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精神,促進我區各類創業投資(包括天使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創業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和自治區黨委十屆二次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促進創業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社會為主、專業管理、市場運作、服務實體、信用為本”等原則,著力優化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制度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和生態環境,努力打造“創業創新+創投”的協同互動發展格局,推動創業投資聚集、跨越式發展,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形成若干創業投資聚集區,為我區實施創新驅動、經濟轉型升級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多元創業投資主體
(一)培育發展各類創業投資機構。支持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以公司型或合伙型組織方式依法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積極發揮行業骨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相關機構在資本實力和基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受托管理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資本實力的個人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或通過依法設立一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積極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國資委、工商局、金融辦,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支持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主體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各地區要探索設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為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創造有利條件,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鼓勵各地區規范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金融辦,內蒙古證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
(三)引導民間資本發展創業投資。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6〕80號)要求,暢通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通道,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天使投資等各類基金。(自治區工商聯、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活動。支持有條件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和考核辦法,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生態環境。認真落實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國有創業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豁免政策,引導國有資本積極參與創業投資活動。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鼓勵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或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區外創業投資機構引進力度。堅持走開放發展道路,通過吸引區外投資,引進先進經驗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區創業投資發展水平。完善相關政策,優化發展環境,加強交流合作,積極吸引區外有實力的創業投資機構到我區落戶、發展業務。積極爭取境外專業機構在我區組建人民幣創業投資基金,允許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劃入被投企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外匯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創業投資與金融資本的聯動。積極爭取社?;?、大學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在創業投資領域開展合作,牽頭或參與設立各類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創新模式,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增強投資能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
(七)加大創業投資財稅扶持力度。認真落實國家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稅收扶持政策,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切實落實好相應的稅收抵扣政策。關注國家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動態,適時爭取試點政策。(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科技廳,內蒙古國稅局、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帶動各類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持續投入機制,做大做優自治區各類政府引導基金。積極爭取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支持。支持有條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并與上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現聯動,發揮各級政府引導基金的合力作用。建立并完善政府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的績效評價制度,著力提高引導基金的市場化運作效率。鼓勵各級政府引導基金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于社會出資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引導和聚集放大作用。支持政府引導基金注入市場化母基金,由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國資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創業投資多渠道退出機制。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推進企業上市行動計劃(2015—2017年)》,政府引導基金、創業投資機構所投企業優先納入自治區上市后備企業范圍,推動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國內資本市場上市或掛牌,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通道。加快發展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支持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創新運營模式和業務產品,加強與“新三板”的合作對接,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鼓勵創業投資通過股權轉讓、被投企業回購、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項目對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要求及時發布政府資金支持的項目信息,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積極探索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向政府部門推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機制。各地區創新改革試驗區域、雙創示范基地、高新區、自主創新示范區、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要充分開放項目(企業)資源,搭建創業投資與項目(企業)信息共享平臺,打通創業資本和項目之間的對接通道。充分挖掘我區農牧業創業投資潛力,依托各類農牧業園區、示范基地、創業園等建立項目(企業)對接機制,提升農牧業競爭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財政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推動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結合自治區產業布局,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探索建設創業投資集聚區,通過政策引導和推動,發揮投資人、創業團隊、基金管理人的規模集聚效應,推動創業投資集聚發展,與創業創新實現良性互動、共同發展。鼓勵有條件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創業投資集聚區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創業投資發展環境
(十二)優化監管環境。發展改革部門要落實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要求,在行業監管、備案登記等方面建立有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管政策,構建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后監管的適度有效的監管體制。經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各級政府相關支持政策,并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制度,積極引導創業投資秉持實體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建立清查清退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國資委,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優化商務環境。認真清理限制創業投資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嚴禁各地區、各部門出臺限制性政策和措施,進一步規范政府監督執法行為,為創業投資發展營造更加公平、寬松的發展環境。要結合“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提供便利條件,允許使用含有“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字樣的企業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建立創業投資登記注冊、行業發展、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商局,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優化信用環境。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要結合工作職能,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把創業投資領域信用信息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加強共享與應用,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實現互聯互通,依法依規公示相關信息。加快建立創業投資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商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創業投資自律和服務體系
(十五)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推動成立全區性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和服務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相關工作,為創業投資企業和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營造有利于創業投資持續健康規范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健全創業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大力發展會計、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詢、擔保、教育培訓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創業投資相關業務,在法律、咨詢、評估、擔保、監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發展所需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創業投資人才引進和培養。把創業投資人才納入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切實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支持有條件的院校開設創業投資相關專業課程,采取各種方式加強人才隊伍培養培訓。加強與國內外的人才交流與合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創業投資人才的服務,在居住、子女教育、醫療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組織落實
(十八)加強統籌協調。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解決創業投資發展中的問題,建立地區間、部門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增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政策的協同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和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制定完善各項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配套政策和落實措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