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我省海域
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提升海域、無居民海島管理和開發水平,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海洋經濟強省建設步伐,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動我省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簡政放權,委托行使海域、無居民海島管理權限
(一)委托行使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
1.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省級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將我省海域范圍內(不含廣州、深圳市管轄海域),填海50公頃以下、圍海100公頃以下和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用海審批權以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權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具體審批結果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抄送省府辦公廳。
省政府適時對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省級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不含廣州、深圳市管轄海域)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具體工作由省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2.委托廣州、深圳市行使省級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將廣州、深圳兩市海域范圍內,填海50公頃以下、圍海100公頃以下和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用海審批權以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權委托廣州、深圳市政府行使。廣州、深圳市政府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委托審批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跟進廣州、深圳市政府行使省級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管,定期開展效果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省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委托事項的建議。
(二)簡化用海前期準備和竣工驗收工作。
取消前期用海論證申請,由用海單位自行決定開展前期論證工作。下放省管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工作,由地級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進行審查,并就圍填海、自然岸線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計劃指標征得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委托地級以上市開展省管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地級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竣工驗收申請,會同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對簡化用海前期準備和竣工驗收工作的實施情況,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日常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常態化監督,必要時開展專項督察。
(三)規范海砂開采管理。
1.國土資源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管理海砂開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采礦權出讓、采礦許可證發放、依法查處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行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出讓、依法查處海砂開采違反海域使用法律法規的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設立采礦權之前應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同一海域的采礦權、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原則上應一并出讓,由國土資源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為競得者辦理采礦許可和海域使用有關權證。
2.改革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由地級以上市組織實施,出讓方案由出讓海域所在的地級以上市編制并經市政府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規范海砂開采行為。出臺海砂開采管理辦法,實行海砂開采“四定一實時”管理:一是定點管理,即嚴格按照核定的地點和范圍開采海砂,嚴禁越界開采海砂;二是定時管理,即嚴格在規定的期限內開采海砂,嚴禁超期開采;三是定量管理,即嚴格遵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開采量安排生產時間和船舶數量,每日開采量和開采總量不得超過核準的數量;四是定向管理,即嚴禁海砂違規用于建筑市場;五是對海砂開采現場進行實時視頻監控。嚴厲打擊海砂開采違法犯罪活動。
二、放管結合,加強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監管
(四)加強圍填海和岸線使用管控。
1.科學布局圍填海。建設項目用海原則上在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選址,重大建設項目、國防工程、防災減災設施、生態建設工程以及重大民生工程用海除外。落實生態用海要求,引導、鼓勵圍填海項目采用人工島、多突堤、區塊組團等方式布局,減少對岸線資源的占用,保護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樣性;科學設計生態廊道系統,建設生態化岸線、濕地和水系。填海新形成岸線的臨水一側,留出一定寬度的生態、生活空間并以適當方式向公眾開放,須臨水布置的項目或實施岸線安全隔離的項目除外。
開展圍填海項目后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圍填海的經濟社會效益、海域資源變化、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價,為完善圍填海管控措施和實施海域整治修復提供科學依據。
2.建立海岸線使用占補制度。將自然岸線保有率納入沿海地區政府政績考核,制定自然岸線保護與管控年度計劃、海岸線整治修復規劃,并分解至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落實。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地級以上市,如需使用岸線,要按占用自然岸線1∶1.5的比例、占用人工岸線1∶0.8的比例整治修復海岸線,形成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的海岸線。沿海市縣政府應將海岸線整治修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順利開展。
3.嚴格落實管控目標。對未完成圍填海管控目標、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地區實施項目限批,暫停受理和審批該地區新增圍填海項目;嚴肅查處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用途等違法圍填海行為,對重大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對自然岸線保有率不達標的地區實施項目限批,暫停受理和審批該區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
(五)推進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改革。
1.市場化配置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制定海域、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管理辦法和價值評估技術規范,除國防、公益、公務等非經營性用海和重大項目用海,經營性用海、用島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出讓使用權。探索和完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權能,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抵押融資業務。
2.研究建立海域使用金差別化征收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針對不同項目用海方式、位置、類型、海岸線占用等情況,研究制定差別化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鼓勵和引導圍填海向深水遠岸布局。結合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發展變化情況,并考慮相鄰土地出讓金等因素,建立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探索推行海岸線有償使用制度。制訂海岸線價值評估技術規范,對可開發利用的自然、人工岸線進行價值評估。凡需占用海岸線的項目,要充分考慮相關岸線的價值評估結果,按差別化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探索自然岸線異地有償補充或異地修復制度。
(六)建立項目用??刂浦笜梭w系。
制定廣東省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體系,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海洋產業研究確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線利用效率、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等用??刂浦笜?,促進海域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與優化配置??刂浦笜梭w系應與涉海重大規劃相銜接。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用??刂浦笜梭w系對項目用海申請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退回用海申請。對因安全生產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必須提供相關職能部門的書面意見,并充分論述其必要性和唯一性,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中統籌把握。
(七)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收儲管理。
建立海域、無居民海島收儲制度,對以下海域、無居民海島實行政府收儲,作為開發利用儲備:未確權海域自然淤積形成陸地的;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填海形成的陸地,被責令退還或依法沒收,且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批準使用、無正當理由閑置或者荒廢滿兩年的;其他納入收儲計劃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對于納入收儲計劃且無違法違規情形的已確權海域、無居民海島,依法通過補償、安置、置換等方式理順權屬關系,保護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八)狠抓改革與監管落實。
對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不落實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落實不力的要約談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經約談仍不落實或整改不力的,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已委托或下放事項由有權機關收回。對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中履職不到位、弄虛作假、不作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優化服務,改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
(九)提高海域綜合管理服務能力。
沿海市縣政府要提高海域綜合管理服務能力,加強海域綜合管理隊伍建設,充實人員、保障經費,開展技術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確保改革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構建海域、海島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對海域、海島實行全天候、全要素監測監控,為用海用島管理和海洋防災減災提供基礎保障和技術支撐。
逐步建立全省海域審核審批和市場化出讓信息管理系統,促進省、市、縣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間的業務信息有效銜接,提高海域、無居民海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簡化優化用海服務流程。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推進用海審核審批標準化建設,精簡辦理環節,優化服務流程,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明確要求和時限;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并聯審批,探索開展“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方式,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強化對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重要用海區域的跟蹤服務,主動對接、全力推進;鼓勵用海服務模式創新,對具備條件的實行網上受理、辦理和反饋,打造實體窗口、網上辦事大廳、服務熱線相結合的統一服務平臺。
(十一)完善用海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用海審核審批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形成用海服務事項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要制定用海服務事項辦理準則,完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核審批工作細則,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等應通過政府網站、公告宣傳欄等載體主動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接受監督。
(十二)加快海域、無居民海島不動產統一登記。
探索憑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辦理基本建設手續的實施機制。用海項目如需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其他建設項目審批、監督、驗收、登記手續的,海域使用權人可憑海域、無居民海島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與漁業廳研究制訂。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