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環保系統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環辦〔2017〕136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環保系統執法證件管理, 規范環保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依據《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3號)和《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規定,現將加強和規范全省環保系統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持證上崗,確保依法執法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董h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執行環境監察執法任務時,應當出示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環境監察人員在執行環境監察執法任務時,必須主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需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的,應當在筆錄中載明亮證過程和執法證件編號。
二、加強證件管理,確保人員身份合法
(一)行政執法證的管理
嚴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加強對執法證的管理,實現執法證件的依法申領、妥善保管和規范使用,省轄市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確保行政執法工作的嚴肅性。
(二)環境監察執法證的管理
1. 嚴格資格審核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按照《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對本級申領環境執法證件的人員資格進行逐一審核,并通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系統”逐級審核上報。同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辦理地方行政執法證件。
2. 加強動態管理
一是加強信息更新維護。各級環保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全國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系統” 人員信息維護,及時在人員調出、調入、學歷、職務變更等情況發生時在系統中進行修正,確保人員基本信息完整和準確。
二是落實規范化動態監管。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每年應對持證人員證件保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證件是否有涂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的情況;對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是否落實證件遺失報告制度;是否落實持證上崗制度等。
三是嚴格執行證件補發、換發和注銷制度。對符合《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的換發證件條件,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規定的程序申請換發證件,并將原證件交回發證部門;對證件遺失的,由其所在的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發證部門;對符合證件注銷條件的,由其所在的環境監察機構注銷證件并交回發證部門。
3. 嚴格落實審驗規定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是環境監察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環境監察執法活動資格和身份的證明。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要嚴格落實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每兩年審驗一次的要求,每年12月25日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監察機構將轄區內證件統一報送發證部門審驗。經審驗合格的,加蓋年度審驗標識;逾期未審驗的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自行失效;經審驗不合格的,由發證部門收回環境監察執法證件。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做好證件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執法證件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將督查情況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據《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請未換發新版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省轄市、直管縣(市)環保部門指定專人于2018年4月1日前到省環保廳集中辦理轄區人員執法證件,逾期不再受理,舊版證件自行失效。
聯系人:省環境監察總隊 潘 剛
電話(傳真):0371-66309209
郵 箱:hnshjjczd@163.com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