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云發〔2017〕22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省、州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確定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納入同級行政執法序列管理。
二、各級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按照行政執法機構經費、車輛及其他裝備保障標準,落實有關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有效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三、鄉鎮(街道)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機構、屬行政事業機構的開發區等功能區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機構,可以行政委托等方式配合法定執法主體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參照行政執法機構標準進行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文件下載: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將全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確定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