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實現礦業開發綠色、健康、持續發展,依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保部、國家質檢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義
我區是礦產資源大區,是國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屬資源基地。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上還比較傳統粗放,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生產礦山累計占用、損毀土地面積大,固體廢棄物堆積存量大,嚴重影響著礦山生態環境和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綠色礦山,是實現礦業轉型發展、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對于實現我區礦業經濟轉型升級、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打造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堅守“發展、民生、生態”底線,加快推進礦山生態文明建設,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全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引領帶動礦業走綠色發展道路,為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做出貢獻。
(二)總體目標。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三級聯創的工作機制;建立綠色礦山標準體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態脆弱區生態保護與建設政策保障體系,開展生態脆弱區保護、修復與產業示范,編制相關發展規劃,重點發展與生態脆弱區資源環境相適應的環境友好型產業,促進生態脆弱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到2020年,全區礦山總體達到綠色礦山建設基本條件標準,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礦區土地復墾水平全面提升,礦業步入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軌道,基本建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新模式。
2018年底前,新建礦山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生產礦山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建設3個自治區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啟動創建一批綠色勘查示范項目。
2018年底前,完成35個國家級綠色礦山創建。2020年底前,完成300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到2025年,全部礦山達到國家或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逐步退出市場。
三、重點任務
(一)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規劃體系。將全區生產礦山、新建礦山全部納入綠色礦山建設規劃。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以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質監局等部門配合)
(二)建立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標準體系。結合地區和行業特點,制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2017年底前,完成煤炭、有色金屬、黃金、冶金、化工、非金屬、砂石土礦等行業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標準的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質監局等部門配合)
(三)深化礦山環境治理機制改革。按照國家礦山環境治理政策,適時修訂《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管理辦法》,取消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用于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2017年底前,出臺激活現有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的政策,允許礦山企業(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根據分期治理方案,分階段支取一定數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用于礦山環境治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法制辦配合)
(四)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在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東勝、赤峰市北部、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伊敏三大區域建設自治區綠色礦山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礦業發展新模式、新機制。將示范區內全部礦山納入礦產資源規劃,嚴守生態紅線,合理設置礦業權,調整礦業產業結構;將化解過剩產能與推動資源整合、企業兼并重組和保護區礦山清理密切結合;推動綜合勘查、評價、開發和利用,降低礦山企業能耗、地耗和水耗強度。探索礦地和諧發展新途徑,研究完善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維護礦區居民利益和礦山企業合法權益。(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配合)
(五)推動綠色勘查示范體系建設。啟動綠色勘查示范項目。各級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勘查項目須在綠色勘查方面進行示范創新,積極開展綠色勘查試點,鼓勵和支持社會出資的地質項目創新推進綠色勘查。地勘行業要加強研究和推廣應用環保綠色勘查技術、工藝和方法,減少對地表植被破壞,逐步建立綠色勘查技術體系。(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環保廳配合)
(六)嚴格新建礦山準入標準。從2018年開始,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要整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并將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納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統一編制、統一審查、統一實施;要選擇對環境破壞較小的開采方式、采礦技術和選礦方法,保護礦區生態環境。環保、水利部門要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監督企業落實保護措施,確保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礦山“三廢”得到有效處理,污染物排放達標。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監督企業落實安全措施,確保礦山綠色安全生產。(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配合)
(七)推進生產礦山達標建設。2017年12月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礦山環境現狀調查,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加快編制各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全面推進生產礦山的綠色建設。繼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邊開采、邊治理”力度,不留生態赤字。加大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的抽查與監管力度,督促企業盡快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及標準,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強化“三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推進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先進的采礦技術和開采方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礦山用地審批,要嚴格控制廢棄物排土場面積和數量。到2020年,全區確保完成300個以上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水利廳配合)
(八)推動礦地和諧發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眾代表與企業議事協調機制,明確負責礦地矛盾排查和協調處理的機構和人員,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礦山企業要依法規范開采,建立礦地矛盾協調化解機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礦區及周邊生產生活環境;組織就業培訓,優先安排礦區周邊居民及子女就業,積極開展扶貧救助等惠民活動;采取勞務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區蘇木鄉鎮、嘎查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礦山在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影響社區生活的生產作業,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生活習俗。(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鼓勵自治區礦山企業爭創國家級綠色礦山。進入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的企業,可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1.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產業政策和礦山發展規劃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允許大中型綠色礦山以協議方式出讓深部礦業權。
2.綠色礦山建設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規劃計劃保障。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納入規劃重點項目清單,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對于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3)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支持綠色礦山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區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3.財稅支持政策。修訂相關財政及項目規范標準,允許將綠色勘查技術應用的新增費用及工作區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納入項目預算。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加強地方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財政資金的統籌安排,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各級財政資金要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綠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綠色信貸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重要指標依據。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二)嚴格綠色礦山建設程序。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規劃,科學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實施礦山升級改造。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評估確定。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應在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后,向旗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由旗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保、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符合要求的,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上報盟市國土資源部門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接受社會監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據評估意見指出的問題,由涉及的相關部門向企業下達整改意見。
(三)強化監督管理。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管主體,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環保、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開展定期評估。對在規劃時間內或者經評估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企業,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的依法進行處罰。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綠色礦山,依程序從綠色礦山名錄中除名,取消對應優惠政策并公開曝光,其中,整改不到位的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符合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標準的,可降級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企業。對拒絕整改或難以整改到位的礦山企業,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公安、環保、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依法實施關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注重落實,動員各方面力量,加大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力度,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成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任組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公安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全監管局、水利廳、質監局、地稅局及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國稅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綠色礦山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抓緊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規劃和工作方案,細化實化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實施步驟、組織保障、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實和監督。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嚴格礦山建設項目核準、備案。財政部門負責地勘預算標準的調整,礦山環境治理、第三方評估、綠色礦山獎勵經費的落實,配合做好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和保證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綠色礦山日常工作、名冊管理,牽頭制定技術標準,負責綠色礦山及地質環境治理監督管理、“三率”指標落實等工作。環保部門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三廢”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和大力推廣先進開采技術方法;制定尾礦綜合利用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水利部門負責礦山開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監管。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三)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辦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和相應的綠色礦山建設考核辦法,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年終績效考核體系,開展年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展及成效評估,加大對主要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大政策等落實情況的考核力度。對綠色礦山建設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失職失責的,將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內黨辦發〔2016〕7號)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四)加強新聞宣傳報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及網絡、電視、報紙、微信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礦區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使社會各界了解綠色礦山、認識綠色礦山、認同綠色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