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和自治區黨委十屆二次全會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自治區現代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落實交通建設有效投資,擴大運輸服務有效供給,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加快構建安全便捷、暢通高效、綠色智能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全面提升交通運輸的服務質量和效益,切實發揮交通運輸經濟社會發展先行官作用,為自治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基礎和有力保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任務
“十三五”時期,全區公路建設確保完成投資4500億元,新增公路通車里程2.5萬公里,其中,新增高速公路5000公里、一級公路4000公里,到2020年,全區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20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分別達到1萬公里;鐵路建設完成投資2000億元,全力推進快速客運鐵路建設,不斷完善既有路網,提高路網質量和技術水平,到2020年,全區鐵路運營里程達到16500公里,快速客運鐵路總里程達到2000公里以上(高速鐵路400公里);民航建設完成投資300億元,建成由1個區域性樞紐機場、19個支線機場、4個通勤通用機場群組成的互補協調的多層級航空體系,到2020年,全區民用機場總數達到59個。
二、政策保障措施
(一)完善建設管理體制?,F代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責任,統籌推進。公路方面,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及自治區確定的部分重大項目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及其所屬平臺公司負責籌資并組織實施;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道項目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籌資并組織實施,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爭取國家投資和籌措安排自治區補助資金;農村牧區公路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籌資并組織實施,其中,列入“十三五”規劃的項目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爭取國家投資,并落實自治區補助資金。鐵路方面,快速鐵路在爭取國家投資基礎上,不足部分由自治區和盟市共同承擔;普速鐵路、鐵路專用線以企業投資為主,地方政府可根據項目屬性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給予資金投入或負責征地拆遷費用。民航方面,干線、支線等運輸機場建設在爭取國家投資基礎上,以盟市、旗縣(市、區)籌資為主,自治區適當補貼;通用機場建設以地方政府或企業投資為主,以自治區補貼和爭取國家投資為輔。
(二)加大各級政府資金投入力度。從2017年開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公路、鐵路、民航建設投資力度。自治區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發行地方專項債券、交通基礎設施PPP基金、爭取中央交通專項債券等每年籌措250億元建設專項資金。公路方面,在保證現有價稅改革交通專項資金的基礎上,自治區每年籌措100億元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地方高速公路資本金和普通國省道補助資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解決本級政府應承擔的建設資金。鐵路方面,自治區每年籌措100億元建設專項資金用于項目資本金,主要用于快速鐵路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鐵路項目的資本金,項目征地拆遷費用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工程費用由盟市和自治區按比例分擔(烏蘭察布市、興安盟按照3﹕7的比例分擔,其他盟市按照4﹕6的比例分擔)。民航方面,自治區每年籌措50億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干線、支線、通用機場建設,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承擔本級的相應建設資金。
(三)加大投融資管理和創新力度。充分發揮內蒙古高等級公路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公路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內蒙古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盟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平臺的職能職責,在進一步加大融資力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建設、運營、維護的優勢,加快推進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以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融資租賃、資產化、特許經營等融資方式,盤活公路存量資產,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進一步擴大內蒙古公路、鐵路交通基礎設施產業基金規模,充分發揮引導增信作用,并適當延長基金使用期限。
(四)分工負責推進項目前期工作?,F代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自治區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保、林業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依據自身職責職能,負責做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土地林地征用等前期支撐性文件的辦理、審批和協調工作。重點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測設計工作可以相互交叉進行,在路線布設和建設方案基本確定的前提下,可提前開展勘測設計等工作。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在申請先行用地的條件下可先期開工建設。
(五)實行征地拆遷工作地方負責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征地、拆遷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標準執行,并確保在項目開工前提供建設“凈地”。項目建設征遷范圍內的電力、電信等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或遷移,按建安費予以補助。壓覆礦資源補償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國土資發〔2014〕17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國土資發〔2014〕250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嚴格規范招投標程序。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依法組織進行,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121號)的規定,為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創造條件,提供及時和優質的服務,保證招標投標順利開展。
三、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督考核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自治區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財政、國土資源、環保、林業、文化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自治區現代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兼任。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強化責任考核。建立公路、鐵路、民航建設績效考評機制,加強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控,將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等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范疇。對于工作積極性高、責任落實好、前期工作和配套資金完備的盟市,將加大項目和資金支持力度;對于考核落后的盟市將相應核減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各盟市要將綜合交通建設任務目標納入本地區年度考核范圍。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