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青海省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56號),激發重點群體創業創新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青海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圍繞發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要求,鼓勵社會大眾創新創業、勞動致富,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著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強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勵導向,營造好環境,創造好條件,提供好支撐,分群體施策,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經濟增長與居民增收互促共進,讓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
(二)主要目標。
1.城鎮就業規模逐步擴大?!笆濉逼陂g城鎮新增就業人數30萬,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2%以內,就業質量穩步提升。
2.宏觀收入分配格局持續優化。到2020年,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23235元;力爭收入增長速度高于經濟增長速度,居民收入結構不斷優化,城鄉、區域、行業和居民之間收入差距持續縮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
3.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顯著提高。到2020年,基本社會保險基本實現應保盡保,逐步提高各項底線民生保障水平。
4.脫貧目標全面完成。按照“四年集中攻堅,一年鞏固提升”的總體部署,到2019年,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貧困村全部退出,貧困縣全部摘帽。到2020年,全面消除絕對貧困現象。
二、實施七大群體激勵計劃
圍繞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牧民、科技人員等增收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七大群體,實施差別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培育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帶動城鄉居民實現總體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勵計劃。
引導加大人力資本投資,促進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會地位提高,體現技能人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和重要價值,帶動全省產業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1.完善技術工人薪酬激勵機制。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可采取協議薪酬、持股分紅等方式,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鼓勵企業給高技能人才設立技能職務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把工資分配同技能人才的實際貢獻緊密銜接起來,激發技能人才的工作積極性;具備條件的企業,要積極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內的各類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保障技能人才退休和醫療有較高的待遇。落實國家優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置政策,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開展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使技能人才在相關表彰獎勵中保持適當的比例,推動企業建立技能人才合理使用制度,指導推進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試點工作。經政府部門認定的“企業首席技師”,每人一次性給予10000元高技能人才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列第一位單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2.推進貫通職業資格、學歷等認證渠道。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比照認定的制度。推動實施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貫徹國家高技能人才可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政策,在職稱評審過程中,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生可與中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可與大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的高技能人才可與本科學歷人員同等對待。落實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適當突破年齡、資歷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支持企業自主評價技能人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3.營造崇尚技能的社會氛圍。按照政府引導、行業參與、企業開展的要求,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樹立行業標兵。精心組織參與全國性或區域性等高水平職業技能競賽,提高省級職業技能競賽質量和影響力。加大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力度,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降低入戶門檻,對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推進放開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進入城鎮的落戶限制。(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
(二)新型職業農牧民激勵計劃。
在推進城鎮化的同時,結合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加大對從事傳統種植、養殖農牧民的培訓補助力度,通過多種激勵支持,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牧民,促使廣大農牧民增收致富。
4.提高新型職業農牧民增收能力。加大農牧民培訓和促進就業力度,將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育納入教育培訓發展規劃。支持高校和職業學校辦好涉農涉牧專業,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牧民。落實國家助學和培訓補貼政策,實施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育工程,鼓勵農牧民通過短期培訓、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培訓。引導農牧區青年、返鄉農民工、農牧區大中專畢業生和退役軍人等勞動力參加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育和提升工程。深入推進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努力提高婦女參訓比例,增強農牧民增收能力。(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牧廳,省婦聯)
5.挖掘現代農牧業增收潛力。深入推進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加綠色優質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加強農田水利、人工草地、草場圍欄、暖棚等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現代生態農牧業,做強做優特色產業,支持返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農牧業產業鏈改造升級。推動農產品加工業轉型升級,創建一批農產品加工示范園區和農村產業融合試點示范縣,帶動農民就業致富。推進農畜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農民采用節本增效技術,支持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用好農畜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延長農牧業產業鏈條。扶持發展一鄉(縣)一業、一村一品,引導產業集聚發展。實施“互聯網+”現代農牧業,大力發展農牧業電子商務,擴大農畜產品線上交易份額,探索農牧業新型業態。發展休閑農牧業、鄉村旅游等新產業新業態,鼓勵農牧民共享增值收益。(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金融辦、省旅游發展委)
6.拓寬新型職業農牧民增收渠道。積極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農民工、大學生等人員返鄉創業,通過創業帶動更多農牧民就業。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管理體系,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戶。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
7.落實和完善農業補貼、保險及其他支持保護政策。加大財政對“三農”的投入力度,落實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農畜產品最低收購價格等為重點的各項惠農政策,提高農業補貼效能。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牧區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探索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農牧民住房產權、林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切實解決好農牧業發展資金短缺、農牧民貸款難的問題。探索建立政府、銀行、保險對農民不良貸款分擔機制。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繼續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加大農牧業政策性保險支持力度,穩步擴大農牧業保險覆蓋面,推進開展畜禽、設施蔬菜、飼草料、中藏藥材種植保險試點,增加保險品種,提高農牧民特別是新型經營主體的參保率,幫助農牧民有效規避農牧業生產風險。(責任單位: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
(三)科研人員激勵計劃。
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的政策措施,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通過工資性收入、項目激勵、成果轉化獎勵等,激發科技創新熱情。
8.完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高校、科研機構經批準,可對聘用的高端科研人員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制、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分配方式,并將此類收入分配在核定績效總量時單列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經所在單位同意,科研人員可到企業等兼職、高校教師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合法收入。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用于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不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繳納各項保險的依據。(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9.改進科研項目及其資金管理。充分尊重智力勞動的價值和科研規律,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下放項目預算調整權限;放權給高校、科研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結合科研工作實際制定差旅費、會議費等開支標準;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允許列支勞務費、績效支出等用于人力資源成本補償;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30%,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加強項目經費管理與現有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銜接,推行有利于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
10.健全績效評價和獎勵機制。探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師和科研人員分類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教學、科研以及成果轉化等業績的等效評價機制。落實國家和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推進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機制調整,落實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政策。推進經營性領域技術入股改革,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約定政策。實施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貫徹落實科研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專項獎勵基金,補償優秀科研人員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資,加大對基礎性和前沿性科研課題的長期資助力度,加大對青年科研人才的創新獎勵力度。強化科技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創業項目的知識產權申請、轉化和運用。(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
(四)小微創業者激勵計劃。
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通過健全創新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等多方式激勵大眾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創業,引導和支持小微創業者在“雙創”中實現創收致富。
11.清除創業壁壘,提升創業參與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推進“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制度性成本。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提高企業退出效率,進一步提振小微企業創業創新信心。(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1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并規范多層次、專業化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范基地。積極推行“互聯網+創新創業”新模式。加強創業信息資源整合,建立創業政策集中發布平臺。完善通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落實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5〕144號)提出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支持小微創業者提高創業成功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13.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落實國家有關建立健全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的政策,鼓勵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確保創業者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激發創業積極性。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依法查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鼓勵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平臺功能。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科技廳、省金融辦)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計劃。
進一步優化環境,增強薪酬分配的激勵作用,激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工作熱情和創新能力,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推動經濟增長、就業增加、效益提升、職工增收實現良性互動。
14.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完善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機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探索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5.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落實市場準入和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消除各種隱性壁壘,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問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項目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家擴大投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僵尸企業”處置、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產權,嚴肅查處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合法經營、合法收入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環境。規范司法程序,原則上應嚴格執行先定罪后沒收或處置嫌疑人財產的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置時間、順序有規定的除外,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減少對企業點對點的直接資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進公平競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
(六)基層干部隊伍激勵計劃。
完善工資制度,健全不同地區、不同崗位差別化激勵辦法,建立陽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調動基層干部隊伍工作積極性。
16.完善工資制度。落實國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政策,完善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進一步規范完善特殊崗位津貼、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并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按照國家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17.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根據公務員獎金制度,建立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與獎金掛鉤,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金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18.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范圍。根據國家規定,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范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范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醫務人員、教師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落實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
(七)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計劃。
鼓勵和支持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中具備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者參加各類培訓,提升勞動技能,通過勞動增加收入。
19.提升產業扶貧增收水平。加大產業扶貧扶持力度,結合地方特色,發展特色產業,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對有勞動能力和生產發展愿望的貧困人口,重點扶持特色種養業,充分尊重群眾自主選擇產業的權利,結合區域產業發展布局和群眾自身條件,適宜發展什么就扶持什么,宜農則農,宜牧則牧,宜林則林,宜商則商,宜游則游。對有勞動能力,但自身沒有經營能力的貧困人口,通過扶持牧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特色種養、民族手工、鄉村旅游、特色文化等優勢產業,強化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通過扶持發展產業,實現就地脫貧。深入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營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積極探索跨地區興辦扶貧產業。用好用活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援青機制,實施好“攜手奔小康”“百企幫百村、百企聯百戶”等精準扶貧行動。(責任單位:省扶貧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殘聯)
20.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對納入低保且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實現充分就業的困難人員,著重幫助其實現就業創業。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工作的低保人員,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1.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有效銜接,實施分類救治,妥善解決因病返貧現象。將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統一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體系。(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
三、實施六大支撐行動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圍繞城鄉居民增收,提供服務支撐、能力支撐和技術支撐,全面開展就業促進、技能提升、托底保障等行動。
(一)就業促進行動。
22.全面提升就業崗位創造能力。實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依靠市場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創業服務平臺,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創業帶動就業優惠政策,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加快三產之間的融合,延伸產業鏈,創造更多高質量的就業機會。鼓勵新型勞動密集產業發展,積極承接東中部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培育和帶動一批勞動力就業。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支持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支持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加強對靈活就業、新的就業形態的政策支持,鼓勵發展家政、養老、護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產業,努力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吸納更多中低技能勞動者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繼續落實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及援企穩崗同步發力的惠企利民政策,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穩定就業崗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
23.有效提升勞動力市場流動能力。推進戶籍、住房、教育、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約勞動力流動就業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城鎮、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加強對口支援,爭取支援省市吸納更多我省勞務人員??偨Y推廣返鄉創業工作經驗,結合產業共建,引導勞動力有序向六州和海東地區轉移,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機會。加快城鎮化進程,進一步吸納勞動力在城鎮就業。加大勞務經紀人的培訓力度,發揮勞務經紀人的作用,積極推進跨區域轉移就業,提高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4.不斷提升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利用“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及時發布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搭建公共就業創業信息平臺,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精準服務,全面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效能。支持西寧市建設包括招聘、培訓、薪酬、咨詢、健康服務等多位一體、一站式管理、訂單式服務的人力資源產業園。(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25.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分類指導建設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實用的多層次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投資,放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改善實訓條件,提高實訓效能。進一步放寬技工院校自主專業設置,加強專業建設與市場需求的結合,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撐。加快就業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體系建設,支持省內的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與我省產業園區企業校企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中心),共建重點專業,實行技能人才定向培養、聯合培養。(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
26.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和現代學徒制。完善和調整新型學徒制培訓激勵政策,逐步推廣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在各類企業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廠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新型學徒制培養模式。開展職業院?,F代學徒制試點工作,推動校企“雙主體”育人。實施技師培訓項目,加快急需緊缺工種高技能人才培養,為培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人才支撐。(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
27.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調整優化中職和高等教育學科專業設置,提升學生實踐動手和就業競爭能力。鼓勵和支持職業院校與行業共建繼續教育基地,為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發展培養培訓管理人員、技術技能人才。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引領計劃,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力度,實現用工和培訓的供需對接,加大對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的支持,促進勞動者自主就業。深入實施全民技能提升儲備計劃,開發和調整適合產業發展需要的培訓補貼目錄及補貼標準。以就業為導向對困難人員實施職業培訓。實施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開展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殘疾人技能培訓。加大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幫助青年獲得相應工作經驗或經歷,提高就業競爭力。采取“送教進廠”、定向培訓等方式,加強“僵尸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促進職工轉崗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省總工會)
(三)托底保障行動。
28.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推動企業開展常態性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9.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統籌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制度,推動“一門受理、部門協同”救助機制,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完善救助對象認定機制和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低保標準,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探索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穩步推進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逐步提高孤兒保障水平,完善殘疾人補貼政策。推動各種保障制度在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資金、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等環節的互聯互補,加快建立城鄉全覆蓋、一體化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體系。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
30.擴大基本保障覆蓋范圍。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群全覆蓋、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建立健全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積極發展慈善事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稅局)
(四)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
31.拓寬居民財產投資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發展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改善金融服務,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對個人理財服務市場進行合理細分,拓寬金融機構個人理財業務種類。合理確定理財產品的定價水平,準確地向客戶揭示風險,公開信息。加強理財咨詢服務人員的配備、培養和激勵,提高理財服務的個性化。妥善發揮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強化金融監管,促進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提高投資者自身的風險識別與抵御能力,引導居民采取投資組合,以長期投資為理念,增加財產性收入。(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32.加強對財產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優化公平競爭和誠信的金融消費市場環境,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和透明度建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和分紅制度,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在拆遷、征地、征用公民財產過程中,依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金融辦、省政府法制辦)
33.合理調節財產性收入。落實好國家相關政策,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水平,著力促進機會公平,鼓勵更多群體通過勤勞和發揮才智致富。完善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征管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五)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
34.規范現金管理。完善現代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規范現金管理。全面推進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完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35.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繼續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加強對財政資金、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管理和審計監督。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有效規范隱性收入,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落實好國家關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審計廳)
(六)收入監測能力提升行動。
36.完善收入分配統計與核算。逐步建立電子化居民收支調查統計系統,提升調查數據質量。開展不同群體收入狀況研究。在確保信息安全和規范利用的前提下,創新收入監測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監測水平。加強部門間溝通聯系,銜接政策落實,把握時間節點,努力提高數據的時效性和全面性,切實做好居民收入統計工作。(責任單位: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牧廳、省統計局)
37.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評估體系。建立宏觀經濟、相關政策和微觀數據的綜合評估機制,對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借鑒國際經驗,引入收入分配微觀模擬模型。(責任單位:國家統計局青海調查總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協調配合。各牽頭部門要認真履行牽頭責任,主動與國家相關部委溝通銜接,會同其他責任單位研究相應的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任務落實。其他責任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切實抓好本部門工作任務的落實。各市(州)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促進城鄉居民增收的具體辦法,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
(二)鼓勵先行先試。選擇部分地區和科研單位,開展專項激勵計劃和收入監測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重點提出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強督查考核。加強對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加強政策評估。建立督查激勵長效機制,將城鄉居民收入增幅、增量等指標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范圍,確保激勵措施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激勵作用。
(四)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加強依法保護產權、弘揚企業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輿論引導,營造鼓勵增收致富的良好社會環境,大力弘揚勤勞致富精神,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本實施方案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