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
省國資委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調整優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和方式,提高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圍繞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突出監管重點,精簡監管事項,優化監管職能,改進監管方式,全面加強黨的建設,聚焦管好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快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
職責定位更加明確。省國資委作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將依法應當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配合承擔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
依法監管扎實推進。堅持問題導向,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健全監管規章制度體系,全面加強國有資產監督,充實監督力量,完善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防范各類風險發生。
企業活力顯著增強。堅持市場化導向,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激勵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充分調動企業家積極性,激發企業活力、創造力和市場競爭力。
監管效率不斷提升。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工作協調機制,監督協同切實加強,監督合力逐步形成,優化監管流程,共享監管信息,實現依法監管、分類監管、陽光監管。
黨的建設全面加強。落實省委賦予省國資委黨委的工作職責,堅持黨對國有企業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黨建工作主體責任,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撐。
二、調整優化監管職能
按照職權法定、規范行權的要求,調整、精簡、優化監管職能,將強化出資人監管與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相結合、落實保值增值責任與搞活企業相結合,做好整合監管職能與優化機構設置的銜接,強化3項管資本職能、精簡19項監管事項、整合四方面相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更好維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推動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相匹配,層層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確保企業接住管好精簡的監管事項,體現國資監管要求,落實保值增值責任。貫徹管資本就要管黨建的要求,全面落實管黨治黨責任,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國有企業貫徹執行。
(一)強化管資本職能,落實保值增值責任。
完善規劃投資監管。適應我省產業發展戰略要求,調整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加大對所出資企業投資的規劃引導力度,加強對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核,制定并落實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整體規劃。改進投資監管方式,通過制定所出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強化主業管理、審核非主業和參股非國有控股投資項目等方式,管好投資方向。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完善投資監管制度,規范國內外投資行為,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防范重大投資風險,依法依規追究違規責任。
突出國有資本運營。圍繞服務全省戰略目標和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牽頭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實施資本運作,鼓勵支持省屬企業采取市場化方式積極設立我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基金、國企改革重組基金、國資證券投資基金等股權基金。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運作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國有資本運作平臺開展資本運營,鼓勵國有企業追求長遠收益,推動國有資本向我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業和基礎設施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現整體上市,大幅提高國有資本證券化水平。
強化激勵約束。實現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協同聯動,進一步發揮考核分配對企業發展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機制。不斷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突出質量效益與推動轉型升級相結合,強化目標管理、對標考核、分類考核,對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業領域、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商業一類企業重點考核經營業績指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兼顧考核社會效益。商業二類企業在考核經營業績指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增加對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戰略、保障經濟運行及完成政府下達特殊任務的功能性業務考核權重。嚴格貫徹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建立健全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二)加強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堅持出資人管理與監督的有機統一。健全規范國有資本運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監管制度,加大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增加監督專門力量,分類處置和督辦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形成發現、調查、處理問題的監督工作閉環。開展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進一步強化監督成果在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運用。
強化外派監事會監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事會監督,完善監督工作體制機制,明確外派監事會作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突出監督重點,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以及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重點,著力強化當期和事中監督。改進監事會監督方式,落實外派監事會知情權、檢查權、糾正違規決策、罷免或者調整領導人員的建議權,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監事會主席可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切實保障外派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加強監事隊伍自身建設,進一步提升監督效能。
嚴格落實責任。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相關規定,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主體,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三)精簡監管事項,增強企業活力。
取消一批監管事項。減少薪酬管理事項,取消所出資企業年金方案審批,重點加強事后備案和規范指導。不再指導所出資企業內部資源整合與合作、所屬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改制、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信息工作評價、聯合開展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審和推廣等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事項。不再指導省以下地方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上市管理。
下放一批監管事項。將延伸到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所出資企業。將所出資企業內部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轉、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非重大資產重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項、所出資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轉讓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除重要子企業外)國有產權(資產)賬面凈值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轉讓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除重要子企業外)國有產權致使該所出資企業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審批權限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備案權限下放給所出資企業。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移交一批社會公共管理事項。落實政資分開原則,立足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擔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分類處理建議,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行使。
承接一項監管事項。落實國家所有、分別代表原則,按照國務院國資委有關安排,承接所出資企業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四)整合相關職能,提高監管效能。
整合國有企業改革職能。對承擔的企業改革、改制上市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職能進行統籌整合,集中力量加快推進企業引入各類資本進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進改制上市,推動同級國有企業集團之間、各級國有資本之間交叉持股,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整合經濟運行監測職能。發揮國資監管信息系統功能,加強財務動態監測,提高經濟運行分析質量,加強對企業轉型升級工作成效的研究分析,了解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動態,及時準確提供運行數據,全面掌握所出資企業運行狀況,分析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將行業和企業情況、經營與財務情況、投資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的分析整合形成統一的運行分析報告,為我省宏觀調控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整合推動科技創新職能。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明確所出資企業科技創新方向和重點任務,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企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組建產業協同發展平臺,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大重大科技創新政策和項目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特點的監管方式。
整合審計和財務監管職能。強化審計監督,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工作,推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加強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加大對企業風險管控的指導力度,更好發揮財務監督管理作用。
(五)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強化管黨治黨責任。
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管資本必須管黨建的要求,強化所出資企業黨建工作考核,全面推行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按照“四同步、四對接”要求,深化推廣國有企業“133”黨建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黨的工作機構,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層黨建一個部門抓一個領導管,配齊配強黨務工作人員,切實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進一步強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創新黨組織開展活動的方式方法。分類施策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把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規則和程序,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明確權責邊界,做到無縫銜接。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機制相結合。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選任標準,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進一步完善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相結合的有效途徑,擴大選人用人視野,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好關,按照市場規律對經理層進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樹立正向激勵的鮮明導向。
加大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力度。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全面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各項部署,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構的作用,堅持反腐敗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加強黨的督促檢查工作,將檢查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情況作為監督執紀的重要內容,加大對所出資企業黨委和黨員領導人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不力的問責力度。推動所出資企業探索建立內部巡察制度,加強對企業開展內部巡察的領導和指導。
三、改進監管方式手段
注重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監管方式,加大運用信息化手段的力度,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加強監管工作協同。
(一)強化依法監管。
嚴格依據國資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權履職,健全完善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清單以外的事項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加強公司章程管理,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管理股東代表和董事、監事,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選聘和管理制度,注重通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有效行使股東權利。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
(二)實施分類監管。
針對商業一類企業和商業二類企業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研究制定差異化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和監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動企業改革發展,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
(三)推進陽光監管。
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平臺建設,依法向社會公開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根據省國資委《關于推進所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閩國資運營〔2017〕67號),采取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形式,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依規公開治理結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負責人薪酬、企業員工招聘等信息,積極打造陽光企業。
(四)優化監管流程。
按照程序科學、責任落實、時限明確的原則,深入推進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科學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職責權限,加強學習型、能力型、服務型機關建設,確保權力運行協調順暢。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所出資企業產權、投資、財務等監管信息系統,暢通共享渠道,實現動態監測,提升整體監管效能。
四、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推進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措施,確保各項部署要求落到實處。
(一)調整內設機構。依據本方案相應調整省國資委相關內設機構職責配置,優化機構編制配備,加強重大問題研究、企業章程動態管理、投資方向引導、推進企業產業轉型升級、企業改革與資本運營指導、財務監管與收益管理等職能。
(二)完善權責清單。明確省國資委取消、下放的監管事項,加快完善出資人監管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程序報批。
(三)堅持試點先行。結合企業實際,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分類放權、分步實施,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完善法規制度。適應職能轉變要求,及時清理完善涉及國資監管的規范性文件,加強立改廢釋工作,將職能轉變成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各項監管工作于法有據。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可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能轉變方案。
附件: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19項)
附件
精簡的國資監管事項(共19項)
(一)取消事項(共9項)
序號 |
事 項 內 容 |
1 |
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情況檢查 |
2 |
審批所出資企業年金方案 |
3 |
所出資企業住房補貼整體方案和負責人異地調動住房補貼方案事后備案 |
4 |
指導所出資企業內部資源整合與合作 |
5 |
聯合開展所出資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審和推廣 |
6 |
指導省以下地方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上市管理 |
7 |
指導所出資企業所屬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改制 |
8 |
指導和監督所出資企業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 |
9 |
所出資企業信息工作評價 |
(二)下放事項(共10項)
序號 |
事 項 內 容 |
1 |
審批所出資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 |
2 |
審批轉讓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除重要子企業外)國有產權(資產)賬面凈值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
3 |
審批轉讓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除重要子企業外)國有產權致使該所出資企業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
4 |
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 |
5 |
審批所出資企業內部的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
6 |
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
7 |
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
8 |
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
9 |
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
10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