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2018年1月10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177項需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基層組織開具的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
對取消的證明事項,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修訂相關文件、調整辦事方式,并通過辦事大廳告知、門戶網站公布等方式及時公布新的辦事流程,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對可用現有資料替代的證明事項,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配合、信息共享、互認互通,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目錄(177項)》(見附件)確定的方式辦理,不得推諉扯皮,推脫責任。
對暫時保留的證明事項,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某人+辦某事+開某證明”模式,統一規范證明名稱,明確設定依據和行政相對人需提交的證明及開具的層級。凡是未納入暫時保留證明事項目錄的基層證明和蓋章環節一律不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除因法律法規調整需提供的證明外,各級政府部門一律不準擅自設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因實際需要、確需增設的事項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論證,經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核、報省政府同意后才能設立。
各市(州)、縣政府要加快推進本級“減證便民”清理工作,按照省級清理方式,全面摸查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基層組織開具的各類證明事項,依法對證明事項進行清理取消,確保更好地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證明事項目錄(177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