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嚴格規范國土資源管理,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的基礎性、支撐性、保障性作用,助力脫貧攻堅,更好地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三個定位”,加快推進國土資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轉變,切實提高國土資源保護和保障能力,為譜寫好中國夢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用途管制、生態優先。強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提升能源資源保障能力,建立分類保護、集聚開發、綜合整治和聯動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設置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存線、生態線和保障線,發揮國土資源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空間載體作用,筑牢國土生態安全防線,推動綠色發展。
——堅持深化改革、市場配置。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改進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對環境質量、人居生態、自然生態、水資源和耕地資源實施更為有效的管護,建立健全市場配置和利益調節機制,提升國土資源開發質量。
——堅持依法規范、標本兼治。健全耕地保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科學保障發展、國土資源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全面強化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監督監察,完善國土資源“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規范國土資源開發秩序,強化國土資源全流程監管,推進法治國土建設。
二、主要工作
(一)強化規劃管控。全面梳理全省地理國情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主體功能區戰略為指導,按照《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要求,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調整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多規合一”,編制全省國土規劃綱要,強化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整治等各類活動的指導和管控。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選址前期論證,引導建設項目科學選址。
(二)嚴格耕地保護。著力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到2020年,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68萬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7341萬畝。強化永久基本農田對各類建設布局的約束,城鄉建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原則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農田邊界。從嚴控制建設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強化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三)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突出建設用地指標投放重點,確?!拔寰W”“四個一百”和易地扶貧搬遷、特色小鎮建設等重點項目用地需求。下達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在州、市間統籌調配使用。健全和完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地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登記發證的用地全過程服務機制,加強項目用地的政策咨詢、告知、協調、督辦等工作。降低工業用地成本,落實先租后讓及彈性年期出讓等政策,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出臺具體辦法。
(四)加強征地管理。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合理提高征地補償,因地制宜采取貨幣、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則,征地前必須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之前欠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州、市、縣、區,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實。各類建設項目擬征收集體土地的,必須認真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要認真做好“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執行征地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在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上依法、及時、全面公開相關信息。做好大理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革試點任務,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借鑒意義的改革成果。
(五)規范土地供應。嚴格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用地標準及產業和供地政策,嚴格落實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和“凈地”出讓制度。嚴禁違規下放土地供應權限。完善公共服務項目用地政策,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做好基準地價修訂更新工作,發揮地價杠桿的調控和引導作用,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根據商品住宅庫存消化周期因城施策,確保住宅用地供應平穩有序。實行“供地率預警”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與供地率掛鉤制度,減少閑置土地面積。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合理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政府債券規模,推動土地收儲政府采購工作。
(六)加強礦政管理。編制實施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將保護區劃定為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勘查)區,構建綠色開發格局。修訂《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云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落實生態優先要求,制定礦業權設立的負面清單,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資源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新設礦業權。健全完善礦業權聯勘聯審依法審批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制度,嚴格執行礦業權重大審批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轉讓礦業權的具體辦法,強化約束機制。規范礦業權出讓,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新設礦業權一律采用招拍掛方式公開有償出讓,嚴禁違規設置競買人限制條件。
(七)妥善處置保護區內礦業權。穩妥有序推進礦業權退出保護區工作,確保保護區內不再新設礦業權。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現有礦業權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分類梳理和系統分析,并依法依規牽頭制定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總體方案。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要對保護區的現狀進行核查和全面建檔立卷,提供準確的邊界范圍、功能分區等基礎信息。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梳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保護區及礦業權,統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保護區規劃編制工作,全面清理保護區內已設礦業權,依法依規制定退出方案,分類分步穩妥處置。
(八)全力助推脫貧攻堅。用好用活用足國土資源扶貧政策,充分釋放政策效能。對貧困縣專項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特色產業發展等用地需要。完善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探索通過股權、聯營等方式更多地讓當地群眾受益。大力開展土地整治,提高土地產出率,提升耕地等別,實現地增效、鄉村美、民增收。加大地質調查力度,支持貧困地區在山水上做文章,發揮資源要素的優勢。推進增減掛鉤政策實施,落實拆舊復墾義務,合理保障安置用地,規范節余指標管理和流轉,產生的收益專項用于脫貧攻堅工作。
落實第四次烏蒙山片區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部際聯系會議明確的政策,助推深度貧困地區及烏蒙山片區脫貧攻堅。對深度貧困地區及烏蒙山片區所有貧困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保障等建設,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納入重大建設項目范圍,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用地預審,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脫貧攻堅項目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可邊建設邊報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許邊占邊補;支持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種植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照耕地管理;積極推進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向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省市范圍內流轉。
(九)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大力推進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扎實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與搬遷避讓,提高隱患點治理的覆蓋率。加強應急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積極做好群測群防和監測預警,推動監測工作由“無責任的義務”向“有報酬的責任”轉變,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17年,全面完成地質災害防治高標準“十有縣”建設任務。
(十)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切實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和實施,著力提高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接入質量,實現數據上傳實時、準確、完整。強化部門銜接,加快實現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完整移交,2017年底前實現全省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登記信息平臺“四統一”。方便群眾辦事,按照“進一個門,跑一次路”的原則,實現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有效銜接,一個窗口受理,凡是能夠通過網上辦理的,當事人可不到現場辦理。依法依規分類妥善處理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為不動產權利人排憂解難,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配合。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強化目標考核。要建立健全常態化督查機制,層層傳導責任壓力,以釘釘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實,確保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效。要加大整改力度,確保歷年土地督察后續整改“掛賬”問題整改到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細化工作措施,統籌推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二)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管。構建常態化、立體化、制度化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與司法相銜接。違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處到位的,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加強臨時用地審批和監管,不得違規審批臨時用地。深入開展礦產資源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對礦產資源領域違法違規重大典型案件實行公開掛牌督辦,依法查處。深入推進嚴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土地征用專項整治和違規插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整治,落實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土地征用、礦產領域的記錄制度,以及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和終身負責制度。加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問責力度,對執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堅決糾正,督促整改;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責,絕不遷就。
(三)加強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能力建設。強化依法依規管理國土資源意識,堅持職權法定,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進一步健全國土資源管理決策程序,規范權力運行。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相對集中、監管與審批分離的工作機制。正確處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創新的關系,加強業務培訓,增強干部職工的實干擔當能力。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充分運用“互聯網+”等手段,全面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切斷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審批單位利益關聯。進一步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調查研究,加強案例分析和趨勢研判,健全完善有關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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