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對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30日
對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優先發展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加快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省,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和《福建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是指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工作有關情況的督導(簡稱對市督導)。
第三條 對市督導每年開展一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定《對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標準》,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需要適時修訂,經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定后發布。
第五條 對市督導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督導評估的內容
第六條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區市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善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學校德育工作,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導權,加強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等。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國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推進國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項目,深化教育改革開放等。
(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主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分類發展和內涵發展,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終身教育,重視和加強民族教育,加強國防教育,辦好特殊教育和網絡教育,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健全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加強教育精準扶貧,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補齊教育民生短板,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完善教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教育公平等。
(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市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優化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實施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完善教育督導體制機制,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教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機制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主要包括: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育經費管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等。
(六)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制定學校章程,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教學紀律,規范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教育評價制度,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內涵發展和質量提升等。
第三章 督導評估的實施
第七條 印發通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印發書面通知。
第八條 自查自評。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
第九條 督導評估。對市督導采取網絡評估與實地督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委托,根據對市督導評估標準,利用統計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網絡評估,同時面向社會和學校開展滿意度調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年度網絡評估報告和滿意度調查報告。
在網絡評估基礎上,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選擇若干或所有設區市,隨機抽取具體檢查對象,隨機抽取省政府督學、特約督學和其他專業人員組成省級督導評估組,進行實地督導。
第十條 反饋意見。省級督導評估組根據設區市人民政府自評和督導評估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督導評估意見,向接受督導評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一條 整改復查。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督導評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在規定時間內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視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二條 發布報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綜合設區市自查自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督導評估和整改復查等情況,形成年度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省級督導評估報告,報經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結果的運用
第十三條 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