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有關金融單位:
省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林業廳、省國土廳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林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4日
關于進一步深化林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省金融辦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銀監局 省林業廳 省國土廳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進一步深化我省林業金融服務,創新、推廣林業金融新模式、新產品,鞏固和擴大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地服務綠色發展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深化林業金融服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林業金融服務工作目標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事關廣大林農的切身利益,事關我省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各級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林業、國土等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從支持生態省建設的戰略高度,持續深化林業金融改革,將金融服務融入林業生產發展以及林業資源的撫育、流轉、交易、收儲、贖買等各個環節,力爭至2020年,林業各項貸款余額和戶數實現較大幅度增長,實現40個林業重點縣林權收儲中心建設和運轉全覆蓋、重點縣各鄉鎮林業金融服務全覆蓋、林業生產周期貸款全覆蓋、林業生產各領域各環節信貸全覆蓋、有信貸需求且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業經營主體授信全覆蓋,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做出更大貢獻。
二、優化林業金融資源配置
(一)提供林業全周期信貸產品。各金融機構要深入研究林業生產周期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在日常生產經營方面,大力推廣林農小額直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林業貸款無還本續貸、普惠金融卡等金融產品和模式,為林農、林業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1~3年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支持。根據不同林木生產周期,設計推出3~10年的林權抵押貸款等與林木生產周期相匹配的中長期貸款品種,努力解決林業生產中遇到的“短貸長用”問題。加強與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合作,大力推廣期限10年以上的林權按揭貸款,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期限最長可延至30年。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優勢,加大對戰略儲備林項目、林業生產基地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投放。
(二)創新林業抵押擔保模式。各金融機構要把握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方向,探索制定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支持林業經營主體以不動產權證和林權證抵押融資,盤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資產。借鑒三明、武平等地經驗做法,采取整村推進、銀村共建模式,發揮村級合作擔?;鹱饔?,發展“銀行+合作基金+村委會+林農”的普惠制林業金融,有效解決單戶林農抵押難、融資難問題。主要涉農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各地扶貧部門合作,發揮好扶貧小額貸款擔?;鹱饔?,提供5萬元以內、3年期以下、不高于基準利率的扶貧小額貸款,減輕林農的融資成本負擔。
(三)支持發展林下經濟。根據林下養殖、林下種植、森林旅游、林下產品經營加工等林下經濟特點,推廣經濟林木、果樹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林業經營收益權質押貸款、電子倉單質押貸款等產品,加大林下經濟信貸資源投入。金融機構在核定林業企業和林農授信額度時,要考慮林下種養植物,尤其是易監管、具有持續產出能力的種養植物的增信作用,合理評估其資產,增加貸款額度。對與上下游具有穩定購銷關系的林下經濟項目,鼓勵發展“公司+基地+農戶”“合作社+農戶”、農產品訂單質押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暢通林下經濟產、供、銷環節融資服務。
(四)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農發行、國開行省內分支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爭取將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贖買納入抵押補充貸款支持范圍;依法合規通過PPP、特許經營等模式,為地方政府開展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贖買提供融資服務,對現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模式推進的商品林贖買項目提供后續資金支持,促進重點生態區位內林業資源的保護。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生態公益林補償未來收益權質押或保理業務,并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管理中心的“中征應收賬款統一登記平臺”辦理質押登記,進一步盤活林業資源。積極創新與林業碳匯項目規劃期相匹配的林業融資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資源探索開發碳匯未來收益、碳排放權等質押產品,并加強與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合作,提供林業碳匯交易結算、貸款、投融資、理財等綜合金融服務。
(五)改進林權流轉金融服務。借鑒二手房交易金融服務模式,積極為林權流轉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提高林權流轉效率;推廣興業銀行“林權支貸寶”、農業銀行“林業收儲貸款”等產品,合理設置交易信用結構,為林權轉入方提供交易資金支持。
(六)提升林業金融服務能力。有條件的金融機構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配置信貸額度、單獨財務核算、單獨條線部署,提高林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性、有效性。鼓勵已開辦林業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林業貸款專門窗口或快速服務通道,對林權抵押貸款等各類林業金融服務實行專審快批,簡化辦貸流程,提高辦貸效率。加大“金融+林業”復合型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力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林業金融特點的內控制度、專業團隊和工作機制。三明、南平、龍巖等地銀監分局要推動轄內銀行業機構至少設立一家林業專業支行,并支持永安、武平、建陽等三家農信聯社開展普惠金融及林業金融事業部試點,加快組建林業金融服務專業機構和業務團隊。
三、加強林業金融外部環境建設
(一)改進林權評估服務。對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機構出具的非國有森林資源抵押貸款項目評估咨詢報告,金融機構應積極予以采信。鼓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機構開展森林資源實物量現場核查,為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提供參考或依據。各金融機構在內控健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對貸款金額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實行免評估。
(二)優化林權流轉登記流程。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積極為林權轉入方、金融機構提供林權權屬信息查詢、抵押轉讓登記等服務;以林權進行抵押的,要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對抵押林權流轉處置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可憑交易機構或銀行出具的交易款項結清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等法定登記申請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然后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不需進行公示。
(三)支持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建設。全面推進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建設,鼓勵金融機構與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合作,擴大可抵押林木范圍,開辦中幼林、毛竹林、茶園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擔保業務,對林權收儲擔保機構承諾收儲或提供擔保的,在利率上給予優惠。各地要加大對林權收儲擔保機構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支持,對收儲的抵押林權,在林權變更、林木采伐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將抵押林權的評估、管護等服務外包給林權收儲擔保機構,提高林權收儲擔保機構的擔保服務能力和專業化運作水平。
(四)完善林業金融服務平臺功能。加快推動融資對接、林權流轉、信息發布等平臺建設。各地林業、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牽頭,金融辦配合,定期篩選轄內具有一定經濟實力、誠信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的林業經營主體,建立林業經營主體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當地金融機構推介,提高融資對接效率。各地林業局加快推動建立統一、規范、有序的林權流轉和信息發布平臺。在此基礎上,鼓勵林區縣(市)加快建立集林權權屬查詢、抵押登記、評估、收儲擔保、貸款等為一體的林業金融服務中心,為各類林業經營主體提供林權抵押貸款的“一站式”金融服務。
四、建立林業金融發展推進和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林業、國土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增強合力,推動林業金融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林業金融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各金融機構要把深化林業金融服務作為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內容和工作職責,把林業金融相關業務納入績效考核體系,持續加強林業金融服務,推動我省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省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林業廳、省國土廳定期組織開展林業金融服務工作督查,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金融機構進行表揚,對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的地區和金融機構予以通報,確保相關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正向激勵。加強金融機構林業金融服務開展情況的監測和考核,對林業貸款投放多、創新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各級人民銀行優先辦理再貸款、再貼現,提供央行資金支持,并將其納入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范圍,加大考核權重。銀監部門適當提高對林業貸款特別是林權抵押貸款的不良容忍度,并將考評結果作為機構市場準入、高管履職評價、監管評級等重要參考。各級林業部門要做好林業貸款貼息政策的宣傳,積極落實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對符合中央財政貼息條件的林業貸款,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貼息支持,對符合省級財政貼息條件的花卉苗木種植設施設備貸款,在預算額度內足額安排貼息資金。各級林業部門要推動完善林業信貸的風險擔保、補償機制,爭取建立林業專項風險基金,各級金融辦要會同當地經信部門引導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林業貸款擔保力度,有效提升金融推進林業資源開發建設的積極性。
(三)防范金融風險。加快構建評估、保險、監管、處置、收儲五位一體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防控機制。引導資產管理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林權抵押貸款風險處置工作,貸款出險后,由資產管理機構和民間資本依法合規從銀行收購抵押林木,并依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符合采伐條件的,林業部門優先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鼓勵金融機構為資產管理機構和民間資本收購抵押林權提供資金支持。繼續完善和拓展森林綜合保險,對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需要增加保險金額的,保險費率參照政策性森林綜合保險費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