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營造起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奮力打造好“信用青?!?,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社會信用環境。
(二)基本原則。
以聯合獎懲為手段,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實守信主體的聯合激勵和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力度,讓守信者暢通無阻、失信者寸步難行,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以聯動協同為抓手,建立共同治理格局。通過各級各部門間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社會共治格局。
以依法依規為前提,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落實對相關主體的聯合獎懲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以重點領域為突破口,統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的失信問題。鼓勵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可復制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并逐步推廣應用。
二、建立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三)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各地區、各部門和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要建立完善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實施信用分類監管。針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商業經營、志愿服務、稅費繳納等重點領域,每年樹立一批守規則、講誠信省級典型企業和個人,將其所受表彰等榮譽信息納入到個人或企業先進典型信用記錄,及時推送到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信用青?!本W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鼓勵企業在各自網站、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青?!本W站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團省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廣電局、省總工會、省婦聯、省紅十字會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應按照分類管理和便民服務的原則,制定相應便民服務辦法或工作規程,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并對行政相對人未兌現相應承諾的失信行為會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給予合理適當的提示。(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五)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在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繼續深化在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推進信用報告和信用評級制度,拓展企業信用報告和信用評級的應用領域,重點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小企業融資領域使用企業信用報告和信用評級,依法依規對信用評級較高的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場主體信用意識。(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六)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工商、商務、稅務、質監、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檢驗檢疫、海關等監管部門認真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要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優化檢查頻次。(省發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西寧海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七)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積極探索和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積極開發面向省誠信示范企業的“信易貸”守信激勵產品。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涉農金融機構開發激勵農村群體的信貸新產品。積極拓展銀稅合作新方式,推動“銀稅互動-激勵守信”工作開展,推出更多類似“銀稅互動-銀稅貸”、“銀稅互動-稅易貸”等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為納稅信用級別高的納稅人提供更多樣更便利的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國稅局、青海銀監局、青海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商務廳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八)大力推介誠信市場主體。全省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本單位網站、縣級(含)以上政府門戶網站、“信用青?!本W站等各級信用網站以及其他綜合性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省級誠信示范企業以及各部門評選推薦的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各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積極表彰并推薦誠信會員。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定期向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薦報送守信激勵典型案例。(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民政廳、省工商局、省商務廳、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貿促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參加)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九)加大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備忘錄,切實發揮好各項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效力。加快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失信黑名單制度,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失信聯合懲戒管理系統會同相關單位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合理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道路運輸(超載超限)、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逃匯套匯、非法買賣使用外匯、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拖欠農民工工資且造成群體性上訪事件等惡劣影響或多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以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性補貼資金或謀取中標的、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依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一)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將有關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省政府門戶網站、“信用青?!本W站等各級信用網站,青海省屬地內重點新聞網站和中央新聞網站青海頻道,以及“青海日報”和“青海電視臺”等省內主要媒介向社會公開披露,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二)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各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民政廳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等各相關協會行業指導部門,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產業及各級政府信用報告。(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信訪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總工會、團省委、省紅十字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四)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全省人口戶籍信息為基礎、常住人口信息作為重要依托,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公安廳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工商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十五)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實施多部門協同、跨地區聯動。充分發揮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組織引導作用,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并明確執行懲戒措施的具體期限。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同時,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跨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網站和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并及時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在“信用青?!本W站進行公示。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青海省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推動司法機關的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在“信用青?!毕蛏鐣?。(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工商局、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信息中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參加)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依托我省電子政務外網,加快建立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發揮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樞紐作用。加快建設各行業(領域)信用信息系統和地方信用平臺,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信用信息應歸盡歸和共享使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落實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加快推進我省在全省行政管理事項中查詢和使用信用報告工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過程中,應查詢行政相對人的信用狀況,并以此為依據做到“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健全政府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牽頭負責,省法院、省地稅局、省國稅局、青海銀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民政廳、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參加)
(十八)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加快建立完善各行業(領域)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對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的產生和發布行為進行規范,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并及時將紅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便于省各相關單位聯合實施激勵或懲戒。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黑名單信息歸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供政府部門參考使用。(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十九)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逐步完善強制性措施和推薦性措施,推動相關法規制度建設。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企業、違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者、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等聯合懲戒備忘錄和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優秀青年志愿者、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等守信聯合激勵備忘錄。(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青海證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團省委、西寧海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二十)探索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相關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二十二)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工作跟蹤反饋機制,及時將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執行情況反饋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利用其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等的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結果在“信用青?!本W站上進行公示,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負責)
五、加強誠信制度和文化建設
(二十三)完善相關制度。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快推進《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研究制訂工作。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現行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提出修改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二十四)建立健全標準規范。抓緊研究制訂《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錄》,明確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研究制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確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規范,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要求,推動信用數據庫標準化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信息中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二十五)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圍繞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和社會關注的重點領域,積極開展誠信文化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充分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主要新聞網站等各類媒體,多渠道、多層次、多視角宣傳誠信理念、誠信文化、誠信事跡,樹立誠信典型,以誠信文化引領社會風尚,營造濃厚的社會誠信范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大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網信辦、團省委、省教育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廣電局、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六、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能確保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暢運轉的組織體系,配套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省編辦要從實際出發,在優化存量,增進資源共享的基礎上,合理解決信用工作人員編制,充實我省信用建設工作力量;省發展改革委要對各地區、各行業(領域)信息系統(平臺)建設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加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資金支持力度。對信用工作專職機構日常經費、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年運營維護費以及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和服務成本費等給予必要保障。(省編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牽頭負責)
(二十七)強化聯合獎懲基礎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青?!本W站,加快建設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聯合獎懲系統。加快推進市(州)級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建設完善各行業(領域)信用信息系統,實現各信息系統平臺數據對接。各行業(領域)信息系統建設由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設完善或升級改造需求,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各市(州)要根據實際情況,參考借鑒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模式,積極推動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體系。(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牽頭負責)
(二十八)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齊抓共管、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反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途徑,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參加)
(二十九)鼓勵先行先試。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單位),特別是《青海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青政〔2015〕11號)確定的10個示范地區和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先行先試,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發揮示范帶動效應,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應用到經濟社會各領域。(西寧市政府、海東市政府,互助縣政府和省法院、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西寧海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三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方案落實工作,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本地區、本部門信用聯合獎懲工作開展情況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每月定期進行通報,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政府將對貫徹落實工作適時開展督導檢查,確保工作順利推進。(省政府督查室、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參加)
(三十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將信用聯合獎懲工作作為省考核辦改革督察重點內容進行專項督察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進行考核,進行問績追責。依法依規追究執行信用聯合獎懲不力、消極懈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責令限期整改;對信用聯合獎懲工作表現突出、積極有效的給予表彰獎勵,達到應有的激勵引領和懲戒威懾的社會效應。(省考核辦、省綜治辦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