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優化資源配置,釋放市場活力,促進全省鹽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著力提高我省鹽業企業核心競爭力,逐步健全符合省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保障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體制,強化鹽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省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全面放開食鹽價格,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體制,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結構調整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我省鹽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堅持依法治鹽。加快鹽業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監管制度措施,創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鹽穩定供給的行為。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食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階段性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
(三)完善定點生產制度。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保持省內現有定點生產企業總數不變。鼓勵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支持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加強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的合作。
(四)完善批發專營制度。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保持省內現有批發企業總數不變。鼓勵產銷企業實施兼并重組,支持批發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五)完善專業化監管體制。在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的前提下,著力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類職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作為我省鹽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食鹽管理與監督,保證行業穩定發展。省鹽務管理局負責管理日常事務,主管全省食鹽專營工作,保障全省食鹽供應。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管,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和食鹽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省編辦按照國家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相關要求,負責各級鹽業主管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等事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
(六)取消食鹽經營區域限制。省內食鹽批發企業可在全國范圍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自有品牌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實現產銷一體。支持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省經營,允許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在全省范圍內跨區域銷售。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省外食鹽擬進入省內市場銷售的,其產品質量須經我省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檢驗合格,并報我省鹽務管理局備案。
(七)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企業可根據生產成本、品質、市場供需等因素自主確定。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加強對食鹽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和調控,制定《青海省食鹽價格應急預案》,確保市場價格平穩運行。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食鹽零售價格的監測,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干預措施,防止食鹽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八)創新工業鹽運銷管理體制。在嚴防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的前提下,取消省內對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省內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工業鹽企業的監督檢查。質檢部門要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督促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工業鹽生產、銷售企業要建立、保存完整可查的生產和購銷記錄。
(九)建立健全食鹽儲備體系。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相結合的食鹽儲備體系,探索創新既符合實際又切實有效的儲備方式,確保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食鹽供應。政府儲備實施動態管理,儲備量不得低于本行政區域內1個月的食鹽平均消費量。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資金對食鹽儲備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另行制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制定省內食鹽生產、批發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加強對食鹽儲備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省商務廳要配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作好食鹽儲備工作,確保食鹽日常及應急配送供應。省審計廳要加大財政資金使用的審計力度,并將審計結果向全社會公布。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要嚴格施行食鹽產(購)銷存報表制度,按月將產(購)銷存情況報當地鹽業主管機構。各市(州)鹽業主管機構要密切關注本行政區域內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按月將企業食鹽產(購)銷存情況報送省鹽務管理局。省鹽務管理局要加強分析研究,在全省食鹽產(購)銷存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啟動相關應急響應機制。
(十)分步推進食鹽改革進程。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改革過渡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四、加強鹽業管理制度建設
(十一)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跨區域經營食鹽管理、邊遠貧困民族地區食鹽補貼、工業鹽管理、保障食鹽市場穩定的應急預案等相關配套政策及措施;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確保省內食鹽供應安全;加快推動出臺我省鹽業管理地方性法規,促進全省鹽業健康穩定發展。
(十二)嚴格食鹽企業資質管理。省鹽務管理局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登記,重新核準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加快鹽業信用體系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及省鹽業協會,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鹽業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通過綜合性政府網站,對擬進入省內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在準入前公示信息,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的信息。加大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的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省鹽業協會要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引導督促鹽業企業嚴格自律,推動我省鹽業協調健康發展。
(十四)建立食鹽市場應急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關注全省鹽業市場動態,會同有關部門作好市場監測工作,研究制定保障食鹽市場供應穩定應急預案。緊急突發情況下,會同相關地區和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有效供給,維護食鹽市場穩定。
(十五)切實加強科學補碘工作。省內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合格碘鹽供應,確保全省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并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省鹽務管理局要指導各地區積極作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省衛生計生委要劃定省內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實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制定食鹽加碘標準,加強消除碘缺乏危害宣傳教育;以食鹽“三率”和碘營養狀況監測為手段,加強監督檢測,及時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碘鹽供應的保障補貼機制,可采用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確保邊遠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人民群眾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部門要加強指導,省級財政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民政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支持鹽業企業做優做強。各地區和相關部門加強政策引導,鼓勵省內鹽業企業創新思路,大膽嘗試,通過兼并重組、引入戰略投資等方式,著力強化資金、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鼓勵省內鹽業企業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化營銷方式,建立低成本、高效率、供求穩固、營銷合作的聯盟關系,拓展銷售網絡,擴大市場占有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帶動社會資本進入鹽業生產領域,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省內鹽業企業要抓住鹽業體制改革契機,以市場為導向,以創新為動力,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戰略,整合供應鏈,實現生產資源與市場銷售資源強強聯合,著力打造產銷一體的企業集團,提高食鹽產品的有效供給能力和水平。
五、強化組織領導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省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強化協同配合,共同作好全省鹽業體制改革各項工作。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責任單位,落實改革任務,為穩步推進全省鹽業體制改革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要抓緊建立儲備體系,科學合理安排好儲備,確保市場供應和穩定。
(十八)注重輿論宣傳。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加大鹽業體制改革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反映改革成果,集中披露對違法違規案例的處置結果和失信企業黑名單,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凝聚正能量,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和輿論,確保全省鹽業市場穩定,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九)切實落實責任。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全面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任務,抓緊制定并實施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為全省鹽業健康穩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