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牧區高利貸綜合治理,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金融供給能力和服務水平,切實維護我區農村牧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農村牧區民間借貸和高利貸問題的認識
(一)正確引導、依法規范農村牧區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相互之間資金融通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近年來,我區民間借貸在釋放民間資本、調劑資金余缺、幫助群眾應急解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借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正確引導、依法規范,使其更好地服務于農牧民的生產生活。
(二)高度重視、綜合治理農村牧區高利貸。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額利息為主要目的。高利貸問題在我區部分偏遠農村牧區比較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牧民的生產生活、擾亂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安全隱患、阻礙了脫貧攻堅整體進程。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以法治化、市場化、群眾化為導向,堅持疏堵結合、分步實施、綜合施策、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實際,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實加強農村牧區高利貸綜合治理工作。
二、增強農村牧區金融供給和服務能力
(一)進一步完善農村牧區金融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及農村新型金融組織、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相互補充、合力支持農牧業生產的作用。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或三農事業部,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在蘇木鄉鎮布設網點。引導規范發展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農村牧區設立營業部,推廣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服務農村牧區中低收入婦女群體的成功經驗,支持區內外企業在農村牧區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行動計劃(2015—2017年)》(內政辦發﹝2015﹞108號),實現縣域融資擔保機構全覆蓋。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打造升級版的“助農金融服務點”,拓寬服務領域,提供取款、繳費、貸款等綜合金融服務,實現“縣縣成體系、鄉鄉有機構、村村有服務、家家有賬戶”。(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各金融機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勵增加信貸投放。確定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7個地區為試點地區,在征得農牧民同意的前提下,試行以農牧民財政補貼增信方式貸款,金融機構按照1:5比例放大,實現農牧民可貸能貸,并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貧困旗縣(市、區)、牧業旗采取財政存款傾斜、按信貸規模獎補、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旗縣(市、區)存款用于當地貸款。人民銀行加大支農、支小和扶貧再貸款投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發行支農債、小微企業債,擴大支農支牧資金來源;創新支農支牧系列金融產品,推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周轉使用”的農牧戶信貸模式,開發與農牧業生產周期相適應的信貸產品;適當下放審批權限,簡化手續,規范收費,使用簡明易懂的合同文本,提供蒙漢雙語服務;完善差別化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盡職免責制度,調動“三農三牧”信貸投放內在積極性。2017年,在保存量的基礎上計劃新增農牧戶貸款350億元。積極發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構建“政府+銀行+保險”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各金融機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推動涉農涉牧企業直接融資。支持涉農涉牧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組織多種形式的輔導培訓,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三板、創業板、主板及境外掛牌上市。支持涉農涉牧企業優先在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托管發布和綜合展示。鼓勵涉農涉牧企業通過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工具進行融資。(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牧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
(四)規范發展民間借貸登記中心。在呼倫貝爾市和錫林郭勒盟試點設立民間借貸登記中心,重點在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鄂溫克旗和阿巴嘎旗、東烏珠穆沁旗、蘇尼特左旗開展工作,為民間投融資提供借貸登記、合同鑒證、風險咨詢等服務,以利率指數形式引導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金融辦)
三、推進農村牧區資產抵(質)押擔保融資工作
(一)加快“兩權”確權頒證進度。以著力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為重點,加快推進承包土地(草牧場)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項權利確認工作。建立“兩權”抵押、評估、流轉、收儲的專業化服務流程,加快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在全區10個“兩權”抵押試點旗縣,鼓勵經營穩健、現金流穩定的農牧業企業以承包土地(草牧場、林地)收益權等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農牧業廳、林業廳,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
(二)創新抵(質)押方式。鼓勵農村牧區家庭以保單、設施農業、標準倉單、農牧業機械設備和運輸工具等作為抵(質)押擔保品進行融資。在呼倫貝爾市和錫林郭勒盟試點存欄畜禽抵押貸款,盤活農牧民資產,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各金融機構)
四、提升保險兜底保障水平
(一)不斷提高農牧民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積極推廣農村牧區意外傷害險、重大疾病給付險、大病保險等,通過商業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結合,為參保農牧民提供多層次醫療保障,放大倍數優勢,減輕農牧民醫療費用負擔,防止農牧民因病致貧、返貧。(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保監局)
(二)試點開展產值保險。自治區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興安盟烏蘭浩特市、科爾沁右翼前旗,赤峰市巴林右旗、翁牛特旗,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察哈爾右翼后旗6個旗(市)開展產值保險試點;支持錫林郭勒盟各旗縣(市)、呼倫貝爾市4個牧業旗開展政策性肉羊、肉牛保險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農牧業廳,內蒙古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農村牧區綜合保險服務水平。在農村牧區加快普及蒙漢雙語保險合同文書,簡明表述相關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條款,加強地方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保險公司要認真落實“五公開、三到戶”服務規范,切實提高賠付效率。(責任單位:內蒙古保監局)
五、增加農牧民資產性收入
(一)完善龍頭企業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通過“龍頭企業+基地+貧困戶”模式,采取股份合作、訂單合同、價格保護、服務協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體,讓貧困戶在產業鏈增值中增收。引導貧困農牧民通過土地、林地、草牧場等資源流轉獲得收益,量化入股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殖大戶,使農牧民獲得長期穩定的資產性收入。著力培養新型職業農牧民,扶持其就業、創業。(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農牧業廳、扶貧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借助期貨市場規避風險。建立和完善農牧業期貨市場信息傳導機制,暢通傳輸途徑,使農牧民和農村牧區生產組織及時了解市場行情,增強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的意識,逐步實現從農牧業生產者向農牧業經營者的轉變。落實自治區與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簽訂的戰略協議,積極推動優質馬鈴薯、牛羊肉等優勢農畜產品成為期貨品種,拓展農牧業期貨業務。(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農牧業廳、商務廳,內蒙古證監局)
六、依法依規處置高利貸
(一)穩妥處置存量高利貸。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農牧民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科學制定貸款貼息政策。呼倫貝爾市和錫林郭勒盟等重點地區試點開展高利貸置換工作。對經教育調解能降息延貸的放貸人、放貸組織,試點地區應組織雙方重新簽訂合法借貸合同;對符合授信條件的借貸人,試點地區逐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進行置換;對教育勸導無效的放貸人、放貸組織,試點地區嚴格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依法處理。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處置非法討債和惡意逃廢債。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討債人,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討債人和團伙,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高利貸糾紛要快立案、快審理、快結案、快執行,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正面引導和警示教育的輿論環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7〕27號),各金融機構將惡意逃廢債的個人和組織列入失信“黑名單”,并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發展改革委,各金融機構)
七、完善農村牧區信用體系
(一)加快信用體系建設。深入開展信用戶、信用嘎查村、信用蘇木鄉鎮評定與創建活動,將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納入信用體系建設范圍。對信用等級高的主體擴大授信額度、放寬貸款期限、實行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機構)
(二)實現農牧戶借貸基本信息建檔立卡全覆蓋。推動涉農金融機構開展農牧戶借貸基本信息建檔立卡工作,全面掌握農牧戶借貸、財政補貼和生產生活信息等,解決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農村牧區信貸供求矛盾。(責任單位:各金融機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探索研究牧民征信指標體系。自治區金融辦負責組織有關金融機構和研究機構深入調研牧民生產特點、生活習俗和消費習慣等,研究設計牧民征信指標體系,從制度上逐步解決牧區普惠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基礎性問題。(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有關金融機構)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工作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農村牧區高利貸綜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推進落實。各盟市要成立高利貸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部署開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高利貸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工作措施落到實處;暢通信息報送渠道,遇有情況要迅速反應、有力應對、妥善解決。自治區從2017年開始將農村牧區高利貸綜合治理工作列入政府重點督查事項。(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行業監管和自律。發揮各級銀監部門行業監管和銀行業協會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會員單位簽訂自律公約,防止銀行惜貸、拒貸和過度授信,定期檢查自律公約執行情況,定期公布自律公約執行信息,維護合理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信貸管理,加強貸后檢查,嚴禁向發放高利貸的組織和個人貸款或提供相關信息。(責任單位:內蒙古銀監局、內蒙古銀行業協會、各金融機構)
(三)發揮基層工作優勢。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基層部門單位、基層金融網點貼近群眾的優勢,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涉農金融機構信貸員、綜合治理網格員、農經站監管員、農牧業科技特派員等摸底掌握農牧民生產經營有關情況,評估還款能力,嚴防因過度消費、舉債和到期還款來源不足被迫拖入高利貸。(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加強教育引導。加強農牧民金融常識和財務核算教育培訓,提高其科學理財、適度借貸和風險辨別能力。編印發放《農牧戶借貸指南》蒙漢雙語宣傳冊,制作播放高利貸危害警示專題片,利用農村牧區帶有地方特色、生動形象、易記易懂的墻體廣告,引導農牧民選擇正規信貸產品,遠離高利貸。(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各金融機構)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