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3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經濟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全面調查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準確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通過普查,完善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推進國民經濟核算改革,推動加快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通過普查,可以更好地為我省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實現跨越式發展,加快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和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提供客觀真實全面的決策部署依據。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安排部署,堅持依法普查、科學普查,精心組織實施,全面完成普查任務。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普查的對象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四、普查組織和實施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人民政府將成立云南省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方面的事項,由省新聞辦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工商局、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省民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面的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其中數據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項由省質監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的事項,由省綜治辦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區和統計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所需地圖信息的事項,由省測繪地信局負責和協調。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對象有關普查資料的各級部門要及時準確提供部門的行政記錄和數據信息。銀行、證券、保險、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及有關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統一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的普查工作。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本地的普查實施工作,及時采取措施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級普查機構和中央駐滇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并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經費保障
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發〔2017〕53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要保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二)確保數據質量。持續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推動統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互認。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通報曝光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真實可信。對于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統計機構及時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三)加強規范統一。積極配合國家建設統一的元數據庫。充分利用“五證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門聯動的統計單位名錄庫持續維護更新機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完善統一的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交換、共享標準和規范。在國家普查區劃分和統計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統一標準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我省統計地理信息系統建設步伐。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廣泛應用部門行政記錄,全面推廣應用電子簽名,采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等設備現場采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機采集數據,建立全省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機制,提高普查數據采集抗干擾能力和數據采集處理效能,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五)注重宣傳引導。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涌現出的典型事跡,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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