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精神,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組織引領和示范表率作用,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公信力提升和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改善優化,大力提升青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強化公務員誠信行政意識和為民宗旨觀念,加快推進我省政務誠信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落實黨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關鍵環節,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領其他領域信用建設、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弘揚誠信文化、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同時還有利于促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能,建立健全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誠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樹立政府公開、公正、誠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培育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青海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指導,認真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聚焦“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著力推進“四個轉變”,堅持以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社會監督作為推進政務誠信的重要抓手,以建立完善政務領域失信記錄、積極推行誠信評價和大力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關鍵舉措,以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以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監督為重要手段,循序漸進,不斷提升政府依法誠信施政水平和政務透明度,樹立政府誠信形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要求,依法治理青海。健全完善權力運行制約監督體系,將依法行政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和服務全過程,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衡又協調運轉。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合規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加強政務活動審計監督和政府失信行為查處力度。探索對政務活動的第三方信用評價和社會輿論監督。按照“權責清單”,切實做好依法決策、依法執行、依法監督。
2.堅持政務公開。以公開促公信,推行陽光行政,堅持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全面推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7天雙公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托省政府門戶網站、“信用青?!本W站和各地區、各單位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新媒體,實現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全過程公開,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招商引資、土地拍賣、政府采購、招標投標、PPP項目、地方政府債務等工作,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3.堅持勤政高效。進一步創新政務服務模式,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宗旨意識,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秉持為民務實清廉高效原則,暢通便民辦事渠道,切實維護人民利益。
4.堅持守信踐諾。政府應率先垂范、誠信施政,帶動社會誠信意識增強。將公平正義作為誠信施政的基本準則,完善相關法規和防范廉政風險各項制度,在行政許可、市場監管、公共資源配置、招商引資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各領域貫徹公平正義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要忠誠履職,清正廉潔。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準確記錄并客觀評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對職權范圍內行政事項以及行政服務質量承諾、期限承諾、保障承諾的履行情況。在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嚴格履行各項約定義務,實行政務承諾考核評估。
5.堅持失信懲戒。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處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加強社會各方對政務誠信的評價監督,形成多方監督的信用約束體系。對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懶政怠政,不能嚴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行為,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有失公平公允、交易違約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營造既“親”又“清”的營商環境。
三、重點任務及分工
(一)探索構建廣泛有效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
1.建立縱向政務誠信專項督導機制。加快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上級政府要定期對下級政府開展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對政府部門和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省政府辦公廳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2.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將各部門辦理和落實人大議案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情況作為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省政府辦公廳,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建立社會監督和第三方社會機構評估機制。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暢通民意訴求渠道,開展政務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實施區域政務誠信大數據監測預警。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會機構對各地區、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評價評級工作并及時公布結果,加強社會監督。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互聯網公司、大數據公司、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現有數據的基礎上,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通過網絡抓取、群眾投訴舉報等渠道,將政務失信記錄進行整合,依據評價標準對政府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預警,對各部門、各級政府政務誠信整體狀況進行排序,優化青海營商環境。(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教育廳等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信訪局等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二)建立健全政務信用管理體系。
1.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制訂公務員誠信教育培訓計劃,加強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學習,編制公務員誠信手冊,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培訓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增強公務員誠信意識。(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等按照職責牽頭負責,各市州政府參加)
2.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及時從紀檢監察、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系統)歸集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問責處理,以及有失信定論的司法判決等政務失信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同時將有關記錄逐級歸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互聯共享,并通過“信用青?!本W站依法依規逐步公開各級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公務員局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健全守信激勵與政務失信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加大對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戒和曝光力度。對存在政務失信事實的政府部門,根據失信行為造成經濟社會發展損失情況和社會影響程度,要求其對具體失信情況書面說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規取消相關政府部門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探索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開展區域政務誠信狀況評價,在改革試點、項目投資、社會管理等政策領域和績效考核中應用政務誠信評價結果。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限制參加評先評優等方面限制和懲戒,并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支持市場主體對其采取差別化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各市州政府參加)
4.健全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完善政務信用信息保護機制,依法依規采集政府部門和公務員政務失信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當保密或禁止采集外,所有政務失信信息都應記入當事主體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流程,及時處理異議申請或投訴,更正或撤銷錯誤信息。探索擴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對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后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減免或從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法院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市州政府參加)
(三)加強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1.加強政府采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立政府采購方面的政務誠信責任制,加強對政府部門作為采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信用情況的監督,依法處理采購人及有關責任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納入政府部門及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記錄。加快建設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
2.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強化政府有關部門責任,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失信違約記錄。明確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及其在項目籌備、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融資、實施等各階段的誠信職責,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增強政府與投資者的契約精神,提高雙方誠信意識,規范履約,落實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財政廳、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3.加強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探索推廣和應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務信息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部門掌握的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等。在招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進行限制。建立完善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黑名單”,通過“信用青?!本W站和省內主流媒體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促進招投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監察廳、省網信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參加)
4.加強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制度規范,嚴格依法依規出臺優惠政策,避免過度優惠、惡性競爭。規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嚴禁引入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依法履行簽訂的各類合法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決不搞“新官不理舊賬”。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確實需要改變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的合理損失依法給予適當補償。暢通政府部門招商引資失信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加強日常監管,樹立招商引資政策嚴肅性和權威性,營造良好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5.加強政府債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融資舉債機制,促進政府舉債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和程序透明。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約束,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體系,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及時嚴厲查處政府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的失信行為。(省財政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6.加強街道、鄉鎮政務和村(居)務誠信建設。建立街道、鄉鎮和村(居)務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鄉鎮和村(居)務黨務、政務、財務等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家政、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住房、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各項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以及村(居)務有效公開,各項便民利民政策措施和服務有效下沉惠及基層民眾,并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鄉鎮和村(居)務績效考核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誠信村(社區)、誠信街道和誠信鄉鎮創建活動。(各市州政府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局等有關部門參加)
(四)強化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深入推進政務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和規范應用。堅持互聯互通與數據共享相結合,大力推動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依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現有設施資源,進一步健全完善與各部門(單位)間的數據接口,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實現各地區、各部門(單位)間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推進落實,抓緊提出本地區、本部門(系統)、行業(領域)信息系統建設完善或升級改造需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及時將政務領域信用信息歸集、整合、納入信息系統,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努力打破各地區、各部門(系統)、各行業(領域)條塊分割、信息封鎖局面,打通“信息孤島”。(省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市州政府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健全政務誠信建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研究出臺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和時間節點,落實責任主體,給予人員、經費等必要保障,扎實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要探索建立本地區、本部門政府違約事件應急預案和調處機制,防止相互推諉扯皮,維護政府誠信形象。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和總攬各方作用,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并推動落實政務誠信建設的各項措施,加強與各地區、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等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加快政務誠信相關制度規范建設。依據國家政務誠信建設相關法律規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誠信建設制度規范和標準體系。加快推進政務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加強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踐諾機制、黨政領導干部與公務員誠信建設、政府部門政務誠信評價辦法等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提升政務誠信建設制度化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政府法制辦等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參加)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狠抓落實,切實有效開展相關工作,以政務誠信引領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要納入平安青海、法治政府考核有關信用建設考核內容,強化考核約束。各市、州政府要將“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納入對組成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范圍。適時組織開展政務誠信建設督察工作,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積極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的重難點問題,推動形成各地區、各部門齊抓共管、協同聯動的工作局面,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和各項措施切實發揮效力。(各市州政府,省考核辦、省綜治辦、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等按照職責牽頭負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加)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8月3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