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
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6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6日
湖南省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
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為促進我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圍繞推進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和創新型湖南建設,堅持"制度推動、信息共享、資源統籌、獎懲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加快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部門分割、單位獨占,充分釋放服務潛能,為科技創新和社會需求服務,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支撐。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和儀器、統一規范、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制度、標準和機制更加健全,建設布局更加合理,開放水平顯著提升,分散、重復、封閉、低效的問題基本解決,資源利用率進一步提高。
二、適用范圍
我省向社會開放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涉及分析儀器、物理性能測試儀器、計量儀器、電子測量儀器、海洋儀器、地球探測儀器、大氣探測儀器、特種檢測儀器、激光器、工藝試驗儀器、計算機及其配套設備、天文儀器、醫學科研儀器、核儀器、其他儀器等15類,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的各類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中心、質檢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
三、重點措施
(一)建立向社會開放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網絡管理平臺。在湖南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網基礎上逐步建成統一開放的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納入平臺管理,逐步形成跨部門、跨領域、多層次的網絡服務體系。管理單位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在線服務平臺,公開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辦法和使用情況,實時提供在線服務。管理單位的服務平臺統一納入全省網絡管理平臺, 并通過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建立完善科研設施和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的記錄,向社會發布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制度及實施情況,公布科研設施和儀器分布、利用和開放共享情況等信息。(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省質監局等,排第一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按照科研設施和儀器功能實行分類開放共享。對于大型科學裝置,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將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要加強統籌協調,按不同專業領域或儀器功能,打破管理單位的界限,推動形成專業化、網絡化的科學儀器服務機構群。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可采取管理單位自愿申報、行政主管部門擇優加入的方式,納入全省網絡管理平臺管理。對于通用科學儀器設備,通過建設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對于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應強化查重評議工作,并將開放方案納入建設或購置計劃。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和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設施和儀器名稱、規格、功能等情況和開放制度提交全省網絡管理平臺。鼓勵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在符合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對于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形成的科學數據、科技文獻(論文)、科技報告等科技資源,要根據各自特點采取相應的方式對外開放共享。開放共享情況將作為科技資源建設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省質監局等)
(三)建立促進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引導機制。明確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服務獎勵標準和配套支持政策,并配套出臺全省統一的開放共享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管理辦法。規范開放共享服務收費機制,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標準按照材料消耗費、水電費、人力成本、維護費等費用,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確定。管理單位應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和監督。對于納入全省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建立財政資金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儀器聯合評議機制,統籌考慮和嚴格控制在新上項目中購置科學儀器設備。將優先利用現有科研設施和儀器開展科研活動作為各科研單位獲得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條件。大力發展科研設施和儀器中介服務業,便于供需對接。支持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組建專業科學儀器設備服務機構,促進科學儀器設備使用的社會化服務。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的調查報告制度,制定報告流程和辦法,由管理單位定期向平臺報告設施、儀器的分布和共享情況,實現平臺的動態更新。(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質監局等)
(四)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評價考核制度和獎懲辦法。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制度,制定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制,定期對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運行情況、計量檢定/校準或量值溯源的有效性、管理單位開放共享制度的合理性、開放共享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共享效果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科研設施和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制定分類評估指標體系,對于通用科研設施和儀器,重點評價用戶使用率、用戶的反饋意見、有效服務機時、服務質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對于專用科研設施和儀器,重點評價是否有效組織了高水平的設施應用專業團隊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激勵制度,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和用戶使用積極性,最大限度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對外開放,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率。對于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給予開放共享后補助。對于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和儀器數據、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信息、開放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并采用停止管理單位新購儀器設備、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對于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其建設和購置資金由財政承擔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積極探索管理單位以自籌資金建設、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參與調配的利益補償機制。省科技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和儀器調配的監督。(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質監局等)
(五)加強開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用戶使用開放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所完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和儀器情況。加強網絡防護和網絡環境下數據安全管理,管理單位應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等)
(六)強化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和社會監督。要根據科研設施和儀器的類型和用戶需求,建立相應的開放、運行、維護、周期檢定、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設施和儀器的良好運行和開放共享。要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薪酬、評價等政策??茖W儀器設備集中使用的單位,要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不斷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和開放水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管理。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制定促進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管理辦法、新建科研設施和新購儀器聯合評議辦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估和后補助辦法。管理單位制定本單位的開放管理制度,并在全省網絡管理平臺上發布。
(二)進度安排。2015年,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聯合啟動現有大型科研設施和儀器資源調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設施和儀器資源數據庫,制定向社會開放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目錄,目錄定期更新,逐步實現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全覆蓋。同時啟動全省科研設施和儀器網絡管理平臺建設。2016年,基本建成覆蓋各類科研設施和儀器、統一規范、網絡化的全省網絡管理平臺,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納入平臺管理。2017年,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價考核結果??己私Y果將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