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精神,為切實加強全省文物工作,推動文化名省建設,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根脈。青海地域遼闊,歷史悠久,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青海各族人民創造了豐富燦爛的民族文化,留下了豐厚而獨特的文化遺產。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讓文物活起來,對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滿足全省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我省文化軟實力,增強文化自信,增進民族團結進步,推動實現“四個轉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全省文物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各級政府保護文物的責任逐步得到落實,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意識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不斷強化,文物保護經費持續增長;文物保存狀況明顯改善,文物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取得階段性成效;博物館建設蓬勃發展,文物考古研究邁上新臺階;文物合理適度利用的廣度深度不斷拓展,文物保護成果惠及民眾的效益不斷顯現。同時,隨著全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矛盾日益顯現;個別地方履行文物保護責任不夠到位,基層文物保護機構不健全;文物保護經費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文物保護管理能力不強,執法力量不足;文物基礎工作薄弱,拓展利用水平滯后。面對文物工作新形勢、新任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責任擔當,增強文物保護的緊迫感和使命感,搶抓機遇、堅定信心、狠抓落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把全省文物工作推向新的發展階段。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論述精神為指引,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深入挖掘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努力走出一條符合青海省情、體現青海特點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與公益屬性相結合。文物工作始終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系,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拓寬人民群眾參與渠道,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民眾、服務社會的作用。
堅持強化基礎與突出重點相結合。著力強化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加強文物法制建設、文物安全執法、人才培養等基礎性工作。以搶救性和預防性保護、挖掘研究文物資源、傳承弘揚優秀文化遺產為重點,提升文物保護整體水平,實現文物事業可持續發展。
堅持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秉持正確的文物保護理念,立足于保,保用結合,建立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長效機制,確保文物保護工作邁向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積極推動文物保護與旅游業、文化創意產業的融合發展,進一步拓展合理利用的新途徑,不斷將豐厚的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
堅持改革創新和強化管理相結合。把改革創新作為文物事業加速發展的強大動力,統籌文物事業的規模發展和內涵發展。完善管理措施,推進觀念創新、科技創新,重視和培育管理人才,提高文物保護管理能力,為促進文物事業的發展增添新的活力。
(三)目標要求。
全面加大文物保護利用力度,實現由注重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并重轉變;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周邊環境、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轉變。著力挖掘青海特色文化資源,為推動青海文化名省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到2020年,全省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文物基礎工作得到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得到全面落實;文物保護經費投入持續增長;博物館建設布局進一步優化,非國有博物館穩步發展,主體多元、特色鮮明的博物館體系逐步形成;館藏文物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各級各類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明顯;加快文物考古研究步伐,不斷取得考古研究新成果;文物合理利用的領域不斷拓展,文博單位創意產業持續發展,文物展示利用的水平得到提升;文物保護法規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文物行政執法能力不斷提升,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更加完善;文物機構建設得到加強,文博人才隊伍結構不斷優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更加明顯。
三、重點任務
(一)夯實文物保護基礎。
各級政府要加強和落實以文物保護“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工作為重點的基礎工作。督促指導相關部門認真開展區域內文化資源調查,全面摸清文物基本現狀,做好文物普查成果利用。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通過政務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樹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標識,建立健全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編制和審核公布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建立全省文物信息數據庫管理系統,提升文物保護與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提升文物保護質量。
加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各級政府要積極爭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認真實施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修繕工程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維修、環境整治等工程,特別是對存在重大險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在資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傾斜。加強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加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三防”工程建設力度,切實消除文物安全風險。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評估制度,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全面推進大遺址保護利用,加快喇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推進熱水墓群、沈那遺址等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省級考古遺址公園試點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大遺址申報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編制青海明長城保護規劃,圍繞明長城獨特的文物資源,實施保護修繕、設施建設和展示利用工程。組織開展絲綢之路南亞廊道唐蕃古道、茶馬古道等線性文化遺產專題研究和調查保護工作。加強工業遺產、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保護。
強化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館藏文物修復計劃,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文物,分類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程。加強館藏文物保護,強化藏品管理,市(州)級以上博物館珍貴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保存環境實現基本達標,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收藏有珍貴文物的宗教場所,配備基本的藏品保存設施。實施“青海記憶”工程,征集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實物,記錄時代發展,豐富藏品門類。適時公布青海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和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國有可移動文物資源庫。
強化規劃編制實施。堅持規劃先行,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加強文物保護規劃與各層次規劃銜接,嚴格按照規劃落實文物本體保護及周邊環境風貌控制。依法加強對涉及文物的規劃、建設項目的管理。
突出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突出工作重點,區分輕重緩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加強項目建設后續監管;各級文化(文物)部門積極配合城鄉建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明確文物保護任務,提前介入、及時跟進,主動服務于城鄉基本建設。做好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研究工作,突出文物搶救性保護工作。
(三)發揮文物服務社會的功能。
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挖掘特色文化資源,研究文物價值內涵,積極拓展文物利用范圍,堅持創造性轉化和創新型發展,進一步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陳列展覽、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實施青海原子城遺址、果洛州班瑪縣紅軍溝革命遺址等紅色遺產、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工程,加強愛國主義宣傳教育。
著力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中辦發〔2017〕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245號)精神,在注重文物本體保護的同時,實施好展示利用工程。推動文物與文化、生態、人文、非遺等的融合發展,打造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傳統村落為支撐的文物旅游發展品牌。結合旅游產業和脫貧攻堅,實施文物保護利用惠民工程,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堅持文物資源的公益屬性,杜絕破壞性開發和不當經營,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辟為參觀旅游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交由企業管理。
提升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嚴格落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完善博物館、紀念館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覆蓋面,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優化博物館布局結構,豐富博物館門類,不斷提高教育、研究、收藏、保護和服務水平,推動博物館發展從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推動博物館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博物館單位理事會制度建設,強化服務功能。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機制,出臺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制度,對博物館免費開放實行動態管理。支持反映青海高原和藏區地域特色的人文生態、民族民俗博物館建設。創新博物館文化傳播的內容、形式和手段,增強博物館的數字化技術服務水平。實施博物館陳列展覽提升工程,開展文物巡回展覽,提高全省館藏文物利用效率,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
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36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青政〔2016〕61號),推進文物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文博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擴大引導文化消費,培育新型文化產業。鼓勵眾創、眾籌,以創新創意為動力,以文博單位和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具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文化創意品牌,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帶頭作用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項目和優秀企業。引導和支持具備條件的文博單位在堅持公益前提下,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在開發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實施“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方式讓文物活起來。
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拓展文化交流空間,拓寬文物展示利用渠道,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和我省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大局,積極參與中華文明走出去工程,擴大文物交流的規模,講好青海故事,展示青海形象,宣傳青海地域文化。
四、依法行政
(一)完善法規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長城保護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文物事業的發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健全法治保障體系。
(二)強化文物督察。
加強層級監督,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運轉高效、監督有力的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履行文物督察職責,依法對各地履行文物安全職責進行督察。建立文物安全督查通報制度,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政府負責人。
(三)加強文物執法。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聯合有關部門,強化預防控制措施,開展常規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建立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建設文物執法管理平臺。市(州)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也可通過委托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或其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文物執法職能。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重點區域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的警務室或成立聯防隊伍。
(四)嚴格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一定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擠占、挪用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領導責任。
(五)加大普法宣傳。
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地黨校和行政學院的教學內容。文化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做好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評查、誰主管、誰負責”的普法工作責任制。各級文化(文物)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政府責任。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政府領導責任制)。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要建立健全市(州)、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文物保護管理機制,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員制度。
(二)強化主管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優化職能配置。文物保護基礎在縣,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能。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管理本轄區文物工作的同時,加強對下級政府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責任情況的督導檢查。各級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實施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計劃、勘察設計、方案編制、招投標、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工程驗收、資金管理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要全面落實文物屬地化管理責任,夯實基層文物安全管理基礎,落實文物管理單位主體責任,嚴格文博機構安全法人負責制。
(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在涉及文物保護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中,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事前審核審批工作。要發揮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強化行政執法聯動機制,經常性地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發改部門要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物部門要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按規定程序公布實施。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安全與消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大對盜竊、盜掘、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長效機制。宣傳、教育等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加大經費投入。
各級政府按照文物保護法要求,堅持文物保護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按照“規劃先行、保障重點、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研究出臺地方相關文物保護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落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本體維修、搶救性保護、保護性設施建設等經費支出。推行政府購買文物保護公共文化服務,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
(五)加強隊伍建設。
結合國家文物局人才培養“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復合型管理人才培養。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每年有針對性地舉辦各類培訓班,特別是加大縣級文物行政管理、文物行政執法以及博物館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培訓力度。委托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人才,加快對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文物修繕修復、文物考古、展覽策劃等緊缺人才培養。重視民間匠人傳統技藝的挖掘、保護與傳承。穩定縣級文物部門專業人員隊伍,適當提高市(州)、縣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努力形成結構優化、布局合理、業務較強的人才隊伍。
(六)注重科技支撐。
發揮科技對文物工作的引領作用,促進文物新技術、新裝備的運用,推動文物和現代科技融入創新。根據我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需求,針對古建筑維修、彩塑壁畫保護、安全技術防范、文物展示傳播、文物修復以及現代信息技術應用等關鍵技術和重點方向,積極開展應用研究。開展數字化保護措施,探索建立數字博物館、智慧博物館,建設文物信息化平臺和共享機制,逐步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保存和管理利用,不斷提高文物工作信息化程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