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中的職責,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特別是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要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電子數據庫。
各類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由制定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三)保持與相鄰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充分考慮管理機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
(五)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等;(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以及各機構及其成員的職責;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應急準備措施、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分級標準、預警信息發布和解除的程序,分級響應的啟動條件、響應措施與終止程序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與協調、力量部署、應急聯動、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保險、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通信保障,救援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應急物資、應急經費、社會動員、治安管控等保障,科技支撐、地質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保障,獎勵與責任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預案更新,預案解釋、生效時間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等的標準定義與說明;
(九)附錄,包括工作流程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七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牽頭組織編制;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商責任部門負責編制,預案中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簡單實用、操作性強的應急處置或保障行動方案;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市(地)、縣(市、區)級應急預案參照省級應急預案編制的有關做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單位和基層組織負責編制和組織評審。重要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重點風險源企業等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時,可邀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應急專業技術專家等參加。
第十八條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編制或評審。由政府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辦理。由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編制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具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二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與相鄰預案做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無法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負責協調;必要時,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無法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牽頭單位應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及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審批。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必須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印發。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轉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縣級以上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駐地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前15日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公安機關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和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通過省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省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且需要公布的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模擬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針對性強,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年初各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應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上報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交通、通信、廣播電視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演練;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行動方案的演練,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規律和特點適時組織開展。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演練前,組織實施演練的部門(單位)必須制訂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并在演練開始前20天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應急預案印發(轉發)后1個月內,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是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