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7〕15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5日
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省畜牧局 2017年10月20日)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種畜禽場的基礎條件、技術力量、群體規模、種畜禽生產和技術資料等。
(三)種畜禽生產、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
(四)畜牧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五)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
(六)種畜禽選育方案。種公豬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及孵化場除外。
(七)在群種公畜系譜檔案。
第五條 申請取得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家畜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飼養、繁育、生產、質量檢測、儲存等管理制度。
(三)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學歷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四)家畜遺傳材料供體畜的原始系譜復印件;從國內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引種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從境外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農業部審批復印件;生產卵子、胚胎的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
(五)儀器設備檢定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 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所有申請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企業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場區平面圖。
(四)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性材料。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回執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豁免證明。
第七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取得畜禽原種場、保種場或者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一級良種擴繁場,配套系的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取得二級良種擴繁場、配套系的父母代場、種公豬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生產地址在省直管縣(市)的,直接報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及專門從事禽蛋孵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應當采取實地查看、資料審查、詢問評議等方式進行,專家評審、企業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且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省級發證的種畜禽場審核標準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級發證的種畜禽場審核標準由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上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發證的種畜禽場審核標準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上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持證者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復驗換證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復驗換證的持證者,除按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3年持證期內種畜禽生產經營情況、種畜禽場供種質量情況、用戶反映情況、種畜禽檔案管理情況以及種畜禽銷售時依法出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畜禽系譜資料等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發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種畜禽場基本情況上傳至國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同時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