結構、退出安排、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事務進行研究和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構成及議事規則由基金管理公司牽頭擬定,經基金合伙人大會批準后執行,具體安排在合伙協議中明確。
投資流程?;鹜顿Y采用“獨立評審”,即各社會投資人按照獨立審核、風險自擔的原則,在項目庫中篩選確定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制定投融資方案,明確跟投跟貸安排,形成投資決策,簽署投資合同,落實條件投放資金,并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存續期管理。經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政府資金按基金實施方案確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比例匹配資金。
對資本金超過一定規模的項目,可采取共同投資模式,由基金管理公司協調各社會投資人,開展投資談判、落實增信措施,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聯合投資方案,共同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積極協調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匹配資源、落實投資主體增信條件等方式,完善項目投資條件。
申請基金投資條件。
1.申請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計劃新開工項目要求前期工作成熟,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備案,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環評等手續,六個月內開工建設;在建項目要求各項建設手續完備,能夠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所有項目均應依法履行評估論證程序,涉及安全評估的項目必須進行安全評估。
2.申請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設立方案或框架協議;子基金投資項目情況和籌資方案、財務分析;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基金投放要求?;鹨獔猿终龑?,市場運作,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確?;鹜顿Y的及時性、精準性和有效性。原則上,當年度募集的資金兩個會計年度內投放完畢,社會投資人應按照承諾的規模和價格投放資金。社會投資人未能如期投放的規模,及時引入新的社會投資人參與投資。
五、基金退出
退出期限?;鹬蓖俄椖炕虺鲑Y合作設立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并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程序辦理。
退出方式?;鸶鶕唧w情況,采取項目回購、上市(包括IPO、新三板)、資產證券化、并購、清算等方式,與項目公司約定投資退出方式。
政府資金退出安排。在社會投資人本金及收益獲得兌付之前政府資金不得退出。部分項目社會投資人愿意增加投資比例,要求購買政府出資部分股權的除外?;鸫胬m期內,政府資金退出后,按程序報批后繼續用于基金滾存使用。
六、基金風險控制
(一)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制定基金章程和管理辦法,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風險防范措施。每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基金投資運作、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二)省發展改革委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監督,并委托第三方對基金管理公司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及時評估基金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三)基金資金不得用于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四)加強資金管理,托管銀行應在取得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后,再劃撥投資款項。
七、職責分工
部門職責。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決策部署負責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籌組工作;牽頭建立基金咨詢委員會;牽頭組建基礎設施項目庫。省財政廳按照根據基金組建進度落實省級政府出資,配合做好基金組建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年度對基金運營進行績效評價;省審計廳根據基金運營情況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發展規劃,做好本領域項目篩選和提出行業子基金組建需求等工作,推動項目前期工作。
地市職責。做好項目謀劃,加快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項目申報,協調項目主體落實建設條件;創造條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綜合回報水平,促進項目與基金對接匹配;結合地方實際,提出設立子基金需求和方案;監督項目主體加強資金使用和工程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職責。負責基金運營管理工作;協調基金合伙人按約定出資到位;協調項目投資主體完善項目投資條件;每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社會投資人職責。在項目庫中及時主動篩選確定項目,開展項目評審,制定投融資方案,明確跟投跟貸安排,按承諾規模和價格投放資金,確保承諾資金到位;負責項目投資財務顧問、基金托管與資金監管;確保項目公司資金??顚S?,以及基金投資項目全流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項目主體職責。要及時申報項目,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遺漏實質信息;切實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加強資金和工程管理,控制成本,加快工程進度。
擔保機構職責。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屬性,以優惠擔保費率為項目增信;配合合作金融機構完善資金投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