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到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完善制度措施,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家庭盡責。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督促指導,監督監護人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確保留守兒童得到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堅持政府主導。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堅持兒童利益優先,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社會關愛。鼓勵和支持村(牧、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參與,著力解決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加快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建立強制報告等救助保護機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建立完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基礎,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需外出務工時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給予關愛,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受委托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做好對留守兒童的教養和保護。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牧、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法制宣傳,組織開展對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家長或受委托監護人的法制和安全教育,落實履行監護職責。(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民宗委、團省委、省婦聯、省婦兒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首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落實屬地關愛保護職責。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牧、居)民委員會承擔具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組織領導,將留守兒童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h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牧、居)民委員會承擔具體工作和任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摸底排查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及其家長外出務工情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村(牧、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及時掌握留守兒童受監護、就學等情況,指導和監督留守兒童家庭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h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牧、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省民政廳、省綜治辦、省婦聯、省婦兒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大教育關愛保護力度??h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牧區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對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檔案和聯系卡制度,形成結對關愛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的網絡,及時了解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在校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青年志愿者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婦聯要依托自身優勢,為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加強親情關愛。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牧區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的關愛服務工作。(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積極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關愛保護工作。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快孵化培育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志愿服務組織,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牧、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省民政廳、團省委、省婦聯,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全評估幫扶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牧、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并持續跟蹤落實。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要統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組織、社區建設、社會工作等資源,扎實做好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強化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醫療保護,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持續做好“明天計劃”、“包蟲病治療項目”等工作,提高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醫療保障水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強化監護干預制度。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牧、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源頭預防機制
(一)引導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地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特別是農村牧區經濟,落實我省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有條件、有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完善公共服務。大力推進外來務工人員市民化進程,為其更好地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條件。支持和幫助農民工攜子女進城定居務工就業,幫助解決農民工在子女入學升學、醫療衛生、社會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困難,完善和落實外來務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學政策。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同時要做好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家庭外出務工人員摸底排查工作,為精準制定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提供依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開展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家庭脫貧幫扶行動。加大教育扶貧、智力扶貧、健康扶貧、能力扶貧力度,將貧困兒童家庭納入脫貧攻堅工作內容,統籌各類救助、扶貧資源,將政府兜底保障與扶貧開發政策相結合,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實現對農村牧區貧困留守兒童家庭的全面扶持。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基本生活困難的農村牧區貧困留守兒童家庭,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并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完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擴大參保覆蓋面。組織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從源頭上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家庭同步邁入小康社會。(省扶貧開發局、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細化實化工作任務,明確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責任到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要積極探索研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托管等相關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要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增加和調整編制及干部交流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有相應人員開展工作、落實責任。民政部門要加快全省未成年人(留守兒童)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健全制度措施,最大限度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的需要。教育部門要加強農村牧區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入學需求。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每年給予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工作必要經費保障,支持做好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三)加強督查考核。各級人民政府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和跟蹤督查,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監督考核。對重大留守兒童信訪案件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事件,監察部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因工作監管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同時,要積極發現基層的創新做法,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全面推動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互聯網新媒體的優勢,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全面提高我省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水平。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專項督查。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