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群眾辦事創業的便利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62項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件)。
對取消(含部分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對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和部分委托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省直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依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對州、市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有關部門應當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政府網站發布涉及本部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并將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和承接工作情況報送省編辦。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62項)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注:《云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62項)》詳見源文件下載
文件下載: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