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精神,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適應把握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推動就業轉型,穩住就業基本盤,提升就業質量,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聯動。積極落實宏觀調控政策,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調控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經濟增速和發展模式,增強對就業的拉動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崗位、就業環境、失業風險、社會保障等影響評價機制,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聯動、結構優化與就業轉型協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地稅局、統計局、內蒙古國稅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促進產業結構、區域發展與就業協同。優化發展環境,推動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大力發展研究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全域旅游、家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擴大服務業就業比重。圍繞推進鐵路網、公路網、航空網、水利網、市政網、能源網、信息通訊網等基礎設施“七網同建”,推動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大數據云計算、生物科技、蒙中醫藥等新興產業“七業同興”,深入挖掘就業潛力。大力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結合實施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呼包鄂協同發展等戰略,推動產業有序轉移,引導勞動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要領域就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文化廳、大數據管理局、衛生計生委、旅游發展委等)
(三)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政策,鼓勵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持續擴大就業容量。加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向小微企業開放力度,為小微企業產品研發、試制提供支持。引導科研院所與小微企業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業向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業協同創新。(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稅局、知識產權局、內蒙古國稅局等)
二、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
(一)支持新業態發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為支撐,加強技術集成和商業模式創新,推動平臺經濟、眾包經濟、分享經濟等創新發展。改進新興業態準入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將鼓勵創業創新發展的優惠政策面向新興業態企業開放,符合條件的新興業態企業均可享受相關財政、信貸等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級以上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雙創載體給予一定獎補支持。推動政府部門帶頭購買新興業態企業產品和服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二)建立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影響以及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政策體系研究,探索新業態下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就業失業登記、勞動關系等保障措施。從業者與新興業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依法為其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從業者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扶持政策。加快建設“網上社?!?,為新興業態從業者參保及轉移接續提供便利。依托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為跨地區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異地轉移接續服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三、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一)優化創業環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多證合一”。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按照國家部署,繼續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采取“互聯網+行政審批”、“一個窗口辦理”、“一站式”審批等模式,提高審批效率。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解決重復檢查、多頭執法等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編辦、工商局等)
(二)發展創業載體。加快眾創空間、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等建設,實施示范性創業園和孵化基地建設項目,到2020年,力爭打造100個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備、承載力強、具有示范和帶動效應,與區域優勢產業高度契合的創業園和孵化基地。各地可將具備條件的創業園和孵化基地,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納入“以獎代補”項目扶持范圍。對確有需要的創業企業,可適當延長孵化周期,延期最長不超過3年。在全區推廣“自治區‘四眾’創業市場”試點建設經驗做法,營造眾創、眾扶、眾包、眾籌助推創業的良好氛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繼續實施“創業內蒙古”行動計劃(2016—2020),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對首次創業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選擇部分盟市開展創業補貼試點工作。對在高附加值產業創業的勞動者,創業扶持政策要給予傾斜。(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業廳、國土資源廳、地稅局、工商局、內蒙古國稅局等)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力度,創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模式,在政策允許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擔保要求,健全代償機制,推行信貸盡責免責制度,推動金融機構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開展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建設,促進天使投資、創業投資、互聯網金融等規范發展,靈活高效滿足創業融資需求。充實創業發展資金,將創業大賽表彰獎勵納入創業發展資金支出范圍。適時設立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服務。(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商務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四、抓好重點群體和重點領域就業創業工作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深入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積極推動能力提升、創業引領、校園精準服務、就業幫扶、基層就業促進、權益保護六大行動落地見效。適應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新需要,將就業創業有機融合,建立涵蓋學校內外各階段、求職就業各環節、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服務體系,促進供需對接和精準幫扶。加大政府購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力度,繼續統籌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基層服務項目,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微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社會組織就業,對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同等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按規定將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加大就業見習力度,允許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旗縣可將見習對象范圍擴大到離校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加大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幫扶力度,將求職創業補貼補助范圍擴展到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促進留學回國人員就業創業,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鼓勵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方式創辦企業。實施有效的人才引進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創業創新。(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民政廳、國資委、地稅局、團委、殘聯、內蒙古國稅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二)妥善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對鋼鐵、煤炭、煤電等行業企業分流人員,要實施就業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就業需求和就業去向,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就業服務工作。鼓勵引導去產能企業通過內部分流、轉崗就業、扶持創業、公益性崗位幫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對單位新增崗位吸納去產能分流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對去產能分流人員自主創業的,要優先安排入駐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對有培訓意愿的,要結合自身特點和市場需求,分類組織進行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提升其就業創業能力;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穩妥做好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等)
(三)推動農牧民轉移就業。依托省際、盟市際勞務對接平臺,拓寬農牧民工轉移就業渠道,推動農村牧區勞動力有序輸出。創新農牧民工技能培訓方式,實行累計培訓課時,農牧民工利用閑暇時間參加技能培訓,累計課時達到培訓要求的,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農牧民工創辦企業和家庭服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農牧業廳、扶貧辦、內蒙古國稅局等)
(四)促進貧困勞動者就業。實施就業幫扶行動,支持貧困旗縣依托當地特色發展種養殖、農牧產品加工、休閑農牧業、農村牧區電商等,努力開發適合貧困勞動力就業的崗位。對農牧民合作社、種養殖大戶、家庭農牧場、建筑業小微企業、“扶貧車間”等生產經營主體,各地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對穩定帶動貧困戶增收且達到一定數量的給予扶貧貸款支持,有條件的旗縣(市、區)可建立獎補資金,對帶動建檔立卡貧困戶達到一定數量且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定獎補。加大對貧困人口特別是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轉移就業支持力度,對推動農村牧區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大力開展精準技能脫貧工作,使每個有就讀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兩后生”都能免費接受技工教育,每個有勞動能力且有參加職業培訓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至少接受1次免費職業培訓,并幫助其就業。(自治區扶貧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牧業廳、旅游發展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五)加強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合理確定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完善實名制管理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全面落實就業困難人員扶持政策,制定個性化幫扶方案,實施分類幫扶,促進其再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優先享受創業擔保貸款、稅費優惠等扶持政策。建立跟蹤回訪制度,確保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實現就業。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完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期滿退出辦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加強社會保障與就業聯動,對實現就業后生活仍然困難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增強其就業意愿和就業穩定性。(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總工會、殘聯等)
(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創業,積極開展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活動,按規定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要采取剛性措施,確保崗位落實、妥善安置。對自主就業的,要強化教育培訓,落實優惠政策,提高就業創業成功率。(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等)
(七)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就業創業工作。強化政府引導與產業帶動,拓寬民族餐飲、手工藝品加工、民族特色旅游等我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優勢就業領域,支持優勢產業和民族特色產業吸納就業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和就業創業項目等方面,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傾斜。采取多種措施幫助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委等)
(八)緩解困難地區就業壓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實施替代產業培育行動計劃,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小微企業發展,拓展就業空間。落實國家西部和東北地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援助計劃,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強化人才支撐,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導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等在具備條件的資源型城市布局,對急需緊缺人才提供研究場地、科研經費、安家補助等政策支持。對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任務較重的地區,組織落實京蒙、冀蒙等省際“勞務合作暨家政服務勞務對接框架協議”,加強輸出地與輸入地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對鋼鐵、煤炭、煤電等過剩產能企業較為集中、待崗職工多、就業門路窄、失業風險大的困難地區,實施就業援助行動。有組織地開展去產能富余職工跨地區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交通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等)
五、強化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一)提高教育培訓質量。深入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課堂教學、自主學習、結合實踐、指導幫扶、文化引領融為一體的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體系。更好發揮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作用,推進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精準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和創造能力。實施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產教融合發展工程,統籌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提高中等職業教育招生比例。貫徹落實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和“大國工匠”培訓支持計劃,深入貫徹“高端引領、校企合作、多元辦學、內涵發展”辦學理念,推動構建自治區職業培訓聯盟,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建設,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大賽、師徒幫教等活動,加快培育大批具有專業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確保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評價機制,完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政策并做好職業資格制度的銜接,用人單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可比照相應層級工程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等)
(二)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完善補貼標準,簡化審核流程。創新培訓模式,探索推行職業培訓包模式,充分運用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優質培訓機構開發數字培訓課程,支持平臺開展網上創業培訓,支持培訓機構引進國外優質資源或開展聯合辦學。在現行職業培訓補貼直接補貼個人方式基礎上,可根據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特點,創新培訓組織形式,采取整建制購買培訓項目、直接補貼培訓機構等方式開展集中培訓。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
(三)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細化服務標準和流程,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免費向城鄉勞動者提供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專業化、規范化。將就業創業服務人員能力素質提升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業務提升培訓,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隊伍。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落實政府購買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政策,充分運用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政策,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高校、創業就業孵化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支持購買社會服務,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指導、創業指導、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加快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自治區級集中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充分運用網站、“草原智慧就業云平臺”、12333熱線、“人才驛站”、微信、自助終端等渠道,打造線上線下一體的服務體系。到2020年,推進“人才驛站”進入300個社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大數據管理局等)
(四)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法治化建設,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場管理法規體系。加快推進人力資源市場整合,建設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區域、行業分割,消除身份、性別、殘疾、院校等歧視。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各類招聘活動及中介行為,密切關注女性平等就業情況,促進婦女、殘疾人等公平就業。加快誠信體系和標準化建設,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形成有利于公平就業的市場環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人力資源供求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推進計劃,力爭到2020年,重點培育20家有核心產品、技術含量高、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人力資源服務骨干企業,打造創新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簡化勞動者求職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入職定點體檢和體檢結果互認機制,盡力避免手續過于繁瑣、重復體檢。(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婦聯、殘聯等)
六、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政府責任。各地區要切實履行政府促進就業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就業工作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盟市黨政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合理安排就業資金支出,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
(二)狠抓政策落實。強化對各地區、各部門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及時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對抓落實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資金傾斜力度,適時予以表彰;對大膽探索、擔當盡責、不謀私利,但在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過程中由于難以預見因素出現失誤或錯誤的,可容錯免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監察廳、財政廳等)
(三)加強統計監測和形勢研判。完善統計監測制度,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業等統計監測指標。擴大就業數據信息來源,加強就業數據與宏觀經濟數據的比對分析,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就業監測,為加強形勢研判、落實完善政策、實施精準服務提供有力支撐。(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教育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工商局等)
(四)防范化解失業風險。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根據就業失業重點指標、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宏觀經濟運行等變化,及早發現異常情況和潛在風險,按照分級預警、分層響應、分類施策的原則,健全完善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預案。當出現嚴重規模性失業風險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及時按程序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可采取提高穩崗補貼標準、開展以工代賑、組織跨地區勞務對接、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階段性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開展生活幫扶等措施,化解失業風險。(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商務廳、工商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
(五)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使企業和勞動者都能夠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確運用政策,分享政策紅利,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和促進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就業局勢穩定,為自治區加快推進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