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條 各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關系、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的組織、運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全省河長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制度、實施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及考核方案、表彰獎勵、重大責任追究等事項,協調解決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水電站等,下同)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委托副總河長主持召開,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省副總河長及河長,下級總河長及副總河長,省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省河長辦主任等。
總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簽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下級總河長,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六條 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安排部署,研究決定責任區河長制重點工作、實施方案、推進措施等。
河長會議由河長主持召開,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責任區下級河長,省直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省河長辦主任等。
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河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責任區下級河長,省直有關部門和省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七條 部門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落實責任部門河長制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確定報請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的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召集人為分管水利或環保工作的副省長,會議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不定期召開。省河長辦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
會議紀要由召集人審定后印發,會議決定的事項按職責分工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八條 省河長辦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河長及部門聯席會議要求;組織審查河長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辦法、規章制度;分解落實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及推進措施;擬定河長制督察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確定報請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審定的事項。
省河長辦會議由省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為省河長辦副主任、省政府有關部門聯絡員,下級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等。
會議紀要由省河長辦主任審定后印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各級河長辦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十條 省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由省河長辦負責,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信息平臺應具備信息采集、傳輸、查詢、匯總、提取、共享和發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漸擴展實時監測、遠程監測等功能。
第十一條 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河長辦負責組織實施。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ㄗ灾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驗、做法;全省河長制實施情況、效果;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
第十二條 省河長辦負責信息的采集、整理或報送等工作。向中央、國務院報送的信息由總河長、副總河長審定;向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報送的信息由省河長辦主任審定;上級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省河長辦負責向下級總河長、河長,省直有關部門,下級河長辦等通報河長制工作信息。信息通報主要內容為省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有關工作要求,全省河長制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執法監督、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由省河長辦負責,應當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公開河長制工作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河長、河長及省直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河湖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第十八條 巡查應建立巡查記錄,載明巡查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問題及要求等。
第十九條 省河長辦就巡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要求整改,并及時報送整改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負責對各市及其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省河長辦負責對河長制組織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河長制各職責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河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二條 督察督辦單位采取“一市一單”或“一事一單”方式將督察督辦結果通知被督察督辦單位,并出具《督察(辦)意見書》。
被督察督辦單位應按照《督察(辦)意見書》要求及時整改,并向督察督辦單位報送整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河長辦應組織對各市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載明對各項內容的評估情況、總體評估結論、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應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并報送整改報告。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及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縣及較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有關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報送省河長辦。根據需要,省河長辦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具體辦法由省河長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名單報同級河長辦備案,每年召開2次以上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合執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并通過日常聯合巡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執法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執法發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辦發〔2011〕29號)及時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門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該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第三十一條 各年度省級考核指標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30號)確定的實施目標、《“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確定的治理及管理保護目標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等,由省政府各有關部門以行業為單元分別制定,并將具體指標分解到各市;同時,各有關部門應針對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標準。
各有關部門應將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于每年1月初報送省河長辦。
第三十二條 由省河長辦統籌匯總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擬定各部門本年度賦分權重意見,起草省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總河長審定印發。
第三十三條 省級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象為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省考核工作方案編制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考核組織形式及頻次、時間等。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河長辦,由省河長辦匯總計算各市年度考核結果后,報送省總河長、副總河長,抄報省河長。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將河長制考核納入對各市、省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河長辦商省考核辦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或個人由省政府給予獎勵。
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河長辦負責解釋。
《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1日
遼寧省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30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建設的通知》(辦建管函〔2017〕54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關系、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的組織、運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會議管理
第四條 河長制會議分為總河長會議、河長會議、部門聯席會議和省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河長辦”)會議4種。第五條 總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全省河長制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制度、實施方案、年度目標任務及考核方案、表彰獎勵、重大責任追究等事項,協調解決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水電站等,下同)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總河長會議由總河長或委托副總河長主持召開,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省副總河長及河長,下級總河長及副總河長,省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省河長辦主任等。
總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簽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下級總河長,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六條 河長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會議安排部署,研究決定責任區河長制重點工作、實施方案、推進措施等。
河長會議由河長主持召開,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一般每年召開1次。參加會議人員為責任區下級河長,省直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省河長辦主任等。
河長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河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責任區下級河長,省直有關部門和省河長辦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
第七條 部門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落實責任部門河長制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確定報請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的事項。
部門聯席會議的召集人為分管水利或環保工作的副省長,會議由省河長辦組織籌備,不定期召開。省河長辦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
會議紀要由召集人審定后印發,會議決定的事項按職責分工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八條 省河長辦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總河長、河長及部門聯席會議要求;組織審查河長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辦法、規章制度;分解落實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及推進措施;擬定河長制督察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確定報請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審定的事項。
省河長辦會議由省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為省河長辦副主任、省政府有關部門聯絡員,下級河長辦主任或副主任等。
會議紀要由省河長辦主任審定后印發,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各級河長辦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條 省河長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和信息收集、信息報送、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等。第十條 省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由省河長辦負責,有關部門應予支持。信息平臺應具備信息采集、傳輸、查詢、匯總、提取、共享和發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漸擴展實時監測、遠程監測等功能。
第十一條 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河長辦負責組織實施。信息收集主要內容為上級河長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ㄗ灾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驗、做法;全省河長制實施情況、效果;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變動情況等。
第十二條 省河長辦負責信息的采集、整理或報送等工作。向中央、國務院報送的信息由總河長、副總河長審定;向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報送的信息由省河長辦主任審定;上級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省河長辦負責向下級總河長、河長,省直有關部門,下級河長辦等通報河長制工作信息。信息通報主要內容為省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有關工作要求,全省河長制目標任務、實施情況、執法監督、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十四條 信息共享主要內容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區、各部門河長制工作信息,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相關信息,河長制考核辦法及標準,考核結果和表彰獎勵情況等。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由省河長辦負責,應當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河長制信息管理平臺,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公開河長制工作有關信息。
第四章 河長巡查
第十六條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總河長、河長應采取聽取匯報、查勘現場、審閱資料、座談交流、現場辦公等方式進行河湖巡查??偤娱L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長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第十七條 巡查主要內容為河長制工作情況,下級總河長、河長及省直有關部門河長制責任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河湖治理及管理保護情況、取得的工作實效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第十八條 巡查應建立巡查記錄,載明巡查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問題及要求等。
第十九條 省河長辦就巡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巡查整改意見,下級總河長、河長及有關責任部門應按要求整改,并及時報送整改報告。
第五章 督察督辦
第二十條 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建立河長制督察和重點事項督辦制度(以下簡稱督察督辦)。督察督辦分省政府督察督辦,省河長辦督察督辦和部門督察督辦。督察督辦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辦、專項督察督辦和重點督察督辦等方式,根據督察督辦內容采取現場辦公、專題會議、聯席會議、派駐工作組、函詢等形式進行督察督辦。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負責對各市及其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省河長辦負責對河長制組織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河長制各職責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河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二條 督察督辦單位采取“一市一單”或“一事一單”方式將督察督辦結果通知被督察督辦單位,并出具《督察(辦)意見書》。
被督察督辦單位應按照《督察(辦)意見書》要求及時整改,并向督察督辦單位報送整改報告。
第六章 河長制評估
第二十三條 全面推行河長制評估主要標準為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第二十四條 省河長辦應組織對各市全面推行河長制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載明對各項內容的評估情況、總體評估結論、存在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應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并報送整改報告。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納入督察督辦事項。
第七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六條 按照“各負其責,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海洋漁業、畜牧等有關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河湖管理保護的監督及行政執法工作。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及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縣及較重大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涉河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有關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報送省河長辦。根據需要,省河長辦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具體辦法由省河長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名單報同級河長辦備案,每年召開2次以上聯席會議,研究部署聯合執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并通過日常聯合巡查、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執法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時制止和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執法發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辦發〔2011〕29號)及時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門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該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罰代刑。
第八章 考核問責和激勵
第三十條 河長制考核內容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確定的六項主要任務、《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30號)確定的50項部門職責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護任務。第三十一條 各年度省級考核指標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30號)確定的實施目標、《“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確定的治理及管理保護目標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等,由省政府各有關部門以行業為單元分別制定,并將具體指標分解到各市;同時,各有關部門應針對考核指標制定考核標準。
各有關部門應將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于每年1月初報送省河長辦。
第三十二條 由省河長辦統籌匯總各部門年度考核指標,擬定各部門本年度賦分權重意見,起草省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總河長審定印發。
第三十三條 省級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象為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省考核工作方案編制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考核組織形式及頻次、時間等。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河長辦,由省河長辦匯總計算各市年度考核結果后,報送省總河長、副總河長,抄報省河長。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將河長制考核納入對各市、省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河長辦商省考核辦制定。
第三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或個人由省政府給予獎勵。
對推行河長制和河道管理保護工作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縣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省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河長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