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字〔2016〕32號)精神,為優化引進高端創新人才創新創業的工作生活環境,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競爭力的“人才高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以“四個轉變”推動“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落地生根,圍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去庫存工作有機結合,通過政府購買和租賃方式,儲備和掌握部分住房資源,為多元化引進人才提供一元化住房保障,靈活有效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困難問題,更好地培養、激勵和發展高端創新人才,為我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基本原則。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
1.統一購買和租賃。結合“十三五”時期全省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實際需求,由省、市(州)政府分級安排專項財政資金,選擇相對集中區域,通過分年度、分期購買和租賃方式,集中購買或結合本地實際租賃一批建筑面積在80至160平方米之間的商品住房。到2020年,儲備一定數量的住房,滿足引進人才住房需求。
2.分級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省級引進人才住房保障計劃、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各市(州)政府負責本地區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3.集中統一管理。引進人才保障住房由省、市(州)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4.免租金周轉使用。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可申請入住保障住房,入住期間免房屋租金,入住期滿后住房繼續周轉使用。用人單位需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采暖費、數字電視收視費、電話、寬帶使用費、停車費等其他費用。
二、住房保障對象
住房保障對象主要包括:符合《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字〔2016〕32號)文件規定,入選“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名單的引進“杰出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服務我省“四個轉變”發展所必需引進的其他各類高層次創新人才。
三、保障方式和標準
(一)保障方式。引進高端創新人才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單位暫時不能解決住房的,可申請入住由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住房。
(二)保障標準。各地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享受的住房面積。原則上,“杰出人才”住房面積160平方米左右,“領軍人才”140平方米左右,“拔尖人才”120平方米左右,其他各類高層次創新人才住房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
四、房源安排及資金保障
(一)房源安排。2017年到2020年,省政府安排專項資金4億元,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采取政府集中采購方式購買400套商品住房,用于省級層面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住房保障。省財政根據實際需求分年度安排資金。2017年,先期投入1億元在西寧市購買商品住房100套。
2017年到2020年,各市(州)政府根據需要購買或租賃一批商品住房,滿足在本地區工作服務的引進人才住房保障需求。各年度的人才住房需求計劃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備案。
(二)資金保障。省、市(州)財政部門要研究建立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資金保障機制,積極籌措購租資金并列入年度資金計劃安排中。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購買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各市(州)為引進人才購買或租賃房屋所需費用按省財政補助30%、市(州)財政承擔70%的比例執行。省財政補助款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實各地實際購租數量后,采取獎勵方式撥付。
五、人才住房的申請核準及管理
(一)人才住房的申請與核準。
1.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提交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或市(州)人才辦審核、公示。
2.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省、市(州)人才辦公示后的人員名單分配入住。
3.省、市(州)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按照“高端優先、統籌兼顧、逐步解決”的原則,根據住房房源情況,按照人才層次、保障標準、引進時間、申請時間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配,并辦理入住手續。房源不足時,同等條件人才按單位人才引進數量和申請分配時間等綜合考慮予以調配,各層次房源可相互調劑使用。
(二)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引進人才保障住房的入住、使用、退出等具體事項,由省、市(州)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省級按照《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提高思想認識。對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是省委、省政府全面關心人才、激勵人才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推動“四個轉變”落地落實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依據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作為、全力推進,保障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需求。
(二)落實工作責任。省、市(州)人才辦負責制定引進人才住房保障需求計劃,審核各類引進人才入住資格。省、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人才保障住房的購租、裝修和室內設施配備等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房源,協助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完成住房購租工作。省、市(州)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住房的產權管理、裝修、維護、必要家具家電配置、分配入住手續辦理、委托物業公司做好物業管理服務等工作,確保引進人才順利入住。人才保障住房辦理產權手續、繳納契稅、天然氣、有線電視、寬帶、電話初裝等費用由省、市(州)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省、市(州)人才辦、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人才住房居住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人才住房居住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居住資格。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人才住房保障具體辦法。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附 件
青海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保障
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進一步完善我省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人才住房的積極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環境,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字〔2016〕3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住房(以下簡稱住房)是指為我省省級層面引進高層次人才提供的周轉性住房,納入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做到統一產權管理、統一建設標準、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條 住房按照“政府主導、只住不售、周轉使用、動態管理”的模式進行住房保障。
第四條 我省省直機關、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企事業各類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住房的入住對象為符合青辦字〔2016〕32號文件規定的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服務我省“四個轉變”發展所必需的其他各類高層次人才。原則上一位人才只能申請一套住房。
第六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才辦)負責認定引進人才的資格類型、確定人才準入退出標準和分配各類人才住房指標,確保引進人才與住房相匹配。省財政廳負責安排住房建設(購租)及相關配套資金(包括各項房屋稅費、家具家電購置資金等),做好住房的資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編制住房保障計劃(含人才規模、面積標準等),并組織購租房源,保證住房的品質和環境。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住房的產權辦理、必要家具家電配置、入住手續辦理、委托住房所在物業公司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確保人才順利入住,并負責住房、家具、設備的資產管理。用人單位負責按時繳納住房使用產生的水、電、暖、燃氣、電視電話寬帶、物業、停車等費用,并確保住房有效使用,不改變或影響住房的用途及安全。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七條 直接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協議且合同期三年以上,柔性引進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協議(每年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用人單位暫時未能解決住房的,可申請入住人才住房。
第八條 需要使用住房的符合條件人員,須按要求填寫《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并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省直歸口部門或省直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后報省人才辦,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省人才辦審核意見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申請住房須提交資料:
(一)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
(二)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人選名單;
(三)申請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已婚的同時提交結婚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協議)或經營管理責任協議等材料復印件,非公有制單位還需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住房辦理程序:
(一)填表。由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分別如實填寫《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省直歸口部門或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表格和有關資料,歸口或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人才辦申請住房。
(三)受理。省人才辦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人的相關資料。
(四)公示。省人才辦將經審批符合入住人才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人才類型和擬安排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向省人才辦反映,省人才辦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五)分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人才辦根據人才層次分配住房,其中杰出人才安排面積160平方米左右住房;領軍人才安排面積140平方米左右住房;拔尖人才安排面積120平方米左右住房,其他各類高層次創新人才住房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面積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住房按照“高端優先、統籌兼顧、逐步解決”原則,根據住房房源情況,按照杰出、領軍、拔尖三類人才層次、引進時間、申請時間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配。在房源不足情況下,同類層次人才按單位申請分配時間先后次序予以調配,各層次房源可相互調劑使用。住房分配后,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同用人單位簽訂《青海省省級人才住房入住協議書》(以下簡稱《住房協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實行合同(協議)管理。房屋分配后,用人單位、申請人憑《住房協議》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 《住房協議》應當明確住房所有人與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明確使用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原則上《住房協議》簽訂的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使用期滿如確需繼續使用的,應在協議期滿1個月前,由使用人通過所在單位再次申請辦理續住手續。使用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需重新簽訂《住房協議》。
第十五條 住房使用單位在使用人入住期間,應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采暖費、燃氣費、電視電話寬帶費、停車費等。
第十六條 住房按照“經濟環?!痹瓌t進行一次裝修。使用單位和使用人要按照《住房協議》約定,合理使用,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或改變內部結構,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住房使用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使用人及使用單位要負責修繕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定期對房屋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并建立住房管理臺賬。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使用單位應主動申報并及時騰出住房:
(一)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準入條件的;
(二)經省人才辦取消“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人選資格名單的;
(三)《住房協議》到期不再續住的;
(四)使用人變動工作后未重新辦理住房手續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條 退出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使用單位向省人才辦及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解除住房合同。使用單位與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退房手續,終止《住房協議》。
(三)退出房屋。使用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繳清水電費等費用,費用結算至騰退住房當月。退出的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一條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與用人單位簽訂《住房協議》時,應在協議中列明下列情形,使用人及使用單位有違反情形的,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單方終止履行《住房協議》,收回使用的住房,使用人拒不騰退的,依照法律規定解決: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繳納費用的;
(三)將住房轉讓、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的;
(四)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使用者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利用住房開展違法違紀活動的;
(六)利用住房為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住房所在小區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不適合繼續使用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弄虛作假、擅自轉讓轉租或調整住房居住對象等行為的,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回相關住房,同時取消該單位在3年內申請住房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省人才辦、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定期和不定期對住房居住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不符合居住條件的,及時取消其居住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及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區人才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