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按照省第十次黨代會和省委十屆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會的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法治保障。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立法工作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堅決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堅持立法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和《福建省委印發〈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涉及政治方面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體制機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推進我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程。
二、主動服務我省經濟社會改革發展大局。堅持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一是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立足本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確定對福建經濟社會發展關系大、影響面廣、帶動力強、有緊迫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重點項目。更好地為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堅持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并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和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統籌考慮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工作,增強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三是區分輕重緩急,把重要程度、緊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項目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四是與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涉及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相銜接。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充分發揮省政府法律顧問、省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省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的作用,廣泛聽取各方和公眾意見,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在法規、規章的起草過程中,對有關部門涉及的職責分工爭議事項,必須克服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緊密配合和依法協調,解決久調不決的問題,提高立法效率和質量。
四、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有立法任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本部門立法任務的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根據省政府立法計劃,省政府辦公廳將下發2018年立法計劃提請審議項目進度安排,對安排在上半年的項目,有關部門應當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安排在下半年的項目,應當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對預備項目,各起草單位要抓緊進行前期調研、草案起草工作,爭取項目早日成熟,并將草案起草工作情況于今年10月31日前報省政府;對調研項目,各相關部門要抓緊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形成階段性成果,并將調研情況于今年10月31日前報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
一、提請審議(制定)項目(共18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共9項,其中制定7項,修改2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省住建廳
2.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省環保廳
3.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省法制辦
4.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省住建廳
5.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環保廳
6.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 省法制辦
7.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省質監局
8.福建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條例 省交通運輸廳
9.涉及“放管服”改革需修改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省直相關部門
(二)政府規章項目(共9項,其中制定4項,修改5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平潭綜合實驗區石頭厝和濱海沙灘保護管理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福建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 省水利廳
3.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省民政廳
4.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修改) 省公安廳
5.福建省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住建廳
6.福建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省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局、省國土廳
7.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修改) 省民政廳
8.涉及“放管服”改革需修改或廢止的政府規章 省直相關部門
9.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需修改或廢止的政府規章省直相關部門
二、預備項目(共29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共11項,其中制定6項,修改5項)
項目名稱 起草部門
1.福建省紅色文化保護條例 省文化廳
2.福建省中醫藥條例 省衛計委
3.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修改)省衛計委
4.福建省商事登記與監管條例 省工商局
5.福建省農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省農業廳、省海洋漁業廳
6.福建省全民健身條例 省體育局
7.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教育廳
8.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省文化廳
9.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廳
10.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環保廳
11.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修改) 省環保廳
(二)政府規章項目(共18項,其中制定8項,修改10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辦法 省經信委
2.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修改) 省質監局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三合一”場所綜合治理的若干規定 省安監局牽頭,會同省消防總隊
4.平潭綜合實驗區離岸金融業務管理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5.福建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省經信委
6.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修改) 省經信委
7.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修改) 省經信委
8.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修改)省衛計委
9.福建省消防設施管理辦法(修改) 省公安廳
10.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修改) 省財政廳
11.福建省慈善事業管理辦法 省民政廳
12.福建省動物防疫管理辦法(修改) 省農業廳
13.福建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省林業廳
14.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省物價局
15.福建省地圖管理辦法(修改)省測繪地信局
16.福建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省氣象局
17.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修改)省人防辦
18.福建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修改) 省法制辦
三、調研項目(共23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共16項,其中制定8項,修改8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動物保護條例 委托立法
2.福建省地方金融服務與監管條例委托立法
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省環保廳
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省林業廳
5.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海洋與漁業廳
6.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修改) 省林業廳
7.福建省九龍江流域管理條例 省水利廳
8.福建省防洪條例(修改) 省水利廳
9.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修改) 省民政廳
10.福建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省教育廳
11.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省經信委
12.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修改) 省人社廳
13.福建省公證工作若干規定(修改) 省司法廳
14.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改) 省發改委
15.福建省促進閩臺青年融合發展條例 省臺辦
16.福建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二)政府規章項目(共7項,其中制定5項,修改2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 省水利廳
2.福建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省財政廳
3.福建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修改)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4.冠豸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龍巖市政府
5.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管理辦法省檔案局
6.福建省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辦法 省民政廳
7.福建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修改) 省農業廳
四、廢止項目(共1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福建省行政監察案件移送規定 省監察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