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8日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建設,發揮平價商店穩價控價作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加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充分發揮價格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44號)、《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6〕8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7〕4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時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對穩定、較低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導和促進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各類商業載體。
第三條 平價商店建設要體現?;?、保穩定、保供應,既要盡力而為、反應靈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適度。
第四條 本省范圍內進行平價商店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平價商店建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另行指定平價商店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合稱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六條 平價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設立:
(一)在超市設立平價銷售區(柜);
(二)由糧食經營企業、商業零售企業、農副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設立平價商店;
(三)以產銷對接模式進行聯合經營。
各市、縣可以選擇前款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采用其他方式設立平價商店。
第七條 平價商店建設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密度、農副產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況等因素,在城鎮大中型社區或交通相對便利、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城區做好規劃布點,全省城鎮居民大中型社區周圍6平方公里內、每5萬人口里應有1個以上固定平價商店,在此基礎上向小型社區和鄉鎮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蓋的平價商店網絡。各地要因地制宜,適度擴大平價商店的數量規模。
第八條 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二)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
(三)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擔穩價惠民義務;
(四)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市、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平價商品目錄內選擇具體經營品種。超市銷售的品種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0種,其中蔬菜類原則上不得少于5種。
第十條 平價商店的設立可以采取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程序確定,并通過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經確定的平價商店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協議,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全省統一款式的“政府定點平價商店”牌匾。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當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并啟動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啟動情況向同級政府報告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判斷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可參考以下因素,各地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門檻更低的啟動條件;有條件的還可開展常態化的平價銷售:
(一)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
(二)食品價格月同比漲幅超過6%;
(三)豬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5%且豬糧比達到或超過9︰1;
(四)蔬菜類平均價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5%,恢復性上漲的除外。
遇重大節日、重要時段、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或根據市場形勢判斷可能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作出反應,及時提出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蔬菜類價格以平價商店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為準;豬糧比值以“福建省物價局門戶網站”每周公布的各設區市平均生豬出場價格和養殖場玉米購進價格進行測算;其他價格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未編制統計數據的縣可以參照所在設區市的統計數據。
第十二條 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原則上包括實行平價銷售商品的供應品種和品質、協議價格、供應數量、執行期限、政府補貼等內容,其中平價蔬菜、水果類銷售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第十三條 當平價商店所在市、縣市場價格回落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漲幅以下并平穩運行超過一周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在價格平穩時期,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按照自愿原則以不高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平價商品,引導市場價格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當農副產品市場出現嚴重供大于求、價格大幅度下跌時,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以不低于生產成本的價格收購農副產品。
第十六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障供應和協議價格義務;
(二)確保所經營平價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省和當地質量安全標準;
(三)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平價商品價格、12358價格舉報電話、商店服務電話等;
(四)按規定使用統一標識牌和標價簽;
(五)按規定用途使用政府補貼資金;
(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價格監測、監管工作;
(七)按規定向當地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八)平價商品的經營應當進行單獨核算;
(九)平價商品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十)市、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引導與扶持
第十七條 平價商店建設扶持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平價商店的資金保障和貨源調運,積極支持平價商店的建設和發展。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務、推介宣傳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平價商店建設。鼓勵平價商店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生產基地對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增加零售網點。
第十八條 各相關政府部門要清理規范平價商店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社團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參加蔬菜、生豬等主要農產品政策性保險的生產者優先列為平價商店采購對象。
第二十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承租或自有(無貸款)經營場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租金補貼或開辦費補貼;貸款自購經營場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一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產生的正當損失,應當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鼓勵平價商店采取送貨下鄉、送貨上門等形式,保障價格異常波動或供應短缺地區的農副產品供應。
第五章 考核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市、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及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對平價商店實行考核,建立檔案記錄考核情況。要采取現代管理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水平。經營者應當按照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相關材料。平價商店考核情況可以與信用等級評定掛鉤。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內,對考核合格的平價商店,可以繼續履行平價商店經營協議;對穩價惠民貢獻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不符合要求的平價商店,要進行批評糾正,督促限期整改;不履行合同約定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懲戒;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助資金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的補助資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列入警示信息依法予以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議期限屆滿,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確定平價商店經營者并簽訂協議。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每年4月前應當對上年度所轄區域平價商店工作效果進行評估,及時通報平價商店建立、啟動運營、財政撥付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設區市個別轄區因遠離市區等原因平價商店沒有納入市本級統一組織運作的,依照本辦法開展建設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均價是指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測的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2〕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