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精神,全面加強我省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和基本原則
1,.充分認清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校園應當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關系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事關千萬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長期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學校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學校安全工作還存在相關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預防風險、處理事故的機制不健全、意識和能力不強等問題,各類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還時有發生。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站在對黨的事業負責、對師生生命負責的高度,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綜合改革、破解關鍵問題,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學系統、全面規范、職責明確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切實維護廣大師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園平安有序。
2.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將學校安全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各方面作用,運用法律、行政、社會服務、市場機制等各種方式,綜合施策、形成合力。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防控。將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風險隱患全面納入防控范疇,科學預防、系統應對、不留死角。
堅持依法治理、立足長效。突出制度建設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據法治原則和法律規定,做好制度設計,依法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與職責,形成防控學校安全風險的長效機制。
堅持分類應對、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根據不同區域、地方以及不同層次類型學校的實際,區分風險的類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構建安全風險防控機制,集中解決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校園安全問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預防體系
3.健全學生安全教育機制。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是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建設的基礎,也是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校要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利、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從小根植在學生心中,積極推進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
學校要把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日常教育和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的認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點,廣泛開展國家安全教育、防范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反暴力欺凌教育、防溺水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擁擠踩踏教育、防觸電教育、防雷擊教育、防電梯傷害教育、網絡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毒品危害知識教育、疾病預防教育和反邪教警示教育,積極開展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堅持推廣使用《江西省中小學校學生安全提醒教育每日一播》校園廣播系統,實現學校安全提醒教育的常態化;要堅持每年在學校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活動,通過舉辦各類競賽、網絡測試答題等活動檢驗效果;要堅持開展每學期不少于一次的應對地震、洪水、火災等情況的突發性應急演練。
教育部門要將安全知識作為校長、教師培訓必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校長、教師以及學校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學生安全教育需要社會共同參與。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積極參與學校安全教育,廣泛開展“安全防范進校園”等活動。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著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區的安全教育。新聞媒體要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學生安全、法律知識的宣傳。
4.探索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
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在學校校園及周邊探索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要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依法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1)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項目建設,或者項目的建設、生產會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2)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3)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4)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食品小攤販在設區的市、縣(市)城區的學校校門外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經營的。(5)學校及其周邊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的。(6)進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7)學校及其周邊存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安全隱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的;在學校及其周邊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未設立明顯警示標志的。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化、水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生安全區域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要在學生安全區域內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務機制,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要加強學生安全區域的治安工作,設置治安“護學崗”,及時依法制止和查處擾亂學校秩序、侵害學生及學校教職工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強學生安全區域內交通安全管理,設置交通“護學崗”,依法在學校附近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減速等標志標線,施劃人行橫道線,上學、放學時段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對寄宿制學校、有晚自習的學校,公安機關應加強夜間學校周邊的巡邏。
5.健全學校安全排查、預警和評估制度。
教育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區域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常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了解學校辦學辦園行為和基本運行情況,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機制。
各地各校要依托“江西省學校安全工作平臺”,逐一建立安全工作臺賬,定期匯總、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健全覆蓋全省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安全隱患排查體系。按照《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在可能出現影響學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風險時,第一時間發出預警警報,指導學校予以防范。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充分利用家校通、微信群、QQ群和微博等網絡平臺構建家校即時聯系工作網絡,逐步建立學校安全警示預警機制,及時提醒和指導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做好各類安全防護措施。
三、健全學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6.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
安全是辦學辦園的底線,學校要切實承擔起校園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狠抓校風校紀,加強校園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管理有方。
學校要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制;門衛管理、校園巡查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校園預防擁擠踩踏管理制度;實驗室(?;罚┌踩芾碇贫?;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生點到及請銷假制度;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校學生管理制度;校內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報告制度;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和衛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購驗收、貯存加工、餐飲具清洗消毒以及食品留樣制度,等等。
學校要落實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告知措施,每學期開學印發標準格式入學安全須知,告知學生及家長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等;放假前,印發安全告知單,明確假期時間和安全事項。(2)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實行封閉化管理,上課期間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校園,嚴格落實來訪人員身份登記制度;在學生上學、放學時段,學校門口應當組織門衛、保安、值班校領導和值班教師在崗值守、維護秩序。(3)學生上學上課、放學下課時,學校校內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值守、巡查;在易發生擁擠的通道、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4)在組織學生參加實習、考察、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時,學校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專人負責。(5)嚴格學校教職工聘用準入關口,強化日常管理,對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或者其他工作疾病的,應當及時將其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6)學校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災害、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搶險、救助等措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導和監督,依法依規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控工作,履行以下職責:落實學校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學校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師安全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對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制定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調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防控的制度和措施;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等。
7.加強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隊伍建設。
學校應按相關規定,根據實際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除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外,每所學校應當至少配有1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受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學校要積極與社區、家長合作,有條件的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志愿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校門口秩序;寄宿制學校要根據需要配備宿舍管理人員。
學校教職工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安全崗位職責和任務。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告誡、制止、保護,并及時報告學?;蛘哂嘘P部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生理、心理有異常的,應當及時處理;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教職工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侮辱、歧視、毆打、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利用學生體罰等其他人身侵害行為。
各地政府、有條件的學??梢砸再徺I服務等方式,將校園安全保衛服務交由專門保安服務公司提供。鼓勵、引導和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機構、組織,研發、提供學校安全風險預防、安全教育相關的服務或者產品,組織、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安全演練、預防和轉移安全風險等工作,協助教育部門制定、審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預案和相關標準。
8.著力建設安全校園環境。
強化準入管理,嚴格辦學辦園審批手續。學校建設規劃、選址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對建校地區的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要保證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及生活設施滿足需要,符合安全質量和標準,校舍建設執行國家建筑抗震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有條件建設校內體育館的,按照國家防災避難相關標準建設。新建學校選址應保證學校大門不開向交通主干道,已建學校大門面向交通主干道的,應留出一定緩沖距離。建立校園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凡是在校園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后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旦查實,承擔終身責任并限制進入相關領域。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滿足實際需要,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食宿等生活設施設備。校內使用的產品和服務應當建立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資質證書等,保證產品和服務可溯。學校將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學校要建立完善校園內道路限速和隔離設施,在學生集中活動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區域嚴格實行機動車限速以及人員與機動車分流。學校要根據條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阻止外來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校園。
按照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即“雪亮工程”)標準,強化技術手段監管,完善學校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在校園出入口、實驗室、?;穫}庫、學生宿舍、食堂以及食品加工等校園主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有條件的要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系統,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形成常態化監管工作機制。加大與公安機關等部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對接力度,實現校內外安全監控全覆蓋、安全防控信息即時共享,不斷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信息化水平。
各類學校校外活動場所、以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培訓機構、托餐機構(點)、托管機構(班)和課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承擔安全監管責任,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9.健全警校合作機制。
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要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協作,健全聯動機制。公安機關要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派出經驗豐富的民警,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要立足實際,健全以“護學崗”“雪亮工程”為主要代表的校園及周邊安全人防、技防機制和手段,確保能及時掌握、快速處理學校安全相關問題。公安消防部門要督促學校落實、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10.健全相關部門校園安全日常管理職責體系。
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學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疾病防控、衛生保健和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和指導,對于學校出現的疫情、飲用水污染等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要及時指導教育部門或者學校采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和學校采購的用于學生集體使用的食品、藥品要加強監督檢查,與教育部門共同指導、監督學校落實責任,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管。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環境安全的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提供學生集體用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綜合考慮學生出行需求,合理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線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采購產品的質量監管,在學校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采集機制。
11.著力化解影響學生人身安全的突出問題。
構建防控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的有效機制。學校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責任,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對有不良行為、暴力行為的學生,探索建立由校園警務室民警或者擔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的民警實施訓誡的制度。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公安、司法機關要堅持寬容但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懲處,形成積極正面的教育作用。網絡管理部門發現通過網絡傳播的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事件,要及時予以管控并通報相關部門。
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發現、及時處理、從嚴問責,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協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懲處。對非法侵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堅決處置、嚴厲打擊,實行專案專人制度。要進一步深化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建立健全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團伙,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防止發展蔓延。
健全預防學生溺水工作協作機制。學校要加強學生防溺水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校內水域安全管理和暑期學生日常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協調、聯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通過強化家校對接,指導和督促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履行好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監管責任。教育部門要組織開展學生防溺水專項行動,指導學校細化學生防溺水工作方案,加強專項督導檢查力度,督促學校落實防范學生溺水的各項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健全政府主導、多部門參與、群防群治的聯防聯動機制。綜治部門要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學生防溺水工作;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水域和事故多發水域的安全管理,在其附近設立醒目警示標志;旅游部門要加強涉水景區內警示標志、安全宣傳欄的設置和巡查管理;安監部門要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設置重點、危險水域附近的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公安部門要及時組織對溺水事故的救援,依法依規調查事故原因,鑒定事故性質;衛生計生部門要配合學校做好預防溺水教育工作,幫助學生學習和掌握正確的救人自救常識;共青團、婦聯等部門要發揮自身優勢,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加強留守兒童安全教育。電臺、電視、報刊和相關網站等各類媒體要加大學生防溺水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預防溺水的良好氛圍。
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學生專用校車接送學生,全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校車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出車期間車輛狀態良好。要規范校車駕駛員的工作程序,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等。
教育部門要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統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學校積極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核辦校車駕駛員資格申請,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定期將校車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對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要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12.形成廣泛參與的學生安全保護網絡。
教育部門要健全對校園內發生的侵害學生人身權利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舉報渠道,建立規范的調查處理程序。有關部門要與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家長加強銜接配合,共同構建對受到傷害學生和涉嫌違法犯罪學生的心理疏導、安撫救助和教育矯正機制。共青團組織要完善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提供相應法律咨詢、心理輔導等。婦聯組織要積極指導家長進行正確的家庭教育,開展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組織落實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支持和鼓勵律師協會、高校等法律專業組織和單位,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的公益性組織,利用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網絡,為學生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四、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1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
學生在校內及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并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通知受傷害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出現重傷、死亡的,學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向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教育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學校應當向當地綜治辦報告。
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統一領導,及時動員并組織救援和事故調查、開展責任認定及善后處理,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故,地方政府應當優先組織對受影響學校開展救援。
14.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根據不同的事故種類,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傷亡原因、傷亡性質作出結論,并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學校及相關方面有責任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的職責。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及時依法賠償,理性化解糾紛。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糾紛后,學校應當及時成立事故糾紛處理小組或者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糾紛的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糾紛處理的人員應當聽取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撫養人、代理人意見,告之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方法和程序。對出現情緒失控,有過激行為的學生及其親友,應當及時采取心理危機干預等方式穩定其情緒,并視情況報告公安機關。
糾紛調處過程中,一旦出現圍堵校園、毆打侮辱學校工作人員、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時,公安機關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15.建立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建立健全學校風險防范和風險分擔機制,學?;驅W校舉辦者應按規定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向學生攤派。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鼓勵學校購買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
教育部門要大力增強師生、家長的保險意識和教育保險宣傳力度,引導家長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將其所參與簽訂的自行和解協議書、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主管部門行政調解協議書以及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依法應當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由保險人根據校方責任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合同賠償,不足部分由學校賠償。
16.構建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的解決途徑有:自行協商;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向學校所在地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以下調解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制度:(1)法律顧問制度。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結合實際需求,采用合約方式選聘政治素質好、專業素養高、履職能力強、誠信品質優的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律咨詢、知識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廣大師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識,為調解處理涉校矛盾糾紛提供專業法律服務。(2)新聞發言人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熟悉涉及師生切實利益的政策法規、熟悉新聞發布的組織流程。在處置各類重大學校安全事故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學校要積極配合新聞發言人工作,使其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情況,能對事情發展趨勢做出正確評估,準確研判輿情風險,制定應對預案。新聞發言人應根據授權,按組織程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立專職新聞發言人,鼓勵和支持新聞發言人專業化。(3)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h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指導、協調設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知名度,熱心調解和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依規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五、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17.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協同推動防控機制建設,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8.強化基礎保障。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明確歸口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機構,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優化現有編制結構,適當向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范的機構傾斜。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面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服務。加快完善學校安全制度規范,推動適時修改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規。
19.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學校安全工作將作為我省對市縣科學發展綜合考評“教育發展指數”評定的重要內容,以及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各市、縣(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教育督導與考核機制,加強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職責落實情況的督查,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要組織專項督查并向社會發布報告。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地區,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綜治部門要將學校及周邊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范圍,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意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建設方案,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