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切實保護省內各機場凈空環境,確保飛行安全,省人民政府決定將省內各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確定為“低慢小”航空器禁飛區域,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
西寧曹家堡機場、海西州格爾木機場、海西州德令哈機場、海西州花土溝機場、玉樹州巴塘機場、果洛州瑪沁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各20公里圍合組成的矩形區域范圍,為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省內后續新建機場的凈空保護區域按照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各20公里圍合組成的矩形區域范圍劃定。
二、禁飛“低慢小”航空器類別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升放飛行高度低于500米、飛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飛行目標,主要包括無人機、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空飄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險性低空慢速小目標飛行器(物)。
三、有關要求
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低慢小”航空器禁飛區)的具體范圍由省公安廳、民航青海監管局、民航西北空管局青海分局、青海機場公司共同劃定。未經航空管制部門批準,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禁飛區域進行“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違反規定在禁飛區域內飛行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采取處置措施;違反規定飛行并干擾民航航班正常飛行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