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征信機構有關事宜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設立外商投資征信機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人在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的前置許可后,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則交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批準企業設立,予以批準的,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并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
在經國務院批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和變更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廢止,參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替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辦理相關手續。
外商投資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開展征信業務,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