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精神,有效防范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重大意義
降低杠桿率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在當前國際經濟環境更趨復雜、國內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的背景下,部分企業經營困難加劇、債務風險上升,存在沿債務鏈、擔保鏈和產業鏈蔓延擴大的風險隱患。從我省看,部分企業債務高企,不良貸款率攀升,在去產能過程中隱性風險出現加速顯性化的趨勢,高杠桿所蘊含的風險因素不容忽視。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在推動創新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此項工作作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防風險的重要任務來抓,通過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等方式,幫助企業減輕負擔、輕裝上陣,為加快推進全省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夯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增強企業資本實力,防范企業債務風險,進一步提升實體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市場主體依據自身需求,自主協商確定各類交易價格和條件,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政府通過制定引導政策,完善監管規則,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強化組織協調,為降杠桿營造良好環境。
堅持依法依規、防范風險。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開展降杠桿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嚴格依法依規,明確政府責任范圍,政府不承擔市場主體損失的兜底責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著力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杜絕應由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合理地轉嫁給其他相關主體。
堅持積極穩妥、健康發展。注意防范和化解降杠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行業和企業的杠桿特征,分類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穩妥有序推進各項工作,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堅持統籌協調、協同推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建立規范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自身約束機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與企業改組改制、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有機結合、協同推進。
(三)目標任務。
2017年至2018年,全省企業負債結構改善,資金流動性增強,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債務風險處在可控狀態;到2018年底,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6%左右,省屬國有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5%以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達到101%。
三、主要措施
(一)多措并舉,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
1.盤活企業存量資產。盤活閑置資產。規范清理資產,做好閑置存量資產調查評估工作,清理無效資產,實現人資分離,使資產達到可交易狀態。對土地、廠房、設備等閑置資產以及各類重資產,可采取出售、轉讓、租賃、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種形式予以盤活,實現有效利用。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引導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盤活資產。鼓勵企業整合內部資源,提高存量資產利用水平。推動資產證券化。積極開展以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等財產權利和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財產權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PPP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實現市場化融資,更好的支持企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平臺作用,運用增發、配股、回購、縮股、資產置換等多種手段,加大資產重組力度,提高企業資產證券化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推動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支持房地產企業通過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向輕資產經營模式轉型。
2.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清理整合債務。全面組織開展資金拖欠調查,清理因擔保圈、債務鏈形成的三角債,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加快推進我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應用,鼓勵引導企業靈活運用各類金融產品,減少無效占用,加快資金周轉。對于暫時困難,但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企業,通過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有效降低債務負擔和杠桿率。減輕企業負擔。完善減輕企業非債務負擔配套政策,加強部門協同配合,持續開展全面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專項行動,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確保已公布取消、停征、減免、降低的各項收費政策落實到位。加大對企業在降杠桿過程中剝離相關社會負擔和輔業資產的政策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鼓勵金融機構持續創新金融產品,進一步擴大循環貸款、滾動貸款等續貸優惠政策適用主體范圍,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企業采取上市掛牌、股份增發、股權轉讓、債券發行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切實發揮省信保集團等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用,指導企業提高信用等級,增強融資能力。引導企業加強資金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財務公司,加強內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綜合運用產業基金、后補助、項目貸款貼息等方法,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拓寬企業股權融資渠道。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大力培育擬上市后備軍,健全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庫。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促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交易,推動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以股權、產權市場為載體,規范企業股權公開轉讓和報價機制。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著力強化資本運作,通過定向增發、債轉股、并購重組、股權信托及引進戰略投資者和產業基金等方式擴大企業股權融資比重。省屬國有企業要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通過產(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資產重組、上市掛牌等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機制市場化。鼓勵和支持省內企業及各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創新股權融資工具。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產業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鼓勵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性資金,按相關規定開展股權投資。在有序引導儲蓄轉化為股本投資的同時,積極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和創投資金。
(二)分類施策,穩妥推動市場出清。
4.有序推進兼并重組。分類開展兼并重組。強化因企施策、分類指導,通過兼并重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方式實現市場出清。支持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跨行業通過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等方式,進行資產或業務重組。積極推進企業業務結構重組,精益化經營,突出主業,優化產業鏈布局,實現降本增效。多形式支持兼并重組。鼓勵企業通過出售轉讓非主業或低收益業務回收資金、減少債務和支出,降低企業資金低效占用。對行業相關、產業相近、主業相同的企業,積極推進企業間重組,助推企業做強做大做優。金融機構對兼并重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完善并購貸款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籌集兼并重組資金。對于暫時困難、未來現金流有合理市場預期的企業,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有效降低其債務負擔。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形式參與企業兼并重組。
5.依法依規實施破產。合力保障依法破產。建立企業破產情況通報、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等相關制度。支持法院成立破產審判庭,優化法官配備,依法高效審理破產案件。督促破產管理人等相關中介機構依法履職,增強破產清算服務能力。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做好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企業互保聯保和民間融資風險化解等相關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穩妥有序推進破產。對于扭虧無望、已失去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依法依規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和企業按照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進行債務重組。鼓勵企業與債權人依據破產和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多措并舉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債權人委員會要切實維護各類債權人和職工合法權益。
6.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機構和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轉股債權以及轉股價格和條件,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多渠道、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嚴禁將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通過實施機構實現市場化債轉股。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增強資本實力。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信托公司等各類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三)明確責任,強化企業債務約束。
7.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明晰產權,同股同權,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通過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加強企業自身財務杠桿約束,合理安排債務融資規模,有效控制企業杠桿率,形成合理資產負債結構。明確企業降杠桿的主體責任。企業是降杠桿的第一責任主體。強化企業管理層資產負債管理責任,合理設計激勵約束制度,處理好企業長期發展和短期業績的關系,樹立審慎經營觀念,防止激進經營,過度負債。落實企業股東責任,按照認繳出資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履行出資義務,按照約定時間依法足額繳納認繳出資,根據股權先于債權吸收損失原則承擔必要的降杠桿成本。強化國有企業降杠桿考核機制。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將降杠桿任務納入對國有企業的業績考核體系,統籌運用政績考核、人事任免、創新型試點政策傾斜等機制,調動國有企業降杠桿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實施步驟
(一)制訂措施(2017年3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摸清屬地重點企業杠桿風險總體情況,制定降杠桿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措施,分解目標任務、落實具體責任,為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夯實基礎。
(二)組織實施(2017年4月初起)。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及任務分工要求(詳見附件1),堅持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加強協作配合,創新工作舉措,形成工作合力,穩步推進各項工作。
(三)檢查評估(每季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按季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每年1月初對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查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科學分析原因和癥結,提出整改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小組,強化綜合協調,研究完善配套措施,組織相關企業先行先試,及時了解掌握降杠桿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切實予以解決。
(二)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加大企業降杠桿支持力度,落實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銀行不良資產核銷等相關政策,西部大開發、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及重點行業產業轉型升級和化解過剩產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力度,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要依法依規、遵循規律、規范行為,在做好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兜底工作的同時,不干預各類市場主體的決策和具體事務,確保降杠桿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有序推進。
(三)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企業和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及時納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參與主體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債權人委員會、聯合授信等機制,綜合確定企業授信額度,避免過度授信,防止企業杠桿率超出合理水平。嚴密監控降杠桿可能導致的金融市場風險,完善風險處置預案,嚴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四)強化輿論宣傳引導。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對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的正面宣傳,定期發布政策解讀,通報典型案例。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問題,主動引導輿論和社會預期,有效控制不實和負面輿論,為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環境。
本意見自2017年4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任務分工表
2. 關于推進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附件2
關于推進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精神,推進我省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工作(以下簡稱: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和“四個轉變”新思路,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圍繞穩妥推進降低企業杠桿率,按照法制化、市場化原則,有序開展債轉股,幫助企業降本增效,提升競爭力和發展后勁。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運作。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建立債轉股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價格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退出等長效機制。政府在不強制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參與債轉股的同時,通過制定必要的引導政策,完善相關監管規則,依法加強監督,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為有序推進債轉股營造良好環境。
堅持法治程序。以保護債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督為基本導向,依法依規維護各類債權人權益。健全規則、規范程序、公開透明、科學評估,完善市場定價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銀行轉股債權真實出售,防止企業風險向金融機構轉移,有效實現風險隔離。
堅持統籌協調。開展債轉股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產能和推動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有機結合、協同推進。債轉股對象企業要同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為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充分鼓勵、調動和激發全社會支持、參與債轉股,做到統籌安排,有序推進。
三、實施范圍
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類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
(一)鼓勵下列企業參與債轉股。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省“十三五”發展規劃,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1.潛力型企業:有潛在價值、因周期性問題產生財務壓力,出現暫時困難、具有一定經營能力、經營效率受歷史債務負擔影響較大的企業;
2.成長型企業:負債較高,需要資本支持,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綠色環保要求,形成市場規模,發展前景良好的成長型企業;
3.關鍵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以及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二)嚴禁有下列情形的企業作為債轉股對象。
1.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
2.有惡意逃廢債務行為的企業;
3.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
4.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三)可進行轉股的債權類型。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
(四)實施機構選擇。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市場主體參與債轉股;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債轉股;鼓勵銀行向非本行所屬機構轉讓債權、實施轉股;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通過所屬機構交叉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參與債轉股,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之間以及市場主體與股權投資機構開展合作。
四、實施方式
(一)省內企業應當針對自身負債情況、股權結構、行業特點及發展趨勢,合理設計債權轉股權的比例、實現方式和合作條件,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上市公司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國有企業債轉股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報備程序。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債轉股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再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本行及非本行所屬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施轉股的,應當符合行業監管要求。
(四)實施機構在具體操作時,需參照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剝離,確認涉及對銀行資本占用的影響,確認債轉股是否會有政策支持與安排,確認各參與機構能否接受債轉股方案,統籌兼顧各方利益。
(五)參與債轉股的實施機構和企業可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對于涉及多個債權人的,可由最大債權人或主動發起債轉股的債權人牽頭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進行協調。上市公司開展債轉股可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轉股價格。允許參考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非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通過協商并經法定程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依法合理確定優先股股東權益。
(六)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特別是可用于股本投資的資金,包括各類受托管理的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債轉股的金融債券,探索發行用于債轉股的企業債券。
(七)債轉股實施后,要保障實施機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范圍內參與公司治理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進行股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屬實施機構應確定在債轉股企業中的合理持股份額,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八)實施機構可以選擇多樣化退出方式,對股權有退出預期的,可與企業協商約定所持股權退出方式。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利用并購、轉讓、股權交易、上市等渠道實現轉讓退出,確保股權轉讓退出依法進行。
(九)工商部門應根據債轉股企業申請,積極做好債轉股公司股東變更、董事會重組等工商登記工作;稅務部門應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保障債轉股企業稅費合法合理繳納;涉及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的應履行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協調做好債轉股企業職工安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債轉股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會商、聯合行動等方式,協調解決企業債轉股進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各地區要將債轉股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統籌謀劃,加強組織協調,提升服務能力,積極推進債轉股工作有序開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債轉股的指導服務,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財稅支持、國資監管、工商登記、土地變更、人員安置等制度規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強化約束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債轉股參與主體的信用約束,建立債轉股參與企業和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債轉股參與主體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違法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強化對債轉股企業的財務杠桿約束,在債轉股協議中,相關主體應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對資產負債率作出明確約定,防止企業杠桿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四)嚴格防控風險。企業在開展債轉股時,杜絕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實施機構在債權核定等方面,要盡職調查,確認第三方資信可靠,保證評價的合法性。債轉股參與各方要特別關注法律糾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債權債務等情況,從源頭防范和化解風險。
(五)推動企業改革。各地區、各部門、單位和企業要將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債轉股的前提條件。通過債轉股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六)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強化政策解讀,增強社會各界對債轉股的認知度。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債轉股的宣傳和引導,定期通報成功案例和違法違規案例,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