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3年第21號)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省政府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起,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統一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由西寧市、海東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70元/月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西寧市、海東市12.7元/時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8元/時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9元/時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2元/時人。
二、適用范圍
本次調整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資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保障制度,對規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相關政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青政〔2014〕29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