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市縣級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教育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市、縣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現代化發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
第三條 評價對象為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四條 評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每年評價一次。
第五條 評價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能力為重點,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工作實行常態監測。對日常工作進行隨機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評價得分。
第二章 評價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治教和教育重點工作、規范辦學行為情況,教育規劃與建設情況,教育用地保障情況,教育財政投入情況,教師管理情況,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發展狀況等7方面。
根據評價內容,制定《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附后),明確各項評價內容的具體觀測點,按照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對各觀測點進行評分。
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每年將結合當年重點工作任務,另行制定評價實施細則,明確年度具體評價指標、評分方式和評價標準。
第八條 實施分類評價。按照教育發展水平,對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等9市)和粵東西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和云浮等12市)分別進行評價。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印發書面通知。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對照《指標體系》的要求提供佐證材料或數據,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抄送《指標體系》情況(數據)審核單位。
情況(數據)審核單位按照《指標體系》的責任分工,核準情況和數據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
評價數據以法定的統計數據和原始檔案為依據,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檢查方案,根據各地報送的自評報告等情況確定抽查地區,組織由督學、省有關單位和有關專家等組成的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受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委托,面向社會、教師和學生開展滿意度調查,于每年4月底前將滿意度調查結果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
第十三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自評報告、第三方滿意度調查、實地檢查、日常檢查和整改復查等情況,及時形成年度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經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送省人民政府審定。評價結果向評價對象反饋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結果評定與運用
第十四條 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價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 當年度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評價結果降低一個等級予以認定:
(一)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三)縣域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連續三年達不到標準的;
(四)發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的;
(五)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未達到“兩相當”要求的;
(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六條 通過國家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如當年沒有出現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直接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評價結果優秀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省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五章 評價紀律
第十八條 參與評價工作的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嚴肅工作紀律,準確采集、匯總和上報自評材料,并嚴格把關,確保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作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因違反規定導致評價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被評對象嚴禁弄虛作假。凡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對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